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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弥补司法人员认识能力的不足。
如果法官和执法人员能力充足,则无需鉴定。
比如,在办理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案件过程中,需要管制刀具认定书。
其实,执法人员完全有能力根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做出判断,无需管制刀具认定书。
再比如,淫秽物品鉴定,根本不需要这样的鉴定。
美帝国主义的法官说:什么是淫秽?我看了才知道。
因此,是不是淫秽物品,让司法人员看看,也就得出是不是淫秽物品的判断,无需鉴定。
第三,同一商品和相同商标的认定。
法律规定,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或者假冒商标罪。
但是何为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这个东西无需鉴定,司法人员将真的商标和侵权商标放到一起就行了,是不是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很容易得出判断。比如说全兴和全舆,石林和五林。
是不是同一商品,也无需鉴定,将涉案物品和被假冒的商标的商品放到一起就能够得出结论。

即便鉴定,鉴定人员使用的方法和司法人员使用的方法也没有什么不同。
笔者查阅到了一些判例,判例表明,“相同商标”,并不追求涉案商标和被害人商标的完全一致。
比如,法国克里斯低昂·迪奥尔服装公司的“Dior”商标是知名商标,犯罪嫌疑人在起牛仔裤上使用"DIORDIOR"(上下结构),也被认为是“相同的商标”,法院的判决说,涉案商标知识改变的商标字母的大小写,与被侵权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涉案商标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主义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在“力帆”商标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康建勋等人生产的“燃油助力车”,与力帆的“两轮摩托车”是否是同一种商品?
司法解释规定,名称不同但指向同一种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不同但是指向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商品。
笔者认为,无论司法解释的规定多么的详细,都需要让司法人员看一看实物,并且将涉案的物品和权利人的物品放到一块儿,让司法人员进行比较,并作出判断。
用美帝的法官话说,是不是同一种商品,我看了以后才知道。
 力帆助力车
力帆摩托车
比较一下,上述两种商品是不是“同一种商品”?
另外,是不是“同一种商品”和“相同的商标”是“法律的判断”,不是“事实判断”,无需鉴定,直接由司法人员作出判断。
第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无需审计。
可以说,非吸案件是最简单的刑事案件。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办案民警整理一个表格,统计一下投资者的“投资者”、“回款额”和“损失额”,然后利用表格的计算功能,将相关金额计算出来即可。根本不需要审计,审计的费用太高了,办案成本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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