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某某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1)黑0103刑初2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某某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利平,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靖边县,大学文化,某某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某某街派出所民警,中共党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住所地黑龙江省某某市南岗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我还以为是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的老同志,这么年轻也完全没有常识)
辩护人姜瑞,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某某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二部刑诉[202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利平犯玩忽职守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高利平及其辩护人姜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某某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18日至19日,被告人高利平与其同事栾某受单位领导指派,在共同抓捕及押解涉嫌诈骗的网络逃犯唐某(男,1995年7月24日出生)前往羁押场所的过程中,违反公安机关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没有对唐某的人身及物品进行认真检查,导致唐某藏匿刀具于身而未被搜出、在押解途中没有对唐某佩戴背铐,给唐某自杀留下机会。
2020年8月19日14时许,当栾某及高利平共同押解唐某行驶至黑龙江省宾县迎宾西路时,唐某趁高利平及栾某不备,拿出随身藏匿的刀具捅刺其心脏部位三刀(唐某双手自由,谢不杀二警之恩),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
经鉴定,唐某符合生前左胸部刺切创致心脏损伤失血死亡;唐某在派出所询问室从包内取出并藏匿于其后腰部的物品是单面刃刀具,该刀具与唐某在黑某2159警车内自杀使用的刀具是同一款式刀具物品。经传唤,高利平于2020年9月3日被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唐某是一名网逃,抓到当场就该检查人身和携带物品,当场不搜,带回派出所也不搜,唐某能从包内取刀且藏于后腰,说明双手完全自由,而且行动过程完全没有民警在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利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的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利平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高利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实表现、公务员登记表,办案协作函、在逃人员登记表、拘留证,花园派出所值班记事簿,监控录像,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押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同案犯栾某手机通话清单,唐某于2020年7月21日关于自杀的自书(唐某7月已有死意),案件尸表检查工作说明,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张某、高某、周某、王某1证言,栾某、高利平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高利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高利平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谅解,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某某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对唐某家属进行赔偿唐某家属对高利平、栾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利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高利平具有自首情节,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已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利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白宗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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