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前天都美竹发布一封公开信,试图与吴亦凡“堂堂正正地战斗”后,有网友统计,相继有31位女孩站出来,爆料吴亦凡方存在的以各种方式“狩猎”女孩的行为。
今天一早,“究竟什么是性同意”的话题也再度上了热搜。这是一个好的方向,人们不再去忽视性行为、性接触中那个最为关键的问题——性同意
对于这个概念的严肃讨论和交流,是我们普通人能够从这些孤立事件中得到的反思以及对于社会议题的良善参与。
“泡茶论”是关于”什么是性同意“的公众教育中最直观的一个例子
然而,从过往种种令人愤慨的案件中,我们深知,还有太多人对性同意是全然无知的。
就拿最近热议的广州白云邝某强奸案来说,受害者称,强奸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的第二天就被放出,她不得不将性侵发生时的录音在网络上公开,为了证明自己是在被迫的情形下和强奸犯罪嫌疑人发生了性行为。
只因检察官认定,犯罪嫌疑人给她买了杯奶茶,而这就是性同意。
例如深圳宝安员工聚会强奸案,性侵犯者面对受害者女友的到来,撒谎说自己和受害者是男女朋友关系,还堂而皇之地承认:“我是在她没有清醒的情况下对她进行性侵,那算强奸吗?
再例如韩寒当年那段让人大跌眼镜的话,但或许也是许多男性的真实想法,“一个女的如果答应跟一个男的单独吃饭单独看电影,就是答应跟这个男的上床了……可以牵手就是可以做一切”。
这些说法实在是太过于荒谬,令人深感沉痛,但生活中对性同意的误解的确比比皆是。
性同意究竟是什么?
什么是性同意?
先让我们直截了当地来认识这个概念。“性同意”(也可译为“性合意”)指双方都非常愿意参与某种性行为而性同意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上的表达,也可以是肢体动作,但都需要确认这一切的发生是在没有胁迫,主观意愿的情况下
电视剧《正常人》中的亲密戏有关于性同意的描绘
需要注意的是,性同意并非一个连续性的判断,也就是说当对方同意了行为A,并不意味着TA也同意行为B。比如,对方答应了跟你一起回家,但这并不意味着TA答应和你发生性行为。
与此同时,“性同意”也意味着随时可以说停下的权利,也就是这份“同意”是可以撤回的。当双方正在进行亲密接触,其中一方打算更进一步,而另一方展示了拒绝的肢体动作,或者说出了“我不要”之类的话,那就意味着对方撤销了“性同意”,如若此时主动方不及时停下,那么这就将是违背另一方意愿的行为,通俗一点说,性犯罪。
事实上,这个概念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它是女性对于性自主权不断争取的结果。
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在第一波女权主义运动中获得了选举权的女性把目光转向了法律,并提出了“No means No”的口号——在女性提出反对时,性行为就必须停止。
图/The New York Times
之后,进一步地,也有观点对“No means No”提出了批评:这仍然要求了受害者来背负主动叫停的义务。如若没有明确说出“no”,又或者当事人处于不清醒而无法说“no”的状态,那是否意味着受害人是同意的,违背意愿又将如何予以证明?
基于此,“Yes means Yes”的模式应运而生:
沉默不代表同意,当女性没有反抗的时候,不能理所应当地推知她是同意的。受害者不需要负有证明自己表达了反对的负担,证明女性表达了“yes”的义务需要嫌疑人自己来完成。
可以说,“No means No”假设了“女性的身体不断被侵入”是常态也是前提,在这种前提下说“不”就需要停止;而“Yes means Yes”则预设了女性的身体本质上是自洽、自得和自主的状态,只有在女性说“yes”的时候,性行为才得以完成。
在汹涌的女性觉醒及女性力量崛起的浪潮之中,“Yes means Yes”原则逐渐走进了越来越多国家的立法实践。除了瑞典、德国、丹麦等欧洲国家,日本也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强制性交定罪中取消了暴力及胁迫要素。
图/generocity.org
当然,“Yes means Yes”,仍然不是终点。
且不论有很多国家仍然处于逐步走向“No means No”的阶段;即使已经实现了法律规定上的“Yes means Yes”,何等同意可以被视为“yes”?在往往具有私密性的性行为中如何取证?这些更为细节的问题,仍然可能困扰着实践中的人们。
与此同时,即使抵达了“Yes means Yes”,也有学者不断反思和批评:
“同意”这一话语,是不是本身就在巩固和复刻着性行为由男性发出、女性只能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接受的刻板印象
强奸罪的成立,那么容易吗?
女性在法律中被视为独立的、权利需要予以保障的主体,时间并不长。而当法律的建构都基于单一的男性视角时,便很难兼顾到另一性别所面临的严酷现实。

直到现在,在很多国家,女性要证明强奸罪成立,仍要跨过两种主要的法律障碍:
第一种障碍,是需要证明自己进行了抵抗。
即使是启蒙运动的先驱伏尔泰,也做过这样的厌女比喻:性行为是剑和剑鞘的关系,如果女人拼死抵抗,强奸是无论如何都无法完成的。
正是基于这样傲慢的观点,许多国家(比如英美法系国家)曾经规定,如果女性在强奸发生时没有拼死抵抗,强奸罪就无法成立。
图/《德里罪案》
虽然理论界以及实务界曾经有过“积极抵抗”(拼尽全力抵抗)与“合理抵抗”(在合理限度内抵抗,对于什么是“合理限度”则有不同的解释)的论辩,但无论如何,还是需要受害者抵抗并证明自己抵抗了。
被吓得不敢反抗?由于需证明抵抗这一障碍的存在,这种情况就不是强奸。
第二种障碍,是需要证明加害人使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这种立法实践在进入了21世纪后都还十分主流。至今,在日本、在美国部分州(根据美国宪法,性犯罪属各州管辖,因此各州的规定存在不同),甚至性别平等水平很高的北欧国家如芬兰,强奸罪的成立还需要证明加害人使用了暴力等手段;而德国直到2016年才废除了这一要求。
体格或力气太小,不需要对方使用暴力也能实施犯罪?由于这个障碍存在,这种情况也不是强奸。
在这样的障碍下,受害者得到的将是法律无情的一个回应:你不做一个和残暴的犯罪者进行殊死搏斗的完美受害者,那么施害者将不用得到惩罚。
而在整个法律程序上,女性也面临着巨大的举证负担和潜在的二次伤害——日本女记者伊藤诗织在报案被新闻界前辈山口敬之性侵后,被要求重新摆出被性侵时的姿势和动作、一遍一遍陈述被性侵的细节。
图/《日本之耻》
为了避免维权过程中可能来自各方的二次伤害,许多受害者不得不选择忍气吞声,无法求助司法部门,又或者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后,才鼓起勇气维权。
而当施害者是权势者时,TA们会面临何种处境?

韦恩斯坦后的今天

2017年10月,《纽约时报》和《纽约客》报道,数十名女性声称遭到米拉麦克斯影业和韦恩斯坦电影公司联合创办人、电影制作人哈维·韦恩斯坦的性骚扰、性侵。
此后,事情逐步发酵,越来越多女性勇敢地站出来,讲述自己的受害经历,并指控韦恩斯坦的罪行,世界性的反性骚扰运动由此展开。
2020年3月,纽约最高法院宣判,以一级刑事性侵害判处韦恩斯坦20年监禁,以三级强奸罪判处他3年监禁,并且,在刑满释放后,韦恩斯坦需登记为性犯罪者,接受5年监管。
简短的几段文字背后,是比我们所看到的更为复杂的真实事件,是比我们所想象的更为艰难的抗争历程。
最先对该事件进行报道的两位调查记者:梅根·图伊(左)和朱迪·坎特(右)
在长达数十年的时间里,无数次以探讨工作、合作为名,韦恩斯坦将女演员、女助理约至自己所住的宾馆房间,穿着浴袍迎接她们,并在谈话开始不久便提出过分的要求;就连开始骚扰的借口都千篇一律,往往是请对方为自己、或自己为对方“按摩”。
有些受害者在惊吓中就范了,也有些靠沉默、把自己锁进厕所哭泣、假装接到电话、言语周旋而勉强避免了最严重的侵害发生。她们中有来自世界各地的演员、模特,也有公司的助理等下属职员。
直接的拒绝和事后的追责几乎是不可能的。作为全世界实力最雄厚、最具声望和资历的制片人之一,韦恩斯坦参与制作的300多部电影获得了奥斯卡奖项或提名,《莎翁情史》《英国病人》《国王的演讲》等许多影史上闪光的名字都出自他之手。在1966年到2016年的奥斯卡上,韦恩斯坦被获奖者感谢的次数达34次之多,和上帝持平,仅次于知名导演斯皮尔伯格。
不夸张地说,他是定义了当今流行文化的人之一。显然,他往往可以轻易决定一部电影、一位演员的命运,“毁掉职业生涯”也正是他对自己受害者最得心应手的威胁之一。
在绝对的权势面前,受害者寻求正义的艰难可见一斑。所以,她们唯一的选择,就是通过调解,获取一笔赔偿金后签署一份保密协议,承诺不会向从记者到父母、丈夫的所有人讲述实情,甚至如果在心理治疗中提到,也需要让医生做出保密承诺;如果事情被其他人讲出,她们还有义务为韦恩斯坦公开出面否认实情。
在这套逐渐清晰的庞大系统下,许多罪行已经被埋藏了几十年。
而战胜这样一个结构,唯一的可能就是足够多的受害者团结起来,以足够多能够相互证实的经历来打败韦恩斯坦的否认之后的故事,我们就都知道了……
不难看出,韦恩斯坦案的艰难过程正印证了那句话,“性关于权力”
在现实和法律对于受害者而言都如此苛刻的情况下,或许我们应该更多地去认识到,由于立法本身和司法实践的限制,性侵受害者很难去获得一个相对而言的正义。
因此,作为普通人,与其等待“调查真相”,不如积极关注、营造受害者能够发声的舆论环境。此外,我们还能做到的事情之一,就是真真切切地去思考性骚扰、性侵问题中极为关键的部分——性同意,并将这种反思实践到个人生活中。
图/TED演讲《致性侵受害者,被性侵不是你的错》
尽管很多人对“性同意”存在极大的误解,认为同意搞得那么一板一眼,一问一答,就失去了情趣。但事实上,性同意所代表的对对方感受的尊重,是非常令人身心愉悦的。
我们需要对这些有共识,比如一起吃饭、喝奶茶、看电影、牵手接吻都不意味着同意发生性行为。没有达到可发生性关系的法定年龄,或者在被胁迫的状态,或是醉酒状态下也意味着不同意。
我们可以去探索和实践不同的性同意方式,比如不再默认“TA跟我回家就是愿意上床”,而是真诚地与对方确认。也可以在性行为的过程中,约定好安全词,而当说出那个词时,就意味着一方的意愿已经改变,当下的行为需要停止。
性和其余人类行为一样,所有行为参与人都应是平等的主体。而漠视TA人意愿,强迫实施性行为都将是不受欢迎的,错误的,以及需要接受惩罚的。反之,建立在尊重和知情同意上的性,也将带来更好的体验,与更亲密的相处。
P.S. 本文改编自橙雨伞往期文章《强奸罪简史:从贞操、财产到“人”,女性的性自主权之路》、《韦恩斯坦性侵案:一个大亨的倒下和倒下之后》。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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