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园教师经入职查询,因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被录用 ——
履行准入管理职责 构筑学校保护防火墙
案件回顾
2020年,李某到某幼儿园应聘,称教师资格证遗失并表示此前自己曾在该幼儿园工作,请幼儿园查询存档的教师资格证资料。经查找,幼儿园发现存档资料中确实有李某的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幼儿园拟录用李某,并按当地教师入职管理的规定,向该市教育局申请入职查询。教育局查询发现李某从该园离职后,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教师资格证已被撤销。该市教育局将查询结果反馈幼儿园,该园依法作出不予聘用决定。
专家释法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邝璐
该案中,幼儿园通过入职查询,及时隔离潜在危险,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准入管理是降低未成年人受侵害风险,从源头上做好防范的重要制度。202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建立了国家层面准入查询制度。2020年10月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教育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确定了准入资格制度。2021年6月1日,教育部发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整合了现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有关规定、教职工行为规范的政策要求,进一步丰富完善了中小学教职工准入管理制度。《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各校应当及时部署,并在工作中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准入管理的主体。学校作为用人单位,承担教职工准入管理的主体职责。《规定》关于准入管理的要求不仅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还适用于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此外,由于公办中小学教师招考工作一般由地方教育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因此,负责招考工作的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招考环节拟录用人员准入管理相关工作,可直接履行或委托拟录用学校具体执行。
第二,准入管理的对象。学校教职工准入管理的对象为拟聘用人员及在职教职工,包括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入职的临聘人员等。学校及教育部门应当区分不同对象的管理要求分别做好工作。
关于拟聘人员。学校有两项职责,一是应要求拟聘人员提供入职报告,书面承诺本人不存在规定的不得聘用情形。此外,还可以在报告中明确虚假承诺的后果由拟聘人员承担。二是查询确认拟聘人员不存在不得聘用的情形。查询工作应当在拟聘人员入职前完成,确认不存在不得聘用的情形后方可决定录用。
关于在聘人员。学校应当履行定期核查的职责。学校可自行确定核查的周期及具体程序,同时还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统一部署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在聘人员存在不得聘用情形的,学校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解聘手续,确保解聘工作合法合规。
关于志愿者等校外人员。学校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上述人员提交承诺书,并将承诺书作为接受校外人员进校开展活动的前提条件。虽然《规定》没有要求学校对校外人员进行准入查询,但实践中学校可以采取签署查询授权书的形式,在取得校外人员授权后对其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查询。如发现相关人员虚假承诺的,学校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将其纳入禁止参与学校活动的名单。
第三,准入管理的内容。《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准入管理的内容,确定了四类不得聘用的情形。第一类是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适用时应当注意虽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仍属于受到有期徒刑处罚,因此不得聘用。第二类是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主要指因实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第三类是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由于通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较难取得完整的信息,学校还可以通过资格审查、核查档案等方式,尽可能减少疏漏。教育部门应当主动作为,逐步建立完善教育领域开除、解聘教职工数据库,实现相关信息的跨区域互通,为核查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第四类是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目前,主要指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不得录用的情形。教育部门、学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准确把握适用范围。
此外,各地在实践探索中形成的准入要求,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仍可继续适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准入管理的内容。
第四,准入查询的途径。近年来,各地的实践探索为准入查询提供了多元路径。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统一查询系统建成前,学校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查询请求,也可以继续通过本地区已建立的途径进行查询。目前,教育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正在建设全国性教职员工准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平台。建成后,学校可以通过地方教育部门向该平台申请查询。
对查询中获悉的相关人员违法犯罪信息,学校及教育部门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由于不同渠道取得的查询结果只能反映查询时相关信息库已录入的信息,因此学校及教育部门仍应当在综合判断的基础上作出最终的核查确认决定。如被查询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处理。如系通过教育部平台查询的,还可以告知被查询人向相应的教育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确认查询结果后,再作出不予录用或者解除聘用的决定。
第五,特定情况的评估。学校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对拟聘人员或者在职教职工是否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评估:有精神病史的;有严重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的;有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的。
栏目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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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 中国教育报2021年8月4日第03版《校长周刊》
责任编辑 | 赵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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