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衲读”
1979年7月6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公布
图为1979年6月,彭真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小组会上
原载:《中国新闻周刊》2010年第44期
作者:章文、申欣旺、舒琳
彭真复出半年后即被中央委任为“两案”(林彪和江青)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这实在令人感叹命运之变幻莫测。当年正是因为这些人,他被关进秦城监狱。现在这些人中,有不少将在这座监狱度过余生。
不过不同的是,当年彭真是遭受政治迫害,如今他却不愿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了。这次,他希望是在法律的轨道之内,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任何犯罪嫌疑人包括曾给他个人造成极大伤害的“两案”主犯的合法权利都能得到保障。
不能再肆意抓人
“彭真出来后第一次找我,就对我讲为什么会发生‘文化大革命’。他说,我们没有法制思想,国家主席、委员长想抓就抓,真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要防止‘文化大革命’的再发生,就要健全法制,制定法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项淳一回忆说。
局面纷繁芜杂。彭真选择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修订了逮捕拘留条例。“在刑法制定之前,为什么先搞这个呢?因为文革中间太多随意抓人,从国家主席到元帅,包括彭本人,都被莫名其妙地抓起来,不需要任何法律手续和程序。”傅洋如此解释父亲的举动。
这个条例开宗明义地宣布,根据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接着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但这仍只解决一个不能任意抓人的问题。要系统地保障人权,彭真认为矛盾的核心是要制定刑法等基本法律。
其后从1979年3月到5月,短短的三个月间在彭真的主持下全国人大制定了七部法律,其中刑法、刑诉法、法院和检察院组织法,为1980年的“两案”审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刑法的制定,争议不大。文化大革命前,在彭真主持下已经修改过33稿,并经中央政治局常委讨论过的草案可以作为基础。即便如此,彭真仍不满足,他要把“文革”的教训写进去。
但对于刑事诉讼法的认识就不那么统一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顾昂然回忆自己向彭真汇报刑诉法起草情况时的情景,“彭真同志对我说,过去我们强调实质问题,不大讲程序,被林彪、‘四人帮’利用了。所以要重视程序,刑事诉讼法可以从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实施。”
草案原来规定,刑诉法的任务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在具体审议草案的时候,彭真提出增加“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傅洋说,彭对证据问题的重视贯穿这部法律起草始末。比如,他把“搜集”证据改为“收集”证据,在证据前加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这些细节闪耀的是对人权保障的光辉。曾长期在彭真身边工作的顾昂然在回忆录中认为,这些思想在当时非常重要,说明彭真深刻总结了“文革”教训,真正在依照法治精神来主持制定法律。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