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229刑初151号
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达成,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袭警罪,于2021年4月20日被靖州县XX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30日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检刑诉(2021)Z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达成犯袭警罪,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明新春、检察官助理杨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达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4月19日19时许,住在靖州县新厂镇炮团村23组小段小学的被告人倪达成在其兄倪仁全家吃饭并饮酒,因与他人发生争吵生气地回到家,醉酒的倪达成遂点燃被子、拿菜刀欲自杀,被村民制止,后倪仁才报案。
2021年4月19日21日许,接报案的靖州县新厂派出所民警吕某、杨某与驻村辅警陆某(杨某、陆某着XX制服)赶至现场处置。此时,被告人倪达成正用煤气灶火烧棉被,杨某遂关闭煤气灶,倪达成对其用拳脚进行攻击,三名XX人员将倪达成制服并对其反手铐上手铐。倪达成继续反抗,用脚乱踢杨某、陆某,并辱骂二人“以后在新厂镇看到你们两个就搞死你们两个”。接着倪达成又将房间内的液化气罐和被子拿到篮球场准备点火,杨某上前制止,倪达成用脚踢杨某。
倪达成被制服后,又返回房间拿出一把锤子,准备将手铐敲开。此时,倪达成看到陆某用手机录视频,拿着锤子朝陆某冲过去不准其拍摄,陆某从倪达成身后抢走锤子,倪达成用力地抓了两下陆某的下阴处,陆某痛得大叫了一声蹲在地上。
民警遂将被告人倪达成带回靖州县XX局新厂镇派出所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醒酒。后经靖州县XX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陆某发生的阴囊挫伤,其损害系钝性外力作用形成,已构成轻微伤。
2021年4月20日10时许,靖州县XX民警对被告人倪达成进行讯问,倪达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某受伤民警进行医药费赔偿并得到其谅解。
2021年7月5日,被告人倪达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达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达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达成到案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因被告人倪达成具有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一人轻微伤、对受伤民警进行医药费赔偿并得到其谅解,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证据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达成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倪达成如实供述,可以依法从轻处理;被告人倪达成对受伤民警积极进行医疗费赔偿,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倪达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倪达成具有的量刑情节,理由成立,建议量刑幅度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达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侯明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丽君
书 记 员 陈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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