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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s Talk
吴亦凡被刑拘,大快人心。
曾经力挺他的六六、马薇薇先被禁言,后被封号。力挺过他的前时尚集团总裁苏芒虽未被封号,但也被禁言了。
的确,是时候该好好反思了。
吴亦凡案件牵连甚广,他个人的倒掉几无悬念,而我个人此时更关心的是,如何再进一步——追责那些曾经的“帮凶”、追责那些曾经为他撑起利益保护伞的人。
毕竟,聚焦在吴亦凡的倒掉上,而不是聚焦在改变那种畸形的利益生态链,那吴亦凡案件就没有真正起到它该起的警示作用。
在这个案件里,最该首先被一同追责的,是为吴亦凡源源不断“输送”女孩的“帮从”。
第一,他们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违法犯罪?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我期待听到来自官方的明确说法。因为,对“帮从们”的惩戒,不论是法律层面还是道德训诫层面,对社会同样具有重要的警戒意义。坏人不能做,帮坏人做坏事同样不能。正因为这些帮凶爪牙的存在,才让更多的受害者被送入狼口。他们的行为必须有后果,他们必须付出代价,否则,何以为戒?
其次,曾经在舆论上支持过吴亦凡的所谓大V们,尤其是媒体大V。
六六、马薇薇、苏芒被惩戒,我非常支持。当她们用自己的影响力与权势引导舆论为吴亦凡竖起庇护伞时,不止纵容了吴亦凡继续滑向深渊,让更多的女孩沦为受害者,也让她们连发声维权都举步维艰。
六六、马薇薇的荒谬论调已经被批判得非常多了,我就媒体大V苏芒的言辞说两句。
2016年,小G娜最先站出来控诉吴亦凡,有“中国时尚女魔头”之称、时任《时尚》主编、时尚集团副总裁的苏芒,白纸黑字地用“黑”来形容遭吴亦凡冷暴力抛弃的小G娜,更用“光明”来指代吴亦凡。撇开“厌女”先不说,她首先是彻底践踏了一个媒体人的起码职业伦理——别说时尚媒体就不是媒体。
喜欢把大腕儿明星都称呼为自己“好朋友”的苏芒,忘了自己首先是个媒体人,理应对争议性新闻事件秉持中立的立场,而不是跳将出来一屁股坐到“顶流”的板凳上。你对你的“好朋友”吴亦凡又真正了解多少呢,你又如何判断那些你自己都其实并不知道的事儿?很遗憾,在此事件中,一个媒体人应有的中正、严谨、慎言、批判自觉,在苏芒这里是完全缺失的。
我一直认为,媒体(人)的堕落,比明星的堕落更可怕。因为,媒体(人)本该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监督力量。可如果媒体(人)都和本该被客观报道、被舆论监督的对象成了“好朋友”,并津津乐道于此甚至大行炫耀,你能指望媒体(人)很好地行使舆论监督权?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苏芒给吴亦凡背书的影响与后果,远比六六、马薇薇更严重。
在我这里,我能理解一个人受限于出身时代、教育背景,而对自己身上的“厌女症”缺乏清晰地自觉,但我的确不能理解一个从业二十多年的媒体人会如此缺乏职业操守,不问事实,就已经一屁股倒向了一边——并且是明显强势的那方。在鸡蛋与石头之间站石头,难听点说,无异于趋炎附势。
第三,这些年来致力于为吴亦凡“洗白”、操纵舆论的公关公司或公关团队,应该被追责。
做媒体有做媒体的职业操守,做公关也同样有公关行业的行业准则与职业操守,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因为公关行业的特殊性,它与信息传播、大众传播、舆论控制等实在是息息相关。
目前,约束我国公关从业人员的行业准则主要有三个:《中国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会员行为准则》、《国际公共关系协会职业准则》。其中,《中国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准则》是1991年5月23日第四届全国省市公共关系组织联席会议通过的。
先来看《中国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准则》中的一些规定:
  • 自觉地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
  • 公共关系工作者开展公关活动首先要注重社会效益;
  • 公共关系工作者在公共关系活动中,应当力求真实、准确、公正和对公众负责;
  • 公共关系工作者应当注意传播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和避免使人误解的信息;
  • 公共关系工作者应当对公关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不得利用贿赂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影响传播媒介人员真实、客观的报道。
非常清晰、直接了。
再看《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会员行为准则》
  • 教育社会公众并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以服务公众利益。
  • 公平、公开原则。以公平、公开的态度对待组织机构、社会公众乃至竞争对手,争取良好的商业环境,促进社会进步。
  • 诚实、信誉原则。以诚实的态度服务组织机构和公众,准确、真实地传播信息;讲求商业信誉,将公众利益放在首位。
  • 信息传播是公共关系服务的基础,惟有准确、真实的信息传播才能更好地沟通组织机构与新闻媒体、政府、公众之间的关系,真正服务组织机构和公众利益
在这份准则里,我们可以看到“公众利益”反复被提及。
而在所有的公关道德准则中,要数1965年诞生的《国际公共关系道德准则》(又称《雅典准则》)影响最大,被不少国家直接采用。我们来看看它的一些规定:
  • 尊重并维护人类的尊严,确认个人均有自己作判断的权力。
  • 确认参与的各方都有申诉与表达意见的权力。
  • 在任何场合,都要尊重自己所服务的机构以及公众的正当权益。
  • 所有成员都应力戒:因某种需要而违背真理;传播没有确凿依据的信息;不承揽不道德、不忠实、有损于人类尊严与诚实的业务。
不得不说,这最后一条规定尤其好。公关业,原本就不是有奶便是娘的行业;公关从业者,也绝不该是那种收钱就给办事的。
对照此,吴亦凡的公关团队又做了些什么?
有奶便是娘,完全被金主做了主。何止是不顾社会效益,无视公众利益,甚至敢藐视法律。为了操控舆论,不惜发布虚假信息,还操控营销号与盲目追捧偶像的粉丝攻讦举报者。
像吴亦凡这样被数据托举的所谓“顶流”,之所以被爆料那么多次还总能全身而退,明明是“炮王”,却被扭转成“单纯干净的纯情大男孩”形象,继续获得资本的青睐,不得不说,其公关团队的手腕真是“厉害”。
这里,值得追问的是,为吴亦凡服务的公关人员,都有谁?他们是否持有公关员资格证?
在我国从事公关业是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公关员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事公关职业的惟一凭证”,而要获得这个证书,必须通过公关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
“对招收未取得公关员职业资格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将依法查处,并责令其改正。”
这次撰文查资料时,我发现曾经还有媒体(比如《二十一世纪人才报》)质疑过这个资格证的必要性,认为不实用,如今看来,也许正是因为太多人总时习惯以“实用”来作为衡量万事万物的标准,才会导致人们对职业伦理、职业道德本身并不重视。
虽然职业道德并不能仅通过考试就自然获得,但执业资格考试与执业资格证书的存在,至少可以让每一个公关从业者意识到:这个行业是有职业道德与行业准则在的。
这次,我发现的另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我身边不少朋友都知道新闻行业有新闻业的职业道德,新闻从业者必须要考取新闻记者证,但他们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实公关业同样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也要考证,也有公关业的职业道德准则。
我想,今后我们不仅要习惯于质询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还要习惯于质询公关从业者的职业道德。
对于那些违背职业准则,比如发布虚假消息掩盖真相、罔顾公众利益恶意操控舆论的,都应当严肃追究责任、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不追责,公关乱相就不可能得到整治。最后,只要有人肯出钱,就大把人愿意为了钱而颠倒黑白,因为,躲在幕后的他们,甚至无需为错误偿付任何代价。
在吴亦凡一案中,我们都呼吁社会要给予女性受害者敢于发声的环境,那么整治公关业就是其中关键一环。在过去一次次对女性发声者的质疑和攻讦中,确有粉丝和网民真实自发的,也有相当一部分“声音”“舆论”是被刻意组织安排的。
律师函只能起到震慑与封口的作用,但公关却可以左右人心、舆情和数据。
吴亦凡案件带给我们的反思,当然不止于此。比如演艺界的唯流量数据论、资本的逐利、畸形的饭圈文化,比如带有偏见的性道德观等等。
令人欣慰的是,我们已经看到了一些变化。比如,据央视新闻昨日报道,中央网信办督促网站平台取消诱导粉丝应援打榜的产品功能。
饭圈畸态、靠数据而不是靠作品托举的“顶流”乱象,该歇歇了。
最后,总结下本文核心观点:
1,该追责的应该继续追责,让该付出代价的人付出代价;
2,只有消灭了制造“吴亦凡”的土壤,才会遏制更多“吴亦凡”的诞生。
以上。谢谢阅读。
非非马
媒体人出身,而立之年赴英攻读电影研究硕士,后为著名文化国企英国子公司创始人、总经理。现事写作和中英文化交流。
个人微信号:feifeima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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