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证监会主席 Gary Gensler发布声明,有关增加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
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暂停中概股上市风波
Gary Gensler称,中国政府为中国企业在海外筹集资金提供了新的指导和限制,包括通过关联的离岸空壳公司。变化包括政府主导的对通过离岸实体筹集资金的某些公司的网络安全审查。
(图片来源:美国证监会)
Gensler认为,“对于美国投资者而言,这种安排为总部位于中国的运营公司创造了“风险敞口”,尽管只是通过一系列服务合同和其他合同。但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壳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还是离岸壳公司本身,都没有这家中国运营公司的股权。我担心普通投资者可能没有意识到他们持有的是一家空壳公司的股票,而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的股票。”
鉴于近期中国监管的不确定性,Gensler表示,他已要求工作人员确保发行人在显着位置清楚地披露:
(1)投资者购买的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的股票,而是一家与相关运营公司保持服务协议的空壳公司发行人的股票。因此,发行人的业务描述应明确区分壳公司管理服务的描述与中国运营公司的描述;
(2)中国运营公司、空壳公司发行人和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行动的不确定性,这可能会严重影响运营公司的财务业绩和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
(3)详细的财务信息,包括量化指标,以便投资者了解 VIE 与发行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此外,对于所有寻求直接或通过空壳公司向美国证监会注册证券的中国运营公司,Gensler已要求工作人员确保这些发行人在显着位置清楚地披露:
(1)运营公司和发行人(如适用)是否获得或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此类批准可能被拒绝或撤销的风险;以及在批准被撤销时披露的义务;
(2)要求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在三年内检查发行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可能会导致运营公司在未来被摘牌,如果 PCAOB 无法检查公司。
 美国SEC负责七部证券相关法律的执行工作,包含: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约条例,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1940年投资咨询法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SEC行使由国会授予的权利。保证公共公司不存在财务欺诈,提供误导性的信息,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反各项证券交易法的行为,否则将面临民事诉讼。
因此,美国SEC最大最重要的职能是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打击证券欺诈和,进行投资人保护。近期关于暂停中概股IPO的决定,美国SEC只是修改一些关于中概股的规则和指南,增加中概股公司披露的内容。美国SEC应该只是行使美国国会赋予他们的权力,履行其职能而已。
所以,美国SEC只是暂停了中概股公司公募的审核(包括IPO),而不是停止。对已经上市的中概股公司的PIPE(定向增发)和私募债券没有大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正面回应:坚持开放态度,加强监管合作
8月1日,对于SEC此次发布声明增加了对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中国证监会在答记者问上表示:
中美两国资本市场作为全球重要的市场,相互联系日益紧密,越来越多的企业、投资者、金融机构相互参与对方市场,加强监管合作是必然的选择。我们注意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有关声明,特别是对上市的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两国监管部门应当继续秉持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精神,就中概股监管问题加强沟通,找到妥善解决的办法,为市场营造良好的政策预期和制度环境。
一直以来,我们对企业选择上市地持开放态度,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选择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企业不管在哪里上市,都应当符合上市地、运营地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当前,中国主管部门对有关行业进行规范管理,目的是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将与有关部门密切沟通,进一步统筹处理好投资者、企业、监管等各方关系,进一步提高政策措施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中国推进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坚定不移,金融对外开放的力度会不断加大。下一步,将继续推出更多务实的开放举措,推动中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今年以来,中国经济持续稳定恢复、稳中向好,一大批优秀企业蓬勃发展,资本市场的优质投资标的不断增多。只要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是好的,质量是高的,生态是不断改善的,自然会得到投资者的青睐。我们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前景判断是可预期的,是可持续健康发展的。
有媒体报道,对于内地加强监管中概股,有投行人士称,手头上所有赴美挂牌的中资企业IPO均暂停,约有三分之一计划转到香港挂牌,其余处于观望态度,“并非全部转到香港上市,视乎个别公司,例如盈利是否符合香港上市条例、有否取得足够营业牌照、以及是否有足够的业绩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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