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顾敏康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院长

香港国安法首宗案件日前在高等法院裁决,24岁被告唐英杰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以及恐怖活动两项罪名成立,两罪合并9年监禁刑期,虽然相对温和,但已经具有阻吓作用。判决是以后处理类似案件的重要参照依据,维护了国安法的尊严。
本案的最大看点是法庭对“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口号做定性解读,认为该口号具分裂国家含义。控方专家刘智鹏教授指出,该口号有视国家为敌人及推翻政权之意,他考虑了梁天琦于2016年立法会新界东补选的竞选演说、前年7·21中联办外的示威,以及反修例其他示威的情况,认为口号带有将香港从中国分裂出去的目的。笔者十分赞同刘教授的观点。
在香港暴乱持续期间,暴徒们打着“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的口号肆意打砸烧,令香港蒙受重创。笔者在那时就撰文指出这个口号是一个特定的政治主张,具有独特含义:“光复香港”的目的就是“港独”,“时代革命”就是为“港独”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光复”一词通常是指恢复(已亡的国家)、收回(失去的领土),用在香港显然别有用心。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回归后是中国一个特别行政区,“光复香港”是什么意思呢?是要恢复到港英管治下的香港吗?这难道不就是否认中国政府的主权管治,难道不就是“港独”吗?
被告唐英杰骑电单车、插着政治标语旗子,冲撞警员。图自港媒
本案中,仅就7月1日当天而言,被告驾驶插着“光时”旗的电单车在繁忙街道迅游,当日发生违法的反国安法示威、也是回归庆祝日及国安法实施首日(国安法于去年6月30日深夜刊宪生效),故意违反警方指示冲向警方等。法庭合理地相信被告展示的字句,能够煽动他人分裂国家,而唐英杰本身亦明白口号带有将香港分裂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意思。因此,认定其违反香港国安法第21条是非常合理的。
恐怖活动严重危害社会
本案被告也同时构成恐怖活动罪。法庭认为,被告在警方警告下,仍然继续驾驶电单车冲向警方,意图对不特定的警察和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危险。电单车可以被视为“致命武器”,符合香港国安法第24条对恐怖活动罪的规定,即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所谓“光时”的政治主张,实施“针对人的严重暴力”,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法庭也正确解读了第24条关于“造成或者意图造成”的定义,即认为此罪的构成不需要证明有关活动最终有无引致他人实际严重受伤,只需要考虑行为的本质。法庭尤其指出,“危害”一词不限于身体伤害,被告无视警员警告,没有在警方防线前停下,最终撞向警员和撞倒三名警员,公然挑战负责维护社会安全、象征法律与秩序的警方,无疑会引起守法市民的恐惧,由此可见被告已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由于此案属于香港国安法施行后的第一个定罪案件,其意义也非常显著。如果唐英杰不上诉或上诉维持原判,则此案以后对下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强说服力、主导性及适用性,成为重要的参照依据。
不设陪审团做法正确
最后,笔者也关注到有些媒体还在纠缠唐英杰案不设陪审团的做法。其实,一个案件是由陪审团审理还是由法官审理,这本是一个法律制度的选择问题,两者均有优缺点。仅就陪审团审理而言,其所存在的缺点是明显的,如不专业、费用大与耗时等。法律界通常建议对一些复杂的案件应该由法官审理,因为陪审团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去处理这些案件。
唐英杰本人也就不设陪审团的做法提出司法复核,但上诉庭表示,陪审团审讯并非绝对的权利,亦不是达至公平审讯的唯一方式,故驳回司法覆核上诉,确认案件交由高院3名指定法官共同审理。这里包含几层意思:
第一,在香港,陪审团审理并非绝对权利,如果是,则区域法院处理刑事案件也必然会实行陪审团审理了。
第二,国安罪不用陪审团审理是有特殊原因的。香港国安法第46条规定:“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此次案件显然是基于“人身安全”的理由。笔者认为这是非常正确的做法。唐英杰被裁定构成犯罪后,审理法官之一杜丽冰的办公室接获电话恐吓,威胁杀害三名法官。法官都敢威胁,更何况陪审团成员?
第三,是陪审团审理或法官审理,还涉及到一个对法官的信赖的问题。就香港情况来说,法官整体上是专业的和值得信赖的,能够确保公平审理。
来源|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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