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十点多,我正在某律所的酒局上微醺呢,突然看到北京朝阳警方的通告,吴亦凡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刑拘!
我曾就此写过两篇文章,做过一期节目。最初时,我预测的是,吴亦凡和都美竹两人肯定有一个要进去。若都美竹爆料是真,那涉嫌强奸罪的吴亦凡难逃刑责,若都美竹捏造事实,又以此要挟获取财物,那后续可能会有诽谤罪或敲诈勒索罪的风险。但警方的第一次通告,冒出来一个“无间道”,进去的却是刘某。然后我做了一期对话节目,题目是《吴亦凡最终下场或许有变》。我在节目中说,警方还在继续调查,若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他肯定还要进去的,这事儿没完。结果一个星期后,吴亦凡还真的进去了。
我注意到都美竹大规模爆料是在718日,据悉她并没有报警。719日,吴亦凡“忍无可忍”发微博,放出狠话,说自己如果有这类行为,请大家放心,“会自己进监狱”。随后,吴亦凡工作室称已启动法律追责程序并完成报案工作。而随后警方的调查披露,714日,吴亦凡的母亲就以都美竹涉嫌敲诈勒索罪报案了,刘某其实是718日被抓的,警方第一轮通告是722日。引起我重点关注的是最后那句,“针对网民举报的吴亦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警方仍在调查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吴亦凡最后求锤得锤。
我曾痛心于价值观扭曲的娱乐圈,因为带坏了青少年的精神世界。某些明星背后有资本,他们可以裹挟舆论,他们有法律顾问,可以规避风险。所以要想把巧设圈套的嫌疑人明星送进去,是难度很大的。前面已经有人不仅没有把对方送进去,反而自己入罪的前鉴,所以这一局,对都美竹而言,凶多吉少。我认为,她做的最正确的就是退钱,然后大规模的网曝。退钱打破了敲诈勒索的圈套,而大规模的网曝,不仅让吴亦凡一方无法压制舆论,而且捅破了刘某利用信息不对称牟利的窗户纸,引入了警方调查。
在信息不对称的虚拟世界中,都美竹是非常有可能落入陷阱的,如果她不退钱,吴亦凡的母亲报警的情形下,她真有可能涉及敲诈勒索。但一退钱,就钓出了夹在中间的刘某。而警方调查一旦启动,对方藏在背后的很多小动作就变成了裸奔。所以,与其说是都美竹把吴亦凡送进了看守所,不如说是吴亦凡工作室的报案和吴亦凡母亲的报案,让警方不得不展开侦查工作,才最终破了这个局中局。资本在警方调查面前,发挥不了作用。对北京警方,还是要有足够的信心,尤其在帝都,这种公共事件,没有徇私的空间。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警方坐实了吴亦凡强奸都美竹呢?我的答案是否定的。正如我此前说过的,无论是都美竹本人的描述,还是警方第一轮通告,基本确定的事实是,聚会后都美竹留在吴亦凡家中,双方发生性关系后,都美竹不但没有报警,还接受了三万多的财物,并以恋人方式保持交往,这是很难定强奸的。哪怕第一次有可能违背其意志,后续的同意行为,也会在实践中被认定为“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我更倾向于受害人另有其人。也就是说,都美竹提供的线索让警方调取到了其他的证据。
还记得都美竹曾接受警方的调查,后来又回来,但并没有透露被调查的内容吗?我认为正是那次调查,让警方初步掌握了其他受害人的线索,才在第一轮通告中留了一个尾巴。如果受害人是都美竹,警方第一轮通告中吴亦凡就应该进去了,但没有。侦查是需要时间的,有线索不代表有证据和犯罪事实。经过近十天的缜密侦查,相信警方已经掌握了其他受害人被性侵的证据,除了被害人陈述,可能还有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伤痕或精液等物证。孤证是不能定案的,没有充分的证据相印证,警方断不可能在影响如此重大的案件中贸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从理论上讲,刑拘只是刑事强制措施,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但没有犯罪事实,警方是会直接刑拘的,何况吴亦凡还是加拿大人。决定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门审批,应该是更为慎重。当然,真正确定其犯罪事实,还需要后续的逮捕、起诉和审判,但绝大部分刑拘的案件,还是能走到最后阶段的。刑拘最长期限三十七天,一个月后,看是逮捕还是取保,就能看出这个案件的走向。如果检察院提前介入的话,允许根本用不了一个月。至于外国人在中国犯罪,适用中国刑法,这点基本常识,无需多说。就看吴亦凡进去之后,怎么招供了。
今天凌晨,有《南方周末》记者给我发采访短信,说网传我是吴亦凡的辩护律师,要我聊聊辩护思路。这真是天大的乌龙。记得上次文章中,有网帖和自媒体视频造谣我是吴秀波和吴亦凡的律师,我已经做过澄清了,我不但没有做过他们的律师,反而是提醒过有关受害人注意敲诈勒索的圈套,我能有什么坏心眼呢。不能因为都姓吴,就这么挤兑我啊。再说了,吴亦凡,他本来也不姓吴,原名李嘉恒。我不会当他的辩护律师,下半年我也没有空。如果他的团队真的要请律师,建议不要再找以前那些娱乐律师了,找个专业的刑辩律师吧。我就继续吃瓜。跟助理赵德芳律师打的这一赌,现在我算是赢了。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