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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严豪杰故意杀人、放火一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严豪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豪杰自2018年起因沉迷赌博,欠下大量赌债,其父也曾为其归还百万元赌债。2020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严豪杰驾驶朋友潘某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于8时许驶至其岳父母住处,在二楼卧室内向其妻被害人刘某索要钱款用于归还赌债,遭刘某拒绝,严豪杰遂至厨房拿水果刀返回二楼卧室,持刀再次向刘某索要钱款,被拒后即持刀连续戳刺刘某颈部致刘某死亡。为毁尸灭迹,严豪杰在该卧室内用打火机点燃书本等引燃屋内物品后逃离现场,致该房屋二楼室内物品及楼房结构严重毁损。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戳刺颈部造成左锁骨下动脉破裂致大失血死亡,并且死后被焚尸;楼下车辆物损价值人民币34,159元。作案后,严豪杰在家人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严豪杰故意杀死一人,又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严豪杰的行为手段残忍、动机卑劣,后果严重,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严豪杰投案自首的行为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被害人家属等旁听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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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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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何博洋
主   编:黄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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