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别在华外资企业不雇佣或者故意解雇新疆籍外出务工人员的做法,涉嫌违反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
执笔/李长安
去年以来,美国针对中国新疆所谓的“强迫劳动”问题频频发难。14日,“防止强迫维吾尔劳动法”在参议院获得通过,根据法案的要求,美国将禁止进口由中国政府运营项目下的新疆工人生产的商品,除非进口商证明所进口商品不涉及“强迫劳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外媒的报道,在此期间,已有一些企业在雇用新疆劳动力方面产生了疑虑,个别在华外资企业还采取了不招聘或解聘现有新疆员工的做法。这些企业之所以这么做,主要还是担心对美出口会受到影响。
众所周知,在疫情冲击下,率先控制住疫情的中国正日益成为全球贸易的稳定器,对美贸易额也出现了大幅度增长。这其中,在华外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有接近3亿的外出务工人员,外出务工带来的劳务收入已成为农民增加收入、实现脱贫的重要途径,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常见的一种现象。包括新疆在内的中国农村地区有组织地外出务工,是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东部省份对口支援,加强就业培训,不少新疆务工人员在劳动部门的组织下实现了非农就业,既增加了收入,也拓展了见识,事实证明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脱贫方式,受到新疆外出务工人员的普遍欢迎。对于包括新疆工人在内的广大务工人员来说,外出打工根本不存在什么“强迫”现象。
美国对新疆所谓“强迫劳动”的指控充满了偏见,也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其目的就是打压中国的发展。
按照美方的说法,新疆劳动力就不需要工作吗?就不能外出打工吗?新疆外出劳动力就是政府“强迫”的结果吗?
任何劳动者都有劳动的权利,这是国际法公认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相关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
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在现行的《劳动法》中,也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对于个别在华外资企业不雇佣或者故意解用新疆籍外出务工人员的做法,涉嫌违反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
一方面,这是对公平就业的违背。《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也就是说,企业不能因为劳动者属于某个民族而实施歧视性政策。
另一方面,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实施。
不仅如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此外,对于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解雇劳动者的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还可以要求企业进行必要的补偿和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在华外资企业并非是法外之地,更不能扮演美国政府污蔑、在华外企配合的角色。事实一再证明,这种做法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上也不可能受益,必然是损人不利己。
(作者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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