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公约送达介绍
中美两国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简称海牙公约)的条约方,根据该条约规定,在条约一方所在国法院起诉条约另一方所在国被告时,应将起诉的司法文书(包括起诉状等)提交被告所在国指定的中央机关,由其安排送达给被告。虽然条约也规定了直接邮寄送达的方式,但中国在加入海牙公约时对条约直接邮寄送达的条款进行了保留,所以根据条约送达给中国的被告是无法采用直接邮寄送达的。
因此,严格按照海牙公约的送达要求,在美国起诉一个中国被告,应将送达请求书提交给中国司法部,司法部收到后转交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转交高级人民法院,再由高级人民法院转交给送达地中级人民法院,最后由中级人民法院将文件送达给被告。
但是,实践中,中国被告得知其在美国被他人起诉的事实,往往并不是来自中级人民法院的送达,有时是中国被告直接收到来自美国的电邮或快递,有时则是中国被告在美国的子公司或代理律师收到电邮或快递。那么,这些送达方式有效吗? 应该如何应对呢?
绕开海牙公约送达的三种方式
一般而言,原告在美国起诉中国被告时,如果试图绕开海牙公约的送达要求,最可能通过以下三种操作方式:
第一种,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以上海牙公约规定的中央机关送达方式的确是原告最稳妥的送达方式,但是,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也允许原告通过向联邦法院特别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裁量权批准采用其它方式进行送达,只要法院批准的送达方式没有被海牙公约明确禁止并且采用该送达方式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美国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原告必须先通过海牙公约规定的中央机关送达失败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批准其它送达方式,而是允许原告直接提出申请,也就是说,通过海牙公约送达并不是提出申请的前置程序,两者不存在先后顺序。不少联邦法院都曾行使这一裁量权批准原告通过电邮或快递向位于中国境内的中国公司直接送达,许多州法院也有类似规则和判例。
第二种,美国相关判例认为原告通过送达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内的子公司、代理或代表来实现对外国公司实施送达的行为不属于境外送达,不适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关于境外送达规定,因此也无需遵守海牙送达公约,只需要满足在美国境内送达的要求即可。当然,对于何种情形下送达到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内的子公司、代理或代表可构成对国外公司的送达,美国各法院的判定尺度不太一致。
第三种,如果中国被告是自然人(不是公司),原告还可以选择在该自然人位于美国境内时对其实施送达(比如利用被告到美国出差的时机进行当面送达),这种送达方式无需事先向法院特别提出申请。
对中国被告的启示
如前所述,中国在加入海牙公约时对条约关于直接邮寄送达的规定进行了保留,因此直接邮寄送达即便获得美国法院批准也很难获得中国法院认可,相关判决也很难在中国强制执行。其它各种没有按照海牙公约送达的方式在中国法院强制执行时也会面临同样的难题。
因此,原告采用绕开海牙公约送达的策略实际上承担判决难以在中国强制执行的风险。原告之所以愿意承担这一风险,很可能考虑到以下三方面因素:
  • 寄希望于美国法院判决(即便起诉文件完全按照海牙公约送达)在中国强制执行本来就不大现实(两国之间没有相互执行法院判决的条约)
  • 中国被告在美国或其它美国法院判决相对容易获得执行的地区有一定的财产
  • 原告评估认为严格按照海牙公约送达确实会严重耽误该诉讼的推进
但是,虽然相关诉讼未经海牙公约送达,最终判决也难以在中国强制执行,中国被告却不能据此对诉讼置之不理。如果没有及时应诉,原告会向法院申请缺席判决,一旦中国被告在美国法院被缺席判决败诉,给为公司业务发展埋下巨大的法律风险,因为即便公司暂时在美国或其它判决相对容易执行的地区没有财产,不会立刻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公司难保日后在美国一直没有业务活动、存款或应收账款,也难保一直不在其它海外的国家持有财产。为了规避被强制执行,公司在战略、业务开拓和运营层面往往需要特别进行规划,由此也会付出相应的间接成本。因此,对中国被告比较稳妥的方式,是充分利用原告未能通过海牙公约送达的有利事实,积极进行抗辩或开展和解谈判
作者简介
李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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