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彤律师评述:本案事关伊朗银行,但其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不容小觑,值得我们的风控和合规官当作一个活生生的案例予以学习和参考。
简介
108号,特朗普政府对伊朗18家主要银行实施了制裁,这是数月来华盛顿对德黑兰采取的最大规模的制裁行动之一。该命令还将对与它们进行交易的非伊朗机构进行惩罚,从而有效地切断这些银行与国际金融体系的联系。其中所述的措施旨在阻止伊朗继续获得资金,以进行美国所认定的非法活动。
具体事项
经与国务卿协商,财政部长根据行政命令(E.O.) 139021(a)(I)条划定了伊朗的金融产业为制裁对象。而且,该行政命令授予了财政部制裁任何伊朗金融机构的权力。随后,其下属的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制裁了18家伊朗主要银行。具体来说,OFAC的制裁行动包括了16家在伊朗金融领域运营的银行,以及一家被制裁伊朗银行拥有或控制的银行。此外,财政部还依据了行政命令(E.O.) 13382授予的权力指定了一家与伊朗军方有关的银行。
上述的行政命令(E.O.) 13902主旨为找出伊朗经济的关键部分并对其实施制裁,以剥夺伊朗政府可能用于资助和支持其核计划、导弹发展、恐怖主义和恐怖分子代理网络以及恶意地区影响的财政资源。另外,行政命令(E.O.) 13382旨在对扩散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国家及其支持者实施制裁。
根据行政命令(E.O.) 13902采取的行动不影响对人道主义贸易的现有授权和例外,这些授权和例外对这17家银行仍然完全有效。该制裁行动也不影响受到国务院豁免或例外所规定的活动,或受OFAC一般或特定许可所规定的活动。
制裁实体的名单
根据行政命令(E.O.) 13902所指定的被制裁银行如下列所示:
Amin投资银行,伊朗Keshavarzi银行,Maskan银行,Refah Kargaran银行,-e Shahr银行,Eghtesad Novin银行,Gharzolhasaneh Resalat银行,Hekmat伊朗银行,伊朗Zamin银行,Karafarin银行, Khavarmianeh银行(也称为中东银行)Mehr伊朗信用社银行,Pasargad银行,Saman银行,Sarmayeh银行,Saman Taavon银行(也称为合作开发银行),以及旅游银行。根据行政命令(E.O.) 13599,这些机构之前被认定为伊朗的金融机构。现而如今,他们作为经营伊朗金融区块的实体而受到制裁。
此外,伊斯兰区域合作银行,先前也被确定为行政命令(E.O.) 13599中的伊朗金融机构。但是,因其由Eghtesad Novin银行拥有或控制,本次乃是根据行政命令(E.O.) 13902受到的制裁。
20205月,为伊朗武装部队提供服务的Hekmat伊朗银行与 Sepah银行合并,Sepah银行乃是伊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MODAFL)支付其海外代理人的金融平台。Sepah银行于2018115日根据行政命令(E.O.) 13382被指定为MODAFL提供服务的银行。现而如今根据行政命令(E.O.) 13382Hekmat伊朗银行也被指定为Sepah银行所拥有或控制的实体。
上述被制裁的银行受到伊朗中央银行(CBI)的监督和管理。该银行之前于行政命令(E.O.) 13224中被指定为为伊斯兰革命卫队(IRGC)、圣城军(IRGC- qf)和其恐怖主义代理人真主党提供支持的实体。
制裁后果
所有在美国境内或为美国人所拥有或控制的指定目标的财产和财产利益必须被冻结并报告给OFACOFAC的规定一般禁止美国与之进行的所有交易,或者美国境内涉及被封锁或指定人员的财产或财产利益的所有交易(包括过境美国的交易)
此外,金融机构和其他人士如果在45天的缓冲期后与受制裁实体进行某些交易或活动,可能会面临二次制裁或受到强制行动。
上述的制裁行动并不影响透过伊朗的银行系统进行的商业人道主义出口和交易。与此同时,OFAC根据行政命令(E.O.) 13902签发了一份通用许可证。该许可证可以放行涉及被行政命令(E.O.) 13902制裁的伊朗金融机构的交易和活动。这些交易和活动在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下得到授权、豁免或不受禁止的。此外,OFAC还为美国以外的国家提供了45天的期限。相关人员应在该期限内结束因行政命令(E.O.) 13902而可能受到制裁的非人道主义的交易。
陈立彤
大成上海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国际风险与合规协会副会长;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2020钱伯斯公司调查/反腐败领域受认可律师、中兴康讯独董及出口委员会委员。国际标准组织ISO技术委员会TC309相关工作组成员、参与制定组织治理、合规管理体系、反贿赂管理体系、法律风险管理等ISO标准。担任中国国家标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工作组副组长、国家标准第二作者。
近期为中国某公司是否为美国贸易制裁与出口管制下的被禁主体提供法律意见;曾帮助某美资企业就贸易制裁与出口管制违规发起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向美国执法机构陈情以获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帮助该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帮助某高科技企业就美国贸易制裁与出口管制进行风险筹划与危机管理等。陈立彤律师的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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