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本文作者陈立彤律师是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伯斯2020亚太榜公司调查/反腐败领域受认可律师。陈立彤律师目前担任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并担任其董事会出口合规委员会委员。在加入大成上海办公室之前,陈立彤律师担任福特汽车公司的亚太合规总监。陈立彤律师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实务手册》、《企业国际化进程中合规风险的爆发与防控》,并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组织所制定的标准《ISO19600合规管理体系--指南》、《ISO31022法律风险管理体系》、《ISO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工作。陈立彤律师的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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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美国司法部发文提到某美国上市公司(一家多层次营销公司)的中国子公司的两名中国籍前高管因涉嫌行贿和规避内部会计控制而在《反海外腐败法》下被起诉。这个案例对于中国在美国的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国籍高管来说,不啻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狼来了”!当然,对于那些非上市公司来说还有“长臂管辖”在伺候着。
这家上市国际多层次营销公司(Company-1)的前中国子公司负责人和前中国子公司外事部负责人“因在一项计划中所扮演的角色而受到违反反海外腐败法中反贿赂和内部控制规定的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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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海外腐败法》有两个重要条款:“反贿赂条款”及“会计条款”。首先是反贿赂条款。《反海外腐败法》“反贿赂条款”规定,任何实体,不论其是否为上市公司,只要是为取得、维持业务或以获取任何不当利益为目的,而向任何“外国官员”行贿的行为,都属非法。具体而言,《反海外腐败法》禁止个人和企业向任何外国官员、政府雇员、公共国际组织官员、外国政党或政治候选人、或任何代表这些实体的人直接或间接提出、承诺、或授权向这些人支付任何有价物品。这些规定既禁止直接贿赂,也禁止通过中介者进行贿赂。
其次是会计条款。“会计条款”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保持记录:“制作并保留合理详细、精确的账簿、记录和账目,清楚地反映发行者的交易过程及对资产额处置”。保持记录的目的在于防止三种不当行为:(1)不记录非法交易;(2)虚假记录以隐瞒非法交易;(3)制作交易数量准确但性质错误的记录、从而使得美国证监会可以在会计体系中发现但不易察觉。二是内部控制:“设计、维持一种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以充分地使人合理确信所有的交易都获得了适当授权”。美国证监会从以下几个因素来考量是否建立了内部制度:(1)董事会的职权;(2)公司程序和政策在内部的传达情况;(3)权力和责任的分配;(4)个人的能力和操守;(5)能够执行和遵守政策和程序的能力;(6)客观有效的内部审计功能。
“保持记录”可以确保会计记录的透明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可以保障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进行有效的监管。“内部控制”要求跨国公司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自律的方式防止贿赂行为的发生。可以看出,“会计条款”的核心目的在于将控制贿赂的防线推前到公司以预防贿赂行为的发生,而不仅仅是为了事后追究责任。
反贿赂条款和会计条款的执法机构是美国司法部——司法部有权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课以刑事和民事责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非刑事处罚,包括颁发禁止令、责令违法的单位或个人交出违法所得并课以经济处罚。
李延亮,又名“Jerry Li,”,51岁,中国公民,原Company-1中国子公司负责人兼董事总经理,在联邦调查中被控一项串谋违反《反海外腐败法》、一项伪证罪和一项销毁记录罪。杨红微,又名“Mary Yang”,51岁,也是中国公民,原Company-1中国分公司外事部负责人,被控一项串谋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罪名。
美国司法部刑事司助理总检察长布莱恩·本茨科夫斯基说:“李延亮和杨红微涉嫌领导了一个长达十年的大胆的腐败计划,贿赂中国官员,然后通过向美国证交会提供虚假宣誓证词和清除干净的电脑文件来掩盖这一计划。司法部将继续追究那些通过参与这些腐败贿赂计划破坏我们金融市场诚信的个人的责任。”
“李延亮和杨红微都是总部位于洛杉矶的一家全球多层次营销公司的前高管,据称他们批准在10年时间内,向中国政府官员大规模、系统地行贿,以促进和扩大公司在中国的业务,避免中国的监管审查,纽约南区的美国检察官杰弗里·伯曼说。“此外,为了阻挠政府对这一普遍存在的腐败计划进行调查,李延亮在接受证交会采访时对贿赂款进行了撒谎,并销毁了证据。本案表明,该办公室致力于确保在美国经营的公司不会通过腐败和非法贿赂外国官员而获得不公平的优势。”
根据起诉书中的指控,从大约2007年到2017年2月,李、杨等人同意向中国官员行贿,目的是为获取和保留Company-1作为直销企业在中国各省的经营许可证。合谋者还被控行贿,以腐败方式影响中国政府对Company-1是否遵守中国法律的调查,并以腐败方式影响中国国有和国家控制的媒体,目的是压制有关该公司的负面媒体报道。
为了执行该计划,据称李,杨等人通过提交虚假和欺诈性的费用索赔来掩盖所涉支出的真实性质,从而偿还了他们向中国官员支付的贿赂,从而规避了Company-1的内部会计控制。李延亮在纽约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作证时,在宣誓的调查证词中作了虚假陈述。此外,起诉书指控,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调查过程中,李在了解这些调查的情况下,在其Company-1发放的笔记本电脑上安装了一个“擦除应用程序”,使他能够从笔记本电脑上删除200个无法恢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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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与了ISO反贿赂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并参与撰写ISO反贿赂管理体系手册
  • 参与了众多央企、民企、外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项目
  • 建设有合规管理体系IT平台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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