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20 FCPA回顾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
2020 FCPA Year in Review
2020 FCPA回顾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
陈立彤律师按: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于近日颁布了《2020年度FCPA回顾》,我们团队把该回顾翻译成了中文给大家参考。回顾中提到:“2019年至2020年间,因《反海外腐败法》相关罪行被美国司法部提起刑事诉讼送的个人数量大幅减少。”这与特朗普政府不怎么待见《反海外腐败法》的执法理念相关。在特朗普看来FCPA影响了美国企业在海外的竞争力,对美国企业来说不公平——言外之意是美国的企业在海外不能行贿,但其他国家的企业却可以,这导致了美国企业丢失了不少业务。在这种理念之下,以罚代刑似乎也就不奇怪了。但是,随着拜登政府上台,我们预测美国对FCPA的执法力度将进一步加强——不仅针对美国企业,而且会针对美国以外的企业——那些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以排挤美国企业获得业务的也将在“长臂管辖”下被追诉。
对于FCPA如此,对于其他法律拜登治下如何执法?贸易制裁与出口管制呢?还有其他法律呢?中国企业又该如何做好风险防控?对此,陈立彤律师正领衔美国前检察官、跨国公司合规官、合规律师组成的中美Dentons专家律师团队于2012年1月16日就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反洗钱、美国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等一系列大家感兴趣的话题借助「扬子江国际论坛」与大家进行了交流和分享。欢迎大家扫描下面的二维码进入回放:
8:30-9:30 「议题一:拜登政府治下的对华政策走向和特点」蔡佳禾、赵全胜、Louis Goodman
9:30-10:40 「议题二:中国“走出去”企业和公民在拜登治下如何做好风险防控」陈立彤、Jason Silverman、Steve Hill、Mark Califano
10:40-11:30「互动对话交流」陈立彤律师与上述专家
2020年FCPA回顾
FCPA信息中心的《2020年回顾》概述了去年FCPA执法活动中出现的一些显著趋势和统计数据。
01.
执法统计
定义FCPA的执法活动和统计每年发起的新行动数量有许多不同的方法。FCPA信息中心不提倡单一的统计方法,而是以多种不同的方式显示数据,以便用户能够作出自己的判断。
司法部和证监会在2020年发起了36项执法行动。这一数字略低于最近十年的平均水平,低于近年来的活动水平。事实上,证监会在2020年启动的案件数量仅略多于前两年平均数量的一半。
图1显示了过去十年中每年发起的执法行动数量。在以下的统计中,我们将依据公司执法政策仅予以追缴、但最终并未发起正式调查的案件也纳入了统计范围。
执法活动的减少导致了《反海外腐败法》(FCPA)关联行动的减少。下图是一组与FCPA相关执法行动的数据,它们与FCPA执法行动同属一个反腐败计划。与2019年相比,2020年发起的FCPA相关执法行动数量下降了近50%。
图2显示了过去十年中每年发起的FCPA相关执法行动数量。
图3描述了过去十年中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反海外腐败法》(FCPA)相关执法活动调查和处罚的实体和个人数量,图4描述了在过去十年中受到司法部(DOJ)与FCPA有关执法活动的实体和个人数量。在2020年,SEC指控了8个实体和3名个人违反了《反海外腐败法》,而DOJ则起诉了10个实体和21名个人被告。
2019年至2020年间,因《反海外腐败法》相关罪行被美国司法部提起刑事诉讼送的个人数量大幅减少。但这一下降是相对于过去三年来针对个人被告的执法力度异常之高而言的。司法部近年来强调,它将特别针对应对公司不当行为负责的个人并追究他们的个人刑事责任。然而,与2019年一样,2020年绝大多数(15人,占71%)被指控犯有与《反海外腐败法》有关罪行的个人似乎都与小型或私营公司的不当行为有关,而不是与那些对《反海外腐败法》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和罚款责任的大型公司有关。而这些小型或私营公司的违法行为往往都没有受到美国司法部的平行调查。其中许多人被指控与委内瑞拉国有石油公司和厄瓜多尔保险业的腐败有关而遭到调查。
在司法部于2020年起诉的其余六名个人被告中,只有一位哈维尔·阿吉拉尔是因为作为一家公司的直接雇员而从事违法行为被起诉。其余个人要么是贿赂计划的第三方中间人或代理人,要么是接受贿赂的外国官员。然而,由于针对个人被告的执法行动往往发生在针对相关实体的执法行动完成之后很长时间,可能会有更多的针对个人的执法行动将被披露。例如,司法部在相关公司认罪认罚4年之后,才发起了指控Linares兄弟涉嫌参与该公司贿赂计划的执法行动。
本报告附录1列出了在2020年启动的所有与FCPA有关的执法行动,以及在2020 年宣布但最初在前几年秘密发起的一些行动。上述后一类行动仅供参考,不包括在2020年年度统计中。
02.
制裁
尽管执法活动有所下降,但与处罚相关的数字却在2020年激增。去年,美国监管机构在FCPA相关的执法行动中对公司处以了超过58亿美元的处罚,是2019年的两倍之多,也是美国监管机构在FCPA历史上年度处罚金额第二高的年度。这一数额包括美国实施的处罚,但最后实际需要向别国监管机构支付的罚金。2020年对实体处以的全球处罚平均数(4.47亿美元)是《反海外腐败法》历史上最高的年度,是历史最高水平(2016年度)的两倍多。
图5显示了过去十年,监管机构在FCPA相关执法行动中对实体处以的处罚总金额和平均金额,包括SEC或DOJ开出的、但最终应向外国监管机构支付的金额。
与往年一样,政府监管机构在2020年所开出的绝大多数罚单集中在少数几家公司身上。事实上,去年通过和解解决《反海外腐败法》相关相关违法指控的实体中,一半的实体占到了全部总罚金的98%以上。其中,针对空客股份公司(21亿美元)和高盛集团(26亿美元)的罚金/和解金额就占了总额的81%。其他五家在2020年支付了超过1亿美元罚金/和解金的公司是诺华公司(3.38亿美元)、J&F 投资集团(2.83亿美元)、维多控股B.V.(1.35亿美元)、康宝莱营养有限公司(1.23亿美元)和德意志银行(1.23亿美元)。
尽管针对德意志银行的执法行动直到2021年1月8日才宣布,但美国司法部于2020年12月22日便提起了诉讼。在FCPA下,针对公司被告的诉讼中如何决定将其违规案件归入哪一年份可能存在分歧,特别是当两家执法机构在不同年份对同一实体发起执法行动时该问题尤为复杂。为简单起见,我们将针对一家公司的全部处罚计入与其相关FCPA执法行动最早被披露的年份。因此,德意志银行1.23亿美元的制裁全部归因于2020年,尽管美国证监会在2021年启动的一项执法行动中实施了制裁。
虽然美国当局继续与其他国家的官员密切合作,以推进其反腐败计划,但记录在案的外国协助执法行动数量占整体执法行动数量比例在2020年下降到26%,而2019年该比例为38%,2018年为52%。但与2019年不同的是,2020年涉及外国协助的案件却带来了最大的和解金额(空客)。去年五个最大的FCPA和解协议中,有四个涉及到了外国执法机构的协助。
03.
地缘分布
我们在2020年提交的36项执法案件中确定了其中19项涉及共同贿赂计划。与中国相关的案件数量再次夺得榜首,成为最经常因涉嫌相关贿赂计划而导致FCPA执法行动的国家,其中有四项独立的行贿计划涉及中国地区。巴西和韩国分别以涉及两项计划并列第二。在按大洲区域进行分析时,亚洲最常被卷入与FCPA有关的贿赂计划,而非洲则从2019年的最高位置下降到2020年的最后位置,与欧洲并列。2020年各区域涉及FCPA执法行动数量的排名如下:亚洲(7),拉丁美洲(5),中东(3),欧洲(2),非洲(2)。
图6显示了2020年 FCPA执法行动涉及的所有国家。
04.
调查
只有6家公司在提交给SEC的文件中披露了由美国执法部门于2020年实施的、与FCPA有关的新调查。这一数字相较于2018年新开始的调查继续呈下降趋势。在这一下降之前的十年里,平均每年有22家公司披露SEC或DOJ新发起的FCPA调查,这一水平于2016年达到顶峰。相比之下, 2017年有21家公司披露了新的调查,2018年有17家,2019年只有8家。截至2020年底,至少有38家公司似乎正在因与FCPA有关的违法行为受到SEC和/或DOJ的调查。
图7显示了过去十年中美国政府每年新发起FCPA相关调查的数量。
由于有关FCPA相关调查的信息通常在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向SEC提交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美国上市公司数量的下降可能会影响被披露调查的数量——尽管被披露调查数量的下降速度显著超过了上市公司数量的下降速度。这一下降也可能反映出特朗普总统的执法政策和优先事项,他明确表示了对FCPA的蔑视。
在2020年与《反海外腐败法》相关的调查中,最常被提及的三个国家与2019年相同。巴西位居榜首,至少有8家公司披露了与巴西相关且可能引发FCPA不当行为调查的信息。中国排在第二位,涉及5项调查;南非排在第三位,涉及4项调查。
图8显示了截至2020年底各国涉及未完结FCPA相关调查的情况。
根据SEC文件和其他公开文件中披露的信息,去年有15个实体披露SEC、DOJ或两个机构都已完结了对这些公司涉嫌违反FCPA的调查。证监会通过执法行动解决了7项公开披露的调查,并在未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终结了至少4项调查。
DOJ去年通过执法行动解决了7起公开披露的调查,其中一起是根据DOJ的FCPA公司执法政策作出的。DOJ在未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终结了8项调查。
05.
何志平案的上诉意见
2020年12月19日,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何志平的判决——他在2018年被判违反FCPA和洗钱罪;罪名是策划和执行两个贿赂计划,向乍得和乌干达的官员支付金钱,以换取中国华信(一家总部位于上海、价值数十亿美元的集团企业)在当地的商业优势。
在不当行为发生时,何志平是中国能源基金委员会(CEFC NGO)的秘书长。这是一个设在香港并由中国华信资助的的非政府组织,它转而资助了一家非盈利的美国实体(NGO)——中国能源基金委员会(美国)公司(“美国NGO”)——该公司设立于弗吉尼亚(Virginia)。
关于《反海外腐败法》,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何志平是代表在美国设立的非政府组织从事相关业务,并旨在帮助中国华信公司获得业务。何志平辩解称,美国非政府组织并非他援助的最终目标,但法庭并不为其所动。他特别强调了“该法令禁止国内企业的主管和负责人通过向外国官员行贿,以协助国内企业获得……业务”。
第二巡回法院还驳回了何志平的辩解,即《美国法典》第15卷 78dd-2(禁止国内企业行贿)和《美国法典》第15卷78dd-3(禁止发行人或国内企业以外的人行贿)是相互排斥的。法院认为“该法令或霍斯金斯案[902 F.3d 69 (第二巡回法庭,2018年)]的任何语言都不能阻止个人符合以上一种……类别,特别是当个人在美国领土上代表国内和外国实体行事时”。
法院进一步驳回了何志平的其他辩解。他宣称,利用美国代理人账户进行美元计价的电汇交易不受到反洗钱法律的管辖。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政府对《反海外腐败法》“长臂管辖”的解释,因为该法适用于通过美国银行支付的贿赂,即使美国不是贿赂款项的最终目的地。
06.
更新的FCPA指南
7月3日,SEC和DOJ发布了第二版《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资源指南》(简称“指南”)。大多数修订属于新的解决方案、司法判决和对既定执行政策的更新,而不是对法律或其执行的根本性调整。一些关键变化如下:
· 更新后的《指南》澄清说,与“国内”相关的概念,是指除了在美国的发行人以外、在美国设立或总部设在美国的任何公司。这反映了政府清晰的理解,即反贿赂条款第78dd-1条将适用于那些既是发行人、又属于“国内”的公司。
· 与2018年第二巡回法庭在霍斯金斯案(United States v.Hoskins)中作出的裁决不同(通常该案被认为截短了FCPA的长臂管辖),《指南》明确提出,外国公司和个人可能要为合谋违反FCPA承担责任——即使他们不能被独立指控违反FCPA的实质性规定。《指南》就该案指出,“至少在第二巡回法庭上”,未被FCPA反贿赂规定直接涵盖的个人不会就共谋违反、协助和教唆违反FCPA规定而被定罪,但该案并没有限制追究相关责任人合谋、协助和教唆违反FCPA会计规定的责任;并且,至少有一个法院拒绝接受第二巡回法院就霍斯金斯给出的结论。这些观察结果表明,DOJ可能继续对违反《反海外腐败法》反贿赂规定的外国公民就广泛的共犯和共谋责任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且,除了第二巡回法庭以外,至少已经有其他的法院表示会接受该理论了。
· 与最高法院在Kokesh 诉中的裁决一致,更新后的《指南》指出:民事追缴的救济手段受五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且“当追缴金额不超过不法行为人的净利润、且是将授予受害者的时候,是允许采用追缴手段作为公平救济的”。然而,自更新后的《指南》出版以来,国会通过了《2021年国防授权法案》,该法案明确授予SEC因违反联邦证券法律而追缴罚金的权力。并且,在某些欺诈案件中,将追缴罚金和采用其他衡平救济手段的诉讼时效从5年提高到10年。新增加的追缴条款没有明确要求将相关追缴所获补偿提供给受害者。
· 同样根据Kokesh案的裁决,更新后的《指南》确认,违反FCPA会计规定刑事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为六年。
· 更新后的《指南》澄清了会计规定下,确定公司刑事责任中犯罪意图的标准,表明公司和个人“故意”不遵守FCPA的账簿和记录或内部控制规定,可承担刑事责任。
· 更新后的《指南》纳入了助理司法部长Brian Benczkowski于2018年10月首次提出的,决定是否需要监视期的考量因素。《指南》进一步指出,如果公司在解决问题时已实施了有效且资源充足的合规计划,则通常不需要安排监视期。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的和解协议中没有任何一项包含了“监视期”条款。
· 除了概述DOJ的政策外,更新后的《指南》还列出了检察官在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时,应评估考量的因素,包括:(1)公司不当行为的严重性;(2)法律强制规定的刑罚、罚金和没收规定;(3)在实现最终解决方案中是否存在无理拖延的风险;(4)公司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以及与DOJ的配合程度(对其他机构的披露和与其的配合程度,并不纳入DOJ的考量范围,也即企业需要同时向多家机构披露)。
· 更新后的《指南》承认,收购前稳健的尽职调查可能并不总是行之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DOJ和SEC将关注收购公司收购完成后尽职调查和合规整合工作的及时性和彻底性。”指南进一步指出,根据DOJ的FCPA公司执法政策,自愿披露信息的收购公司可能将获得DOJ免于起诉的决定——即使收购对象的腐败情况十分严重。
· 更新后的《指南》包括一项新的限定条件,即为了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行为负责,政府必须表明“子公司在母公司授予的权力范围内行事”。
· 更新后的《指南》建议,公司的合规计划应该根据公司的具体风险量身定做,并且该计划应该随着公司的业务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指南》进一步要求合规计划必须“有足够的资源和权力有效运作”,并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 更新后的《指南》明确指出,“公司的内部会计控制手段并不等同于公司的合规计划”,同时企业应当认识到有效的合规计划将“包含许多可能与发行人内部会计控制关键组成部分重叠的内容”。
最后,《指南》特别指出了公司应对不当行为的重要性。《指南》认为这是公司“合规计划是否有效最真实衡量标准”。《指南》也明确了DOJ和SEC的期望,即公司应将从合规调查或违规行为中吸取的教训纳入并反映到其合规计划中。
07.
对举报人奖励计划规则的修正
2020年9月23日,SEC投票通过了对其举报者奖励计划规则的修正案,该计划是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的一部分。这些修正案旨在提高审查和处理举报人奖励申请的效率,并为委员会提供额外的工具,以奖励有功绩的举报人对一件成功的案件所作的贡献。一些关键修正如下:
· 与最高法院对Digital Realty Trust,Inc.v.Somers案的判决一致,修正案仅为向SEC提交书面报告的个人提供了举报者免受报复的保护。
· 潜在奖励低于500万美元的举报人(历史上几乎占所有举报人奖励的75%)现在有资格假定他们将获得30%的最高法定百分比奖励,前提是不存在举报人过失或其他负面奖励标准。其他更大的奖项将继续按照以往的做法进行评估。
· 修正案赋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500万美元或以下的奖励进行向上调整的自由裁量权。
· 修正案确认,奖励金额将完全根据委员会举报人规则中规定的裁决因素的应用来确定,并且没有对奖励金额是否太小或太大的裁决的授权评估。
· SEC可禁止在其举报人或提交给证监会的其他材料中提交实质性虚假、虚构或欺诈性陈述的申请人,以及在证监会诉讼中提出三项或三项以上轻率主张的申请人。
该计划现在将允许基于延期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以及SEC和解的裁决。
08.
向前看
虽然执法活动与2020年10年来的平均水平大致持平,但在过去三年中,已披露的调查数量稳步下降,这表明至少对大型上市公司的执法可能在未来几年有所减弱。事实上,在38家正在进行FCPA相关调查的公司中,迄今只有一家(约翰伍德集团公司)披露了预期和解的应计项目。调查减少的根本原因尚不清楚,但包括FCPA信息中心在内的多个FCPA评论员先前曾推测,鉴于特朗普总统公开表示对《反海外腐败法》的反感,调查减少的原因至少部分可归因于特朗普政府的执法重点。即将到来的行政管理变革,以及随之而来的人事和优先事项的变化,可能会进一步说明这种下降。
附录1:
2020年发起或披露的与FCPA有关的违法案件[被告]
以下是2020年启动或披露的案件清单。蓝色案件是在前几年发起、但在2020年披露的。红色链接是于2020年启动的。点击名称可查看案件详情。
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可以阅读原英文资料
陈立彤
大成Dentons上海办公室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电话:13585902121
陈立彤律师是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中兴通讯律师、中兴康讯独立董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国际风险与合规协会副会长;
--为中国某公司是否为美国贸易制裁与出口管制下的被禁主体向香港联交所提供法律意见;
--帮助某美资企业就贸易制裁与出口管制违规发起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向美国执法机构陈情以获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帮助该企业进行合规整改;
--帮助某高科技企业就美国贸易制裁与出口管制进行风险筹划与危机管理等;
--担任某赴美上市公司的特聘合规专员,为该公司的合规整改、应对调查等提供法律合规咨询服务。
--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
--2020钱伯斯公司调查/反腐败领域受认可律师
--2021 The Legal 500 榜单 数据保护领域推荐律师
--中兴康讯独董及出口委员会委员
--国际标准组织ISO技术委员会TC309相关工作组成员、参与制定组织治理、合规管理体系、反贿赂管理体系、法律风险管理等ISO标准。担任中国国家标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工作组副组长、国家标准第二作者。
Steve Hill
大成Dentons堪萨斯办公室
Steve是大成Dentons“全球白领犯罪和政府调查”部门联合主席。其经克林顿总统任命,1993年至2001年期间任美国密苏里州西部地区检察长。经办过堪萨斯州市政厅、当地县法院和密苏里委员会的办公室人员的腐败、反洗钱案件。作为检察长委员会的成员,Stephen给美国司法部及其部长Janet Reno在公司诉讼和医疗保健的相关政策方面提供了法律意见。
--Law360’s list of “White Collar's MVPs” in 2014
--Chambers USA (钱伯斯美国), Litigation: White-Collar Crime and Government Investigations Law, 2010–2020;
--Litigation: General Commercial Law, 2008
--The Legal 500, Securities: Shareholder Litigation, 2014–2015;
--Best Lawyers in America in Litigation-Securities, 2018-2021
Michael Zolandz
大成Dentons联邦监管与合规业务部主席
大成Dentons华盛顿办公室
Jason Silverman
大成Dentons华盛顿办公室
Peter Feldman
大成Dentons华盛顿办公室
Michael, Jason以及Peter专职从事出口管制、反洗钱相关服务,服务的客户包括:
--某中国国有银行:就美国制裁相关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包括美国制裁和出口管制法相关的连接点问题,比如与美国金融机构发生牵连、美国雇员以及在美国有重大风险敞口等问题;
--位于中东的金融机构:就美国制裁对该银行在欧洲和美国银行的账户和关系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和合规问题提供法律与合规服务;
--位于南非的某大银行:就美国制裁执法行动包括威胁让该银行倒闭等事项代表该银行与美国执法机构进行交涉;美国OFAC最后完全放弃对该银行的处罚——只是用一个警示函终结了对该银行的调查;
--众多西班牙银行:代表这些银行达成金融协议,导致美国从针对伊朗的行动计划中对这些西班牙银行不采取行动;
--某英国大银行:代表该银行就其与相关客户的纠纷和美国域外/次级制裁下的风险管控提供建议;
--某大金融机构:就美国制裁和在中东和非洲投资、运行和合资企业为该金融机构提供法律建议
--某国际医疗机构:就该机构在新疆地区的销售机会在美国制裁下的风险防控提供合规意见。
Mark Califano
大成Dentons华盛顿&纽约
Mark曾经担任全球金融服务机构的法律及合规部的领导,比如GE Capital全球诉讼与合规负责人、American Express全球诉讼与政府调查负责人。Mark还曾经担任联邦检察官处理过众多的洗钱、金融诈骗刑事案件。Mark为众多的金融机构就合规、反洗钱、经济制裁提供法律及合规服务。Mark还为众多金融机构在面对政府机构调查时进行内部调查并帮助企业与美国、英国等政府机构进行谈判并帮助客户获得合规红利。
--Association of Distinguished Legal Executives, Member (2019-present)
--U.S. Chamber of Commerce National Chamber Litigation Center, Board of Directors (2018-2020)
-- Constitutional and Adm. Law Committee (2012–2020)
--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Life Member (2008–Present)
--American Constitution Society, Board of Directors, Executive Committee (2020), Finance Committee Chair (2018-2019), Selection Committee (2019)
Sara Holzschuh
大成Dentons堪萨斯办公室
Sara是美国前联邦检察官、大成Dentons白领和政府调查部门的成员,为被政府调查或成为执法行动对象的实体和个人提供咨询和辩护。Sara领导或执行企业的内部调查,以调查潜在或涉嫌违反跨境反歧视行为贿赂和反洗钱法律、贸易制裁和出口管制。若个人或企业被政府进行调查并成为正式的执法行动对象时,Sara将为客户进行辩护,使其免受《反海外腐败法》的反贿赂条款、联邦反洗钱法律和法规的指控被起诉、处理过很多《反海外腐败法》下的典型案例。
Sara定期为受调查或已被美国司法部(DOJ)、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调查局、美国商务部、国土安全部等机构指控的个人提供法律咨询并成为他们的辩护律师;对能源、采矿、建筑、制造等多个领域的国内和跨国公司及其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和特别委员会提供内部调查的指导,并在行政、刑事和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Daren Allen
大成Dentons伦敦办公室
Daren是伦敦诉讼与争议解决团队的合伙人,帮助金融企业就反洗钱等业务进行合规风险管理、内部调查、代理诉讼或仲裁业务。Daren于2010年帮助司法部起草相关反洗钱合规指引。Daren代理过不少知名银行的诉讼业务。
--汤森路透洗钱报告官员手册编辑和作者
-- Butterworth's Money Laundering Law编辑(1999 and 2010)
Roger Matthews
大成Dentons伦敦办公室
Roger是伦敦国际贸易组的合伙人,在律所执业之前,他是英国财政部和欧盟委员会的制裁专家,他就制裁与管制提供过服务的客户包括:
--某英国/欧洲银行:就制裁合规提供建议并帮助建设合规管理的政策和流程、内部调查和合规报告评估;
--某欧洲银行:就军民两用物项和军事产品与技术为英国/欧盟银行在出口管制和贸易制裁下的风险提供风险管控合规建议和服务;
--投资公司:就反洗钱和反贿赂等事项提供合规建议与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法协会“洗钱任务组”委员会成员(制裁)
-- Legal 500, Who’s Who Legal and Global Investigations Review国际贸易与制裁推荐律师
Keith Brandt
大成Dentons香港办公室
Keith是香港办公室的管理合伙人,他帮助银行、金融机构处理的争议解决案件包括:
--帮助某欧洲银行就其被提起1亿美元诈骗刑事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帮助某加拿大银行就所谓的用诈骗方式转移资金提供法律服务;
--帮助某国际管理公司就涉及1500万欧元的网络诈骗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等;
--钱伯斯亚太区2020,争议解决:为中国客户诉讼(香港)领先律师;
-- Legal 500 亚太区2020,争议解决:为香港客户诉讼。
Julianne Doe
大成Dentons香港办公室
Julianne 是香港办公室数据隐私与反洗钱业务组负责人,她所做过的项目报告:
--某银行客户:就反洗钱、证券合规管理、银行业合规提供服务;
--某银行客户:为该银行客户提供反洗钱合规、刑事资产问题等提供合规服务服务;
--汇丰银行:就香港法下就受益人披露义务、反洗钱问题提供合规咨询等。
--香港政府公司法改革、金融服务和财政局常务委员成员等。
Christian Schefold
大成Dentons柏林办公室
Christian Schefold是大成Dentons柏林办公室的合伙人。Christian是爱丁堡大学法学硕士,美因茨大学法学博士,专注于合规管理、公司业务、数据保护和安全。Christian在加入大成Dentons柏林办公室之前领导了戴姆勒集团的合规咨询部门,他负责在全球戴姆勒集团内建立合规网络。在此之前,他曾在戴姆勒金融服务公司担任数年的高级顾问,主要负责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
Giangiacomo Olivi
大成Dentons米兰办公室
Giangiacomo是Dentons米兰办事处的合伙人、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集团欧洲联席主管和媒体部门集团欧洲联席主管。他是全球知识产权和技术实践组织的成员。
他协助客户,如国内和国际公司以及行业协会,就技术、媒体和通信事项提供战略和商业法律咨询,特别侧重于数据管理。
他还协助客户处理各种行业的外包和商业交易。
--“Lawyer of the year – TMT,” Legalcommunity IP&TMT Awards 2020;
--"Lawyer of the year – TMT," Legalcommunity IP&TMT Awards 2019;
--"Lawyer of the year – TMT," Legalcommunity IP&TMT Awards 2018;
--"Lawyer of the year – Media," Top Legal Awards 2018;
--"Italian Data Protection Lawyer of the Year”, 2018 International Advisory Experts Award,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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