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西网综合)在房地产市场中,不少人选择买了旧房子、拆了重建新房、再出售,能够赚取不少收益,但对于这类房产应如何报税,是否列为自住房、享受资本收益报税豁免,则需要谨慎。

温哥华一名房产经纪就是这样,6年倒手3套房,被加拿大国税局CRA盯上了!


金融邮报报道指出,自住房资本利得税豁免(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这一政策,让加拿大很多房主在出售房屋时,可以避免因为房价上涨而缴纳过多的税收,但对于那些转售房屋频繁的人,则需要注意了,这种PRE政策还是慎用,因为你的频繁交易很可能已经被CRA纳入观察对象。

报道文中指出,一位温哥华房产经纪在2004-2010年共6年的时间里,倒手3套房,都是采取买旧房、拆除、重建、出售的流程,想必收入不菲。
  • 第一套:2004年58万买入,2005年获批重建,2006年重建后挂牌出售,售价140万;
  • 第二套:2006年89万买入(卖出第一套之后2个月);2008年以近200万价格出售;
  • 第三套:2009年110万买入,2010年底以近230万价格出售。

然而在报税的过程中,由于申请了自住房资本利得税豁免优惠政策,这些年中,这位房产经纪所报告的年收入都在$1.5万-$2万加元左右。

CRA认为,这位房产经纪所有转售房屋的收益都应当作为100%的应税收入纳税。但这位纳税人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在税务法庭上,这位房产经纪强调,自己买下旧房建新房都是为了自己和孩子的居住,因此属于自住房。在出售之前也都曾经在里面住过一段时间。之所以只住了很短的时间就出售房屋,是因为自己贷款债务太多,卖了房子好还债……

此外,这位房产经纪认为自己并非建商,因此无需承担GST新房税收的缴纳。

但税务法庭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如果想要减少债务的人,不会在卖掉房子之后、还清房子债务之前,又立刻贷款买新的房子、背上了更多债务”

税务法庭认为这位纳税人证词不可信

最终税务法庭认为这位房产经纪的3套房屋都不属于自住房,且都应当为每次房屋销售缴纳GST税。

这位房产经纪不服,继续上诉到联邦政府的上诉法院。

今年6月,联邦上诉法院通过视频会议审理此案,对于这3套房产是否为自住房、房主的持有时间、交易频率、以及纳税人的动机等重新作出审理,最终法官3人小组一致裁定,维持税务法庭的裁决。

此外,根据相关税法,二手房屋重售时可以免除缴纳GST,但如果推倒重建的新房,在出售时必须缴纳GST。而此案中,这位温哥华房产经纪在这三套房产交易中应当被“视为建商”,因此还应该对这三套房屋征收GST税收。

炒房需谨慎啊!

除了面对可能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之外,还要慎重处理税收问题,加拿大国税局可不是那么好糊弄的……

ref:

https://financialpost.com/personal-finance/taxes/flipping-houses-be-careful-if-youre-claiming-principal-residence-exemp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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