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美律所诉讼部撰写系列文章简介赴美投资或者合作经营的欺诈案例,其中经验教训读者参考借鉴。案例中涉及身份的信息均为化名。
成美律师事务所(www.ambizlaw.com)由柳治平律师、陈勇律师、孙霖律师创建,为客户提供公司法(投资并购、公司治理),知识产权法和商业争端解决等法律服务。

案例(1) 布鲁克林大桥
                        (图片来源 维基
我所客户为一家东亚的实业公司。其高管赵先生在美国学习考察时,认识了一位格兰特女士。格兰特女士来自大陆,经常出入社交包括外交场合。她慢慢获得赵先生的信任之后,盛情邀请他去格兰特庄园作客。
赵先生对奢华的庄园与其附属的偌大的农场叹为观止。他目睹庄园各处兰特夫妇与美国的政要名人的合影,深深佩服格兰特女士在美国的成功。格兰特女士告诉赵先生,格兰特先生是格兰特总统后人,其家族与美国其他六个家族一道,实际上控制了美国联邦储备银行。
格兰特女士后来向赵先生说,她和丈夫厌倦了富贵奢华,渴望简约的生活,比如去做个小学老师。她提议,实业公司可以2000万美元购下庄园与农场,将其开发改造成一个居民社区。
赵先生简单调查了临近地区的地产行情后,认为这是难得商机。他让实业公司在国内的律师起草了交易文件,准备成交。
实业公司内部律师不熟悉美国地产交易的基本程序,没有意识到需要由美国律师作尽职调查,负责交易。但是公司内部律师比较谨慎,提出实业公司支付的300万美元定金必须要格兰特夫妇个人担保,如果交易不成,那格兰特夫妇必须退还。格兰特夫妇爽快答应。
实业公司在支付了300万美元定金后,再也联系不到格兰特夫妇。实业公司法务部找到了我所。我所对庄园与农场的公开土地记录查核后,发现其产权属于与格兰特夫妇无关的第三方。
美国有个俚语,提醒对方可能相信美好的谎言了。 原文是,“If you believe that, I have a bridge in Brooklyn to sell to you”. 大意:“如果你相信这个,我可以把布鲁克林大桥卖给你。” 这个俚语来自一个真实的故事。 一位叫乔治-帕克 (George Parker) (1860-1936)的纽约人,声称自己有权把著名的布鲁克林大桥的收费和其他权益转卖。他数次骗取买家的金钱, 有次得手5万美元。他的受害者试图在大桥上搭建收费站时,被纽约市警察叫停,如梦方醒。
                                乔治-帕克
图片来源 维基
我对现代派克夫妇进一步调查后发现,他们蒙骗过数位来自大陆的投资者。其中一位投资者的律师告诉我:(1)格兰特先生是一名普通的老师,“他连本镇的小学生都控制不了!” (2)格兰特女士与一位地产经纪人合谋,利用后者可以接近豪华地产的便利,伪装成庄园主人,误导蒙骗了一些投资人;(3) 格兰特夫妇与名人政要的合影,很可能是他们作政治竞选经费捐款而“购置”的。
所幸的是,实业公司的内部法务在公司支付300万美元给格兰特女士之前一刻,作了风险控制:就是让赵先生查核了格兰特女士的身份证件,并留底一份。
格兰特女士
可能一时没有防备,为了随手可得的300万美元现金,就将真实的驾照交付给赵先生了。所以我所现在可以对其提起诉讼,否则可能茫茫人海,我们再也不能找到这位贵妇人了。

格兰特女士的很多做法,和去年把自己一人的皮包公司谎称为百名员工的投资银行、欺诈美国联邦政府2000万美元疫情救急款的马牧歌如出一辙。马先生通过政治竞选经费捐款等手段,获得与基辛格、纽约州长库莫等的合影,塑造了成功人士形象。
马先生出事之前,曾经试图让我所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未果。关于作为美国律师,我们如何防止诈骗,我所将另外撰文与同行分享。

案例(2)   范思哲?
王先生是典型的华东地带的制造业企业家。从1980年代开始,在家乡开明的政府的鼓励支持下,他的服装生产线数次扩展,产品也逐渐打入美国市场。
先生发现:美国这个市场,实干者太少,中间商太多,而且赚取了他的产品的出厂价到美国零售价的价差的绝大部分。所以他渴望找到合作者,减少或者绕过中间商,直接进入连锁零售店或者百货公司,获取更高的利润率。
先生在行业的展销会上结识了来自前苏联的、现在纽约经营服装批发的伊凡先生。 伊凡先生的服装公司之后向王先生买货,按时付了货款。先生来美国拜访客户期间,伊凡邀请王先生去伊凡在帝国大厦的办公室和郊区的“豪宅”访问。王先生对伊凡的商业成功深信不疑。
伊凡告诉王先生,“我认识设计大师范思哲  (Gianni Versace),并获得了他授权,可以在一定数量以下的某一特定的服饰上使用范思哲的商标;这个授权显然很有价值,但是我在美国南方的工厂早已废弃,我没有能力生产这么大数量的产品。”
范思哲
                          (
图片
来源: 维基)

一番计议之后,伊凡提出,“我们合伙成立一个新公司。王先生您资金入股,我注入这个范思哲品牌授权入股。新公司只能从您那儿购买无牌产品,在美国贴上牌,卖给高端百货公司。新公司依照您的出厂价支付货款给您,您和我分享之后的利润。”
王先生觉得自己是他乡遇知音了。他由伊凡带着,去伊凡请的律师的办公室签了一系列文件,成了新成立的美国合伙公司的49%股东。王先生回国之后,安排支付了100万美元的现金,用于购得美国公司的股份。同时,他按照伊凡的要求,生产了大批货物发给伊凡。
"请各位检查一下是否自带律师了?" 
                              (图片来源:纽约客)
大约半年后,
王先生
来到我所纽约办公室。介绍了以上的背景后,他告诉我,伊凡一直借故不让他查看公司的业务记录,包括银行账号。而合伙公司应该支付给中国公司的货款,伊凡也丝毫没有支付的意思。

我读完了合伙协议后,发现在这个所谓的合伙企业里,王先生基本没有任何他期望有的权益。公司的治理文件明确约定公司的治理运营(包括人事、财务、合同)由伊凡负责。王先生只有按照公司注册地法律规定的为数不多的知情和被动经济收益权。
另外,伊凡并没有将其所谓的范思哲的授权注入公司。在合伙企业的成立文件上,伊凡的美国旧公司的所谓投入,仅仅是语焉不详的“商业计划、客户名单以及其他无形资产。”  这让我想起,范思哲已经过世20余年了。再说,范思哲不大可能把品牌授权,即使是非排他性的授权给这样的小公司的。 
我不忍告诉王先生:您可能被骗了。我告诉王先生,要知道合伙企业现在的运营状态,首先要看他那100万美元现金现在如何了。我告诉他,我猜现在应该不到20万美元了。
王先生和助理去和伊凡理论了半天。伊凡终于让王先生看到了合伙企业的银行账号,上面仅有18万美元了。
后来我所逐渐查明:伊凡经营服装公司不力,拖欠房租、薪酬已久;伊凡从王先生那儿骗取100万美元后,让合伙企业与他自己的旧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把其中的60多万美元作为服务费用给了他自己的旧公司,用于支付拖欠的薪酬。伊凡声称,这60多万美元是他的旧公司员工给合伙企业拓展业务的合理服务费用。 至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签办公室租约,以让他的旧公司的员工继续有办公场所,他辩解说,这在合伙企业的规划之中,他的权限之内,“这些员工马上就是合伙企业的员工了。”
那么王先生发的货的货款呢?伊凡指着合伙企业的文件说,王先生的中国公司有义务赊账提供货物,货物在美国卖出之后,合伙企业才有义务支付货款。王先生紧接着提出把货物退还给中国公司。伊凡说,“货物的产权属于美国公司呀!按照合伙企业文件,我有权处置货物,你没有权力处置。
至于范思哲授权贴牌,伊凡显得非常诧异,“
范思哲
?他都去世20多年了。他怎么会把品牌授权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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