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九点多,我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刚开完一个重大刑案的庭,等待签笔录时,有记者的电话打过来,问我对警方关于吴亦凡事件通告的看法。粗略浏览,感觉此事情节跌宕起伏,极富戏剧色彩,完全可以拍个电影。而且,现实生活真的比编剧还要精彩!难怪那部曾经被豆瓣评分2.1分的极品电影《逐梦演艺圈》的导演,也感叹自己以前对生活的了解确实太肤浅了。不过一向神机妙算的老吴,也只猜中了前头,没有猜到里面会隐藏一个“无间道
首先,警方通告中关于事情起因的描述,部分证实了都美竹陈述的事实,吴亦凡确实以挑选MV女主角面试为由约都美竹去家里了。喝酒、留宿以及发生性关系,都坐实了。但警方通告中没有提到强奸的内容,也没有流露任何关于灌酒后违背女方意志发生性行为的陈述,因此,控告吴亦凡强奸基本落空了。尤其是,都美竹当时不但没有报警,还是在用餐后自行离开,收下吴亦凡给的钱,并保持微信联系。这种情况下,控告强奸是不可能立案的,吴亦凡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证实了这一点。所谓的“诱奸”,即“诱骗女性发生关系”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强奸,是不大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吴亦凡曾在微博上撇清关系,也是撒谎的,他的行为实际上就是用金钱进行性交易。
都美竹的辩称,其实也是虚假的。她说第二天他们发生性行为后,吴亦凡为其清空了购物车,作为其18岁生日礼物。这里存在三个漏洞,第一是他们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是2020126日,而吴亦凡给钱是128日,不是发生关系那天。第二是都美竹是200211月18日出生的,发生性关系时18岁生日已经过去了半个多月,谁会在生日过去二十天后再庆生?第三是,明明是吴亦凡转账,怎么就变成了“清空购物车”?她的辩称,把赤裸裸的金钱交易变成了柔情蜜意的情侣之间的赠予。吴亦凡要规避的,也正是都美竹想规避的:卖淫嫖娼风险。
十几年前曾发生过一个颇有争议的案件,某男与某外国籍女翻译发生一夜情,事后给付1500元被查获,处以拘留。后来男子辩称,其与该外籍女子相识是通过互联网的电话联系,见面后一见钟情发生性关系,并非单纯的性交易,还准备与其进行长期交往,故不构成嫖娼。关于嫖娼这一违法行为的构成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基本上确立了三个构成要素:发生在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进行交易;发生性关系。“一夜情”不是法律概念,关键还得看,是否发生在不特定的双方之间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的性关系。
那么,吴亦凡不构成强奸,是否构成嫖娼?本案中该行为定性存在争议。两人此前互不认识,第一次见面就发生性关系,事后给付财物,这些表面上都符合嫖娼的构成要件。但要处罚,也存在难度,因为两人都是演艺圈中人,结识并不是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此前肯定也没有就此问题进行过交流,更不可能谈过价格,事后给付的财物又是隔了几天,不是一种即时的交易,所以对于这种模糊地带很难以嫖娼定性。若硬要处罚,证据不是特别充分,遭遇行政诉讼就比较被动。所以警方没有往嫖娼方面去认定,只是在最后提了针对“网民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要继续调查。
都美竹曾爆料称,受害者中包括2名未成年人。她说的未成年人,很大概率上是指18岁以下的,而不一定是14岁以下。在中国刑法中,幼女的认定是指不满14周岁,即只要和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即属于强奸,而不需要再判断妇女主观上是否自愿。但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存在未满14周岁幼女受害人。当然,如果与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少女发生关系,女方的同意也不能一概否定犯罪的成立。如果是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还是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强奸罪的举证太难了。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是难以定罪的。
其次,都美竹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我最初的判断是有这种风险,因为她确实以曝光吴亦凡为要挟,又实际获得了财物,但警方通告里提到的一个人,却直接阻却了都美竹构成的犯罪可能性。刘某迢利用获取的信息冒用都美竹名义与吴亦凡律师联系,以双方达成和解为名索要300万元赔偿,并将自己和都美竹的银行账户一并发给吴亦凡律师。也就是说,有一个骗子冒充都美竹去要钱了,不是都美竹本人行为。那么,吴亦凡母亲分两次向都美竹账户转账50万元,就难以成为都美竹敲诈勒索罪的要素了,她完全是被动接受的。打款三天后,朝阳警方接到吴亦凡母亲的报警,称遭到都美竹敲诈勒索。看到没有?若没有这个骗子横插一竿,被抓的可能就是都美竹了。这个剧本可以参看吴秀波案件。都美竹算是不幸中的大幸。被骗了,却躲过敲诈勒索罪的一劫。
再次,我们看看这个“无间道”奇才刘某迢。他在这出戏中,一人分饰三角。他一冒充受害女性,以曾被吴亦凡欺骗感情欲共同维权的名义骗取都某竹的信任,与都美竹联系,获取都美竹与吴亦凡部分交往情况信息。二冒充都美竹本人与吴亦凡律师联系,借用前面获取的信息,以双方达成和解为名索要300万元赔偿,并将自己和都美竹的银行账户一并发给吴亦凡律师。三冒充吴亦凡律师要求都美竹签署和解协议,否则索回50万元,都美竹在其蒙蔽下竟真的退款。这个人虽然初中文化,智商很高,把吴亦凡母子、都美竹和吴亦凡律师都玩得团团转。若不是警方介入调查,他利用信息不对称差点就得逞了。
刘某迢冒充受害女性骗取聊天信息时,尚未触及哪个具体罪名,若只是为了满足好奇心,法律也处罚不了。但冒充都美竹索要300万时,表面上是像敲诈勒索,但实际上他是虚构身份、虚构事实,进行诈骗。吴亦凡母亲被骗,以为是敲诈勒索,是基于对对方身份的错误认识。但这一步,刘某迢实际上没有获得财物,因为对方把钱打给了都美竹。当刘某迢冒充都美竹继续跟吴亦凡的律师索要250万,冒充吴亦凡律师要求都美竹退回50万的时候,其诈骗的特征就非常明显了。只是部分既遂,部分未遂,在量刑上可以考虑,其犯罪既遂是18万,还是50万,未遂部分是认定282万,还是250万?我认为,大概率司法会以前者认定,量刑在十年附近吧。
一则警方通告,揭露出众生相。吴亦凡买春搞女人,都美竹想出名碰瓷,吴母护犊子,吴亦凡律师失察,刘某迢利用人性弱点和互联网的匿名性游走其间,一心搞钱。吴亦凡说谎了,都美竹也说谎了,而刘某迢是其中最胆大的玩家,他跟哪一方都撒下弥天大谎,利用信息不对称,从中牟利。若双方私下解决,不被曝光,警方也不介入,他是非常有可能得逞的。只不过,以其初中文化的学历和见识,殊不知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网络诈骗必留下痕迹与证据,而提取电子数据,是网警的基本功。大数据侦查下,他基本上等于裸奔。所以聪明反被聪明误,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吴亦凡、都美竹呢,也是输家。这个案件里,就没有赢家,除了警方收获了赞誉。
这个事件,网友们认为是娱乐事件,我认为是法律事件。预言过吴亦凡或都美竹必有一个要进去,但没想到出来个无间道,替他们进去了。我预测错了,道歉。我最后想要说的是,我虽然接受过记者采访,但也只是个打酱油的。那些造谣说我是吴秀波或吴亦凡律师的,太小看我了。以我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不会接他们的案件,也不会为了钱介入到这趟浑水中。所以再次申明一下,我不认识吴秀波,也不认识吴亦凡,我更没有代理过他们的案件,我顶多就是提醒过某人要警惕敲诈勒索罪的圈套。我能有什么坏心眼呢?不能因为我们都姓吴,就直接扣帽子给吧?姓吴的,还是好人多数,谢谢。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