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中债资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概念以及分类
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专业从事不良资产承接、管理和处置的机构。我国的AMC行业目前主要由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外资系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非持牌机构组成,形成“5+2+AIC+外资系+N”的多元化格局。
其中,“5”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处置全国范围内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非银金融机构,包括财政部控股的中国华融、中国长城、中国东方、中国信达以及国务院控股的中国银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银保监会批准设立或授权的参与本省范围内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的持牌地方AMC。“AIC”是指银行系设立的从事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为非银金融机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大国有银行已成立AIC经营债转股业务。“外资系”是在境内从事不良资产业务的国外金融机构。“N”是指未经银保监会批复的非持牌的从事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机构。本文所分析的对象为持牌地方AMC
截至2021年2月末,获得银保监会批复开展不良资产业务的地方AMC机构共58家[1]。目前,吉林[2]、青海、贵州、云南、西藏和新疆各设立1家持牌地方AMC,其余省份均已设立2家地方AMC,此外,对于计划单列市省份,如深圳、宁波、厦门、青岛分别设立了1家地级市AMC。
地方AMC行业发展历程
及主要监管政策梳理
随着宏观经济的波动、国内强监管政策的落地执行以及信用风险的传导,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规模以及不良率持续双升,不良市场的处置需求同步增加,仅依靠传统四大AMC远不能满足现有的不良处置需求,急需专业处置不良的机构来填补这个市场的空缺,在此背景下,地方AMC应运而生。
2012年之前,地方AMC处于监管空白阶段,行业处于初步探索期。
1997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国内当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同样也面临严重的资产质量问题,化解辖区内金融风险迫在眉睫,为此,上海、北京、广州等6个省市先后申请设立地方AMC,在当时,批准设立AMC只需要省级政府授权即可,并无明确的监管机构,因此,行业一度处于监管空白阶段。同时,各地方AMC由于处置经验不足,加上机构对于不良市场的认知不足,行业整体发展较慢,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
2012~2016年,政策高频出台,大力支持行业发展,地方AMC迅速扩容。
2012年,为提高地方不良资产处置效率,银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6号文)》,允许省级人民政府设立一家地方AMC,参与本省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但处置方式只能是债务重组,不得对外转让。6号文的出台宣布地方AMC的设立不仅需要省级政府授权,还需要银保监会备案批准。从监管机构来看,地方AMC属于非金融机构,隶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所管辖。
2013年,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45号文在6号文的基础上对地方AMC准入门槛及运作方式做了明确规定,且鼓励民间资本入股。
2016年1月,银保监会定调2016年五大工作重点,明确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逐步增强地方AMC处置不良资产的角色。
同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债务重组等相关工作。
同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允许各省可以增设一家地方AMC,并且在债务重组之外允许以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且对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在政策的不断推动下,地方AMC迅速扩容,截至2016年,共设立了31家地方AMC(包括2012年之前未获银监会批复的6家地方AMC)。
图1:2014年~2021年3月,地方AMC每年成立家数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中债资信整理
2017至今,行业经历快速发展之后,风险暴露逐渐增加,监管趋严,行业回归主业。
2017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再次定调后续三年的基调是化解金融风险和严监管,而带化解金融风险天然职责的地方性AMC自然再到受到政策青睐。2017年至今,合计设立27家地方AMC,使我国地方AMC数量增至58家。
但随着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地方AMC也逐渐偏离主业,大量开展通道业务和类信贷业务,为企业变相融资、虚构应收账款、开展通道业务帮助银行不良资产假出表、大肆收购各类债权资产、暴力清收以及大量关联内幕交易等现象泛滥,部分地方AMC甚至演化成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还被迫承担着转移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政治任务。2017年严监管拉开大幕,监管机构逐渐开始遏制影子银行等不合规套利行为,去通道现象明显,相关监管部门开始加强监督,逐步规范行业行为。2019年,银保监会出台《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53号文)》,剑指地方AMC行业乱象,明确地方AMC的六个“不得”。
(1)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
(2)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
(3)不得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
(4)不得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
(5)不得向股东或关系人输送非法利益。
(6)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等。153号文为首个对地方AMC业务进行规范和限制的指导性文件,各地方金融监管局在153号文的基础上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则细化,相应出台各地政策,加强对属地地方AMC 的监管,要求其“回归本源、专注主业”。
表1: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政策梳理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中债资信整理
地方AMC行业发展现状
从不良资产的供给端来看,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银行不良资产规模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不良处置需求显著增长。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逐步成为不良资产两大主要来源,浙江、广东、江苏区域不良资产供给规模排名前三
2020年上半年,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五大行和农商行不良债权招标份额分别为48.5%、23.7%、15.4%、11.6%和0.8%,五大国有行占比较低是由于相较于其他类型银行,其贷款信用较好,保值能力较强,不良债权底层资产质量高;城农商行规模占比较高主要是由于其拥有较多小户无抵押信用债,该类债权组成的债权包质量较低,需要公开招标出售的需求较大。浙江省的银行债权招标规模最高,规模占比超 31.39%,其次为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和四川省,区域金融环境越发达,不良债权市场相对活跃。
图1:2014年~2021年3月,地方AMC每年成立家数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中债资信整理
从不良资产的需求方来看,四大AMC仍占据不良资产的主要市场份额,地方AMC市场份额逐步上升
收购端
根据浙商研究院披露数据显示,2019年银行转出债权约为4,208亿元,同比下降10.8%,但地方AMC从银行处购得的债权规模占比同比增加,从2018年的18%增加到2019年的25%,同时非持牌机构从银行处购入债权包的占比也从7%上升到9%。
从银行转出债权的区域分布情况来看,全国范围基本都有覆盖,主要集中在华东地区,占比全国市场的38.8%。浙江省银行债权成交规模最大,约为669亿元,河南省银行债权成交规模约为390亿元,广东省银行债权成交规模约为387亿元,江苏省银行债权成交规模约为317亿元。
收购端折扣率来看,华东、华南地区收购端折扣率水平较高,多在60%以上,甚至还存在以90%折扣率转让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华东华南地区抵质押资产质量较高,且近年来不良贷款余额持续下降,参与主体较多,区域内竞争激烈;而河北、内蒙古、湖南、河南、宁夏和甘肃等地区折扣率相对较低,主要是由于区域经济活跃度较低,不良资产质量较差,对地方AMC来说,处置压力较大,导致当地不良资产市场低迷。
处置端
根据浙商研究院披露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中国信达、中国长城、中国华融和中国东方招标规模占比分别为37.8%、18.2%、16.8%和14.1%,地方AMC招标合计占比13.1%,较2019年上升2个百分点,四大AMC仍占据不良资产的主要市场份额,但地方AMC市场份额也在逐步上升。
图6:持牌AMC债权招标类型分布(%)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中债资信整理
地方AMC主要业务模式分析
地方AMC的主要业务为不良资产的收购与处置,从不良资产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金融不良资产业务和非金不良资产业务。金融不良资产业务一般指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公开竞价或协议转让从金融机构(包含银行、信托等)收购不良资产债权的业务。
在收购不良资产后,可以通过诉讼追偿、债权出售、债权清收、债权重组、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方式进行处置。对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目前主要通过债权转让和诉讼追偿为主,对于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以债务重组方式为主,其他处置模式较少。下面对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模式进行分析
(一)通道类业务
地方AMC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后,再委托银行进行清收,或是通过与银行签订保底清收条款、回购协议等方式,仍需银行承担清收风险,地方AMC仅作为通道作用收取管理费;后又衍生出银行通过理财资金对接不良资产收益权,此种模式下,不良资产清收风险仍留在银行体系,地方AMC只是承担代持通道义务,帮助银行虚假出表。2018年以前,此类业务盛行的原因为,其一通道业务能够帮助地方AMC扩大收购规模,其二,处置风险不由地方AMC实质承担。
通道业务的模式主要有两类:一是地方AMC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后,再委托银行进行清收,同时与银行签订保底清收条款,或是回购协议;二是地方AMC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后,通过将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给资管计划,同时银行通过理财资金进行对接。
模式一
模式二
目前通道类业务已经完全被禁止,行业整体委托银行清收的规模逐渐压降。2016年3月,56号文明确要求资产公司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需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同年又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82号文)》规定,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2019年7月,153号文首次以制度文件规定了地方AMC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目前四大行和股份行都已逐步压缩借道AMC出表的通道业务,但是城商行和农商行受资产质量下沉压力仍有出表需求,部分地方AMC仍有做该业务的动力。
(二)非金不良业务
非金不良资产业务为地方AMC从债权人手上收购不良债权,与债务人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未来债务的偿还安排,对债权进行包括还款金额、方式、时间、抵押担保在内的一系列重组安排,收回现金流。
非金不良业务的本质是地方AMC为困境企业提供暂时的流动性支持,属于为企业提供信贷服务。非金不良资产收购对象一般为能承受较高资金成本的房地产企业、城投平台、上市公司股东等,成本通常在10%以上。在实际开展中,地方AMC通过对关联公司的往来款和应收账款等进行收购和重组,实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融资的目的,多为假不良资产。
2019年发布的153号文,明确要求不得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不得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由于非金业务资金多投向于房地产、政府平台,在房地产景气下行以及部分地区财政压力不断显现的背景下,资金回收存在较高信用风险。
表2:金融不良和非金不良对比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中债资信整理
(三)分期(配资)业务
地方AMC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时,对于有收购需求,但资金不足以一次性支付的民间投资人等交易对手方,地方AMC通常会对此类客户进行配资服务。
即客户提供转让价款30%作为保证金,剩余资金可延迟支付,期限通常为1年,收益率在10%以上。不良资产包的所有权仍在地方AMC,处置权在客户。若客户无法按期兑付,地方AMC有权处置不良资产的抵质押资产。
2018年,东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资金来源主要为互联网平台等多个线上线下平台,成本较高,收购的不良资产包处置的收益无法匹配负债端成本,导致流动性危机,其中,就有四大AMC的延期收购款,为防止风险蔓延至AMC,浙江省银监局叫停四大AMC分公司延期付款配资业务。但地方AMC目前仍开展此类业务,此类业务风险较高,若交易对手方无法按期付款,则又形成内生不良,风险仍由地方AMC承担
(四)不良资产基金模式
该业务模式是由地方AMC和其他合作方共同成立不良资产基金,地方AMC以其持有的不良资产作价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其他投资方以现金出资作为普通合伙人(GP)享有次级收益权。运作方式为不良资产基金委托第三方机构,比如信托进行资产处置获取收益,处置方式通常包括清收、诉讼、转卖、重组等。
近年来房地产融资政策不断收紧,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文》明确要求银行机构和信托不得为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提供融资,在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不断受限的背景下,该业务模式更多的被用来作为房地产融资的手段。地方AMC收购带有目标地块抵押权的金融债权,收购资金一般为结构化安排,意向重组方房企为劣后级AMC为优先级,实际为AMC为重组方房企配资,重组方房企再通过四证等资质申请项目开发贷,拿到项目开发贷之后置换前融,回款周期通常较短,无需等到房企销售回款即可实现资金回流,且土地作为抵押物价值较高,整体风险较小
(五)不良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地方AMC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包,构建资产池,以其作为基础资产发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此种处置方式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银行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给地方AMC 公司,由地方AMC公司作为主导方,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专项信托计划进行证券化处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产品。商业银行不参与认购,也不参与资产的清收与处置,此种模式下风险全部由地方AMC承担
二是银行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给地方AMC 公司,同时作为主导方,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专项信托发行 ABS 份额,商业银行既要认购次级或优先级份额,也要负责不良的处置与清收,地方AMC公司仅作为通道参与其中,认购部分次级份额,承担风险较小
(六)债转股
债转股业务指地方AMC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获得不良资产,经过改善企业经营模式提升企业资产价值,最终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转让或其他股东回购等方式实现增值。
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政策支持商业银行成立专司债转股业务的子公司,市场化债转股正式开启。债转股业务前期通常需要投入的资金规模较大,且资金投入期限较长,多为5年以上,底层股权流动性较差,但正常退出后所获收益通常较高。目前地方AMC融资渠道单一,且资金投放多为5年以内,因此债转股业务开展较少
[1]具体名称见附件

[2]吉林省内目前持牌AMC为吉林省盛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解散。
持牌地方AMC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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