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名男艺人吴亦凡陷入舆论漩涡。微博网友@都美竹 爆料称,吴亦凡以培养艺人名义玩弄多名女性,此事迅速引发公众广泛关注。
7月19日,吴亦凡否认了相关指控并表示,@都美竹 的爆料和各种“细节”均为不实信息,吴亦凡工作室已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多家品牌与吴亦凡终止合作
7月20日凌晨,宝格丽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决定从即日起终止与吴亦凡的合作关系。
7月19日晚 ,路易威登及保时捷也宣布暂停或终止与吴亦凡的合作,兰蔻则在微博回应网友称,与吴亦凡合约于2021年6月底到期,相关宣传已终止。
早些时候,与吴亦凡停止合作的还有韩束、良品铺子、云听APP、立白、滋源、华帝、得宝(Tempo)、康师傅冰红茶、王者荣耀、腾讯视频及乐堡啤酒。
吃瓜”后,这些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此次事件引发的解约潮、更多涉嫌被侵害的当事人发声及@都美竹 与吴亦凡双方互指对方言论不实等,都让公众呼吁警方尽早彻查此事。娱乐圈不是法外之地,必须要厘清几个严肃的法律问题。
19日,中新网记者采访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对此次事件进行了法律层面的分析。
问:如果@都美竹 说的是真的,涉及到未成年迷奸、轮奸,吴亦凡可能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如果爆料人@都美竹 所言属实,则被指控人明显涉嫌强奸罪,若存在强奸幼女、轮奸等行为,则应加重处罚。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问:如果女方发布消息不实,可能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答:如果爆料内容系捏造,则@都美竹 的行为已经不止于构成对吴亦凡名誉权之侵害,也明显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多家品牌终止合作关系,吴亦凡是否需要赔偿?
答:相关公司与吴亦凡的解约赔偿问题,可依据双方合约之规定予以处理。
问:网传吴亦凡是加拿大国籍,曝光的事情最后都属实的话,中国法律能否制裁他?刑期是否受到影响?
答:鉴于犯罪事实发生在我国境内,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即便吴亦凡是加拿大籍,也不影响我国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刑期问题上,一视同仁,没有任何区别。
 参考微评 
从昨天(18日)开始,一起以明星艺人“私德”爆料为主体的热点事件几乎瞬间席卷全网。虽然网上有关明星的八卦新闻来得快去得也快,但每一次暴风骤雨般的“吃瓜看戏”背后,其实都是对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建设和营造互联网清朗空间的一次考验。
因特定的职业背景和行业生态,明星艺人屡屡成为聚光灯下的亮点和热搜榜上的常客——这是中国社会日渐包容和多元的具体体现之一。但包容绝不意味着纵容,多元也不是艺人可以为所欲为的借口。占用大量公共空间的明星,理当在倡导良好道德规范上作出表率而不是相反。不能让有关明星艺德的话题讨论成为“老生常谈”,就需要对违规甚至涉嫌违法艺人动真格、零容忍,以此约束其自身在事业之外也能“行正坐端”。
开放包容的互联网可以接纳“吃瓜看戏”,但“烂瓜”和“丑戏”当人人喊打、早日休矣。(参考消息评论员 十四心)
综合 | 北京青年报 中国新闻网 参考消息微博 

微信编辑 | 许海婷
微信审核 | 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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