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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务君 
本文已经公众号“际法务”授权转载
ID:GlobePlay
近年来,关于我国艺人吸毒、嫖娼、出轨等负面事件的新闻可谓层出不穷。从昨天开始,知名艺人吴亦凡与@都美竹之间的风波持续发酵,再次惹爆舆论!

(图片来源于网络)
大致的剧情我们都很清楚了:网友都美竹发微博称,吴亦凡借招募MV女主角之名,侵犯多名女生,其中还包括未成年女生。这一爆料直接导致腾讯视频、保时捷中国、得宝、韩束、滋源、立白等知名品牌终止与吴亦凡的品牌合作关系,华帝、兰蔻、良品铺子也声明与吴亦凡合作已到期,不再续约。网上据说吴亦凡损失过亿。
今天一大早(7月19日8点6分),吴亦凡在微博发声回应,对都美竹在连续一周多时间里爆料的“选妃”,“诱奸”,“迷奸”甚至“选妃针对未成年人”等“大杀器”进行全盘否认。“我很抱歉打扰到大家,我申明,从来没有过什么‘选妃’!没有‘诱奸’‘迷奸’!没有什么‘未成年’!”他承诺表示,如果有以上这类行为,“请大家放心,我会自己进监狱!”更表示他对自己上述的所有话负法律责任。吴亦凡工作室官微@Mr_吴亦凡工作室也已发布声明,称都美竹编造与吴亦凡有关不实信息、蓄意煽动舆论、向工作室索要巨款,上述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工作室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被受理后正在依法侦办。
(吴亦凡工作室19日晚上再次回应,用十点内容进行澄清)
现在双方各执一词,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待权威的司法机构进一步调查,目前难有定论,也许吴亦凡如何收场才是大家应当关注的这场风波的关键。根据百度百科,吴亦凡是加拿大国籍。那么,假如都美竹反映的情况全部属实,作为拥有加拿大国籍的外国人吴亦凡,我国法律能管吗?他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呢?“国际法务” 致力提供有思想、有温度、有营养的法律读品,吃瓜之余,法务君和大家聊聊这其中的法律常识。
我国法律能否管辖外国人,这是国际法中的管辖权问题。国际法中管辖权规则通常包含四种,即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性管辖。其中,属地管辖是指各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实行管辖的权利,这是各国法律最普遍最常用的原则。我国法律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一条说明,我国刑法采纳了属地管辖原则,如果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犯罪行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其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吴亦凡当然也不能例外
都美竹反映的情况可能牵涉刑事问题,如果反应情况全部属实并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显然我国法律是有权管理都美竹和吴亦凡这个案件的,加拿大国籍显然不是护身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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