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uncleleslie
来源:uncle莱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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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已获授权
吴亦凡的瓜,大家从热搜肯定也看到了。

凡凡的行为,
从任何一个角度,都是和交易的原则是不匹配的。
比如,

凡凡找的姑娘,都是些小模特,粉丝等,而且用骗的方式和小模特、粉丝等方式发生X关系,承诺的好处也不给。

真不知道咋想的。


反观另外一位前两天上热搜的,人家至少都找有点名气的女歌手啥的,不会彻底开撕那种。


所以,老话说:光脚不怕穿鞋的。

你一个顶流,找这些光脚姑娘干啥呢?

违背交易第一原则:交易对手的选择,决定了交易的风险。
同时,凡凡的在这个过程中的骚操作让人震惊。

自己有把柄在人手上,还给人发律师函,色厉内荏的威胁要起诉。私下和人接触谈和解的时候,还按着要把对方搞成“敲诈勒索”的方向去搞,搞也就把,钱还不到位,结果对方根本没上套。

违背了交易第二原则:没有正确评估自己交易的筹码,做出错误的选择。
 另外也可以看出来,凡凡的团队里并没有一个好的律师。
你看可以说在整个应对爆料的过程中,应对是相当失据的。不知道请的什么律师,也不知道是不是给律师说了所有的事实。
违背交易第三原则:没有选好顾问、也不能对外部顾问说出自己的真实需求,从而让外部顾问提供好的解决方案。
当然,凡凡最核心的问题在于,

自己已经是顶流了,


但从他做的事儿来看,他没把自己当成是个有身份和影响力的人。


这简直是让人过于惊诧了。


你不尊重那些姑娘,


也该尊重下自己签的代言合同吧?


里面的“德行条款”每天拿出来读几遍啊。


所有的明星,都该看看自己代言合同里面的“德行条款”,然后再决定下自己的行动


毕竟,让你挣那么多钱,


在德行上有亏,


群众不答应


广告商不答应


党和政府也不答应啊。


德不配位,你说咋整。
从吴亦凡的瓜,我们再说说交易中的“德行条款”。
说到德行条款,我们并购交易这些年发展出了“德行条款”,也叫“韦恩斯坦条款” 
大家对于韦恩斯坦可能并不陌生了,这位美国著名的好莱坞制片人,在职业生涯中性侵了非常多的女性。
直到2017年一系列女性出来指证韦恩斯坦的性侵行为,并引发了全球的“米兔”运动,鼓励女性打破沉默,对在职场上、生活中所遭受的性侵害、性骚扰进行勇敢揭露、大声说不。
经由此事之后,华尔街的并购交易者们,开始在并购交易中加入相关条款,尤其是TMT行业中的并购交易,除了要求卖方就其高管行为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的陈述与保证之外,还要求卖方对于买方因卖方高管的不良行为或者丑闻(包括性丑闻、性不当行为等)而导致的公司损失进行损害赔偿,这就是所谓并购交易中的“韦恩斯坦条款”。
对于并购交易从业者来说,如何在交易中应对被收购公司创始人股东、高管的不当行为带来的可能风险?
第一、注重所谓的Social Due Diligence。
在并购交易中,不仅仅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还将目标公司的创始人股东、高管的行为作为交易并购调查的内容之一。
据说,国内现在有的VC/PE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先要去查一查主要创始人的开房记录,如果创始人股东或者主要成员有不太雅观的开房记录的话,那么投资人就要考虑考虑是否对其进行投资了。
管不住小头(下头),怎么能管好大头(上头)”,这是某些VC/PE投资人的信条。这种投资信条在某种程度上,是有道理的
第二、在交易中对于目标公司高管的行为要求作出某些陈述与保证。
这些陈述与保证和著名“米兔”运动联系了起来,被交易从业者称为#米兔 rep”
比如,在某传媒收购交易中,目标公司就明确的做出了“过去五年中,公司高管(在集团副总裁及以上级别)人员中,没有任何人收到性骚扰方面的指控”这样的陈述与保证。当然,目标公司一般会要求进行Knowledge qualifier的限制,“据公司所知,这些高管没有不正当行为”。
第三、在交易中设置相关的赔偿机制,要求目标公司对其高管不当行为而带来的价值损害进行赔偿
赔偿的方式选择很多,比如留置部分并购交易价款、比如设置托管账户存入交易部分比例金额以担保目标公司陈述与保证为真等等。
从吴亦凡爆出来的瓜看,甚至可能还涉及到性侵的问题。中国版的韦恩斯坦可能要出来了啊。未来中国明星的代言合作协议里面,“德行条款”的标配可能会被行业人士另称做“吴亦凡条款”了。
所以啊,无论是当明星,还是作交易,德行对于风险的控制都非常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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