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途大好的中管金融企业干部,如何沦为了阶下囚?
作者 | 陈辰
来源 | 新浪金融研究院(ID:sina_jinrong
本文经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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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欲膨胀!原本仕途大好的中管金融企业干部,最终沦为了阶下囚。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中国建设银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原副总经理陈德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判决书显示,陈德在供职于建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华威金融公司承揽建行的印制业务,先后非法收受550万元贿赂。
更令人惊诧的是,在一审判决过后,陈德在二审期间竟提出无罪申诉。陈德到底是通过哪些手段为其他企业提供便利的?法院又是否会对这位昔日的金融机构高管网开一面?
1.
/ 以公谋私,大搞靠山吃山!/
公开资料显示,陈德生于1970年,博士研究生文化,中国建设银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原副总经理兼渠道管理部原总经理,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会计部柜面业务管理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会计部操作管理处高级经理、会计部总经理助理。
2019年5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公告称,陈德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据公告披露,陈德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亲属在工作调动方面提供帮助;违反廉洁纪律,为亲属承揽银行采购业务提供帮助,谋取私利;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公告中的措辞也颇为严厉,直指陈德身为中管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党的宗旨,执迷不悟,不知敬畏,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法纪意识淡薄,私欲膨胀,将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靠山吃山,优亲厚友,近亲繁殖;生活腐化。
仕途大好的中管金融企业干部,如何沦为了阶下囚?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陈德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该案始末。
2.
/“中间4毛钱的利润一人一半”/
据判决书披露,2004年至2009年陈德担任中国建设银行会计部柜面业务管理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会计部操作管理处高级经理、会计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全行柜面服务质量管理、全行存单存折的凭证设计并与采购部一同进行存单存折的招标、采购等。
2004年至2007年,陈德接受湖南华威金融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金融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华威金融公司承揽建行《柜面服务技巧实用手册》《柜面业务应知应会实用手册》等印制业务上提供帮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杨某给予的钱款共计75万元。
据杨某供述,2004年,华威金融公司通过陈德的关系,承接了建行柜面操作手册的印刷业务。之后,陈德索要“稿费”,杨某为了搞好关系,便凑了18万元转到陈德提供的账户。之后的2005年和2007年,华威金融公司再次通过陈德,承接了建行手册印刷业务。事后,杨某分别转给陈德30万、27万。
2005年,建行存折、存单两项业务合并采购,重新划分供货商供货区域。在用金钱撬开关系后,杨某请托陈德将采购业务量大的地方分给他,并承诺给与好处,“存折印刷的成本单价约5毛钱,建行采购单价约9毛钱,中间4毛钱的利润一人一半”。利诱之下,陈德将湖南、湖北、河北、河南等区域分给了杨某。
2006年,杨某想在北京亦庄买地,将湖南的印刷厂搬到北京,继续从事特种印刷业务。杨某与陈德商议,两人一起成立一家公司,陈德以2005年该分的“利润”投资入股。
随后,杨某在北京成立了华威银通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陈德占股30%,由其妹李某代持。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注册时李某名下的出资款300万元由杨某提供,无论是陈德还是李某均未实际出资。
2009年,两人约定,杨某将此前承揽存单存折业务所获的利润分予陈德380万元,以“股权转让款”的方式交予李某,李某退还30%公司股份。
除此之外,2007年,陈德曾以买房借款为名,向杨某索要100万元。截止案发,该笔钱款仍未归还。
法院一审认定,陈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100万元系索贿,应依法从重处罚。
随后,一审法院判决:陈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70万元;责令陈德退赔5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
/ 请求二审宣告其无罪?/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陈德不服并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
陈德的辩护人指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德受贿100万元和380万元这两笔款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于2007年间向杨某借款100万元是实非虚,不是“以买房借款为名向杨某索要钱款100万元”,虽改变了借款用途,但并未改变借款性质,且该笔借款已还清;380万元系李某从与杨某合伙开立的华威银通公司退股时拿走的应得股权转让款,不是陈德的受贿款。陈德在存折、存单的采购工作中,不具备为杨某谋利的职权,更没有为杨某谋利;对于原判认定陈德受贿75万元的事实,其在二审当庭表示认罪认罚;鉴于陈德具有坦白情节并一再表示愿意退赃,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定,2004年至2009年间,杨某实际控制的华威金融公司始终与建行总行及其一级分行存在合作关系,承接各项存单、存折、重要单证等印制业务金额达3000余万元。
同时,陈德作为会计部柜面业务管理处领导,依流程在相关采购申请签报单上签署意见,将杨某的公司作为供应商之一向建行推荐,后建行与杨某的公司签订了各项印制合同。显见,陈德不仅接受杨某的请托事项,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帮助杨某的公司承揽业务从而谋取利益的相关具体行为。
此外,在华威银通公司注册时,李某名下的出资款300万元由杨某提供,无论是陈德还是李某均未实际出资。而陈德也曾在调查阶段供述,华威银通公司成立后在北京没有开展什么业务,土地价格却上涨不少。2009年,杨某想让其退出公司,并提出两件事:一是,清算2005年后做建行存折、存单业务赚的利润,把相应的利润给陈德;二是,希望成为2009年建行存折、存单等单证的正式供应商。最终,杨某给了李某380万元股份转让款。
二审法院认为,该供述与在案相关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该380万元并非股权转让的合法收益,而是杨某给予的贿赂款。
对于另外100万元的认定,二审法院审理查明,陈德以买房为由借款,但收到杨某的100万元后,次日即将款转给其妹妹李某用于公司增资,显见其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而陈德与杨某之间,除了请托、被请托以及行贿、受贿的权钱交易之外,没有正常的经济往来,并不存在私人借贷的感情基础。
此外,二审法院认定,2018年间,陈德涉嫌违法违纪的部分事实被调查机关发觉,为防止败露,陈德对杨某说,如果建行纪委问其,让其说已经还了,还拿来了一张借款100万元借条以掩盖真相。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这100万系陈德以借为名主动向杨某索要,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鉴于陈德在审理期间退缴受贿款75万元,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陈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没收犯罪所得75万元,并继续追缴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480万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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