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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体论与逻辑

胡泽洪

作者简介:胡泽洪(1964-),湖南双峰人,哲学硕士,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逻辑哲学、语言逻辑。华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人大复印:《逻辑》2003 年 06 期
原发期刊:《自然辩证法研究》2003 年第 08 期 第 37-40 页
关键词: 存在/ 本体论/ 逻辑/
摘要:本体论就是关于“存在”的科学,它研究何物存在以及以什么方式存在等问题,在本体论的争论中,以传统的唯名论与实在论之分为基础,莱涅夫斯基进一步将其分为具体主义、单范畴的柏拉图主义与多范畴的拍拉图主义三种类型。传统逻辑与现代逻辑由于其各自不同的特点,它们与本体论的联系是不同的:如果说,传统逻辑与事实本体论在内容上时有混杂、联系密切的话,现代逻辑则通过形式化方法,远离了事实本体论。
何谓本体论?传统逻辑与现代逻辑与本体论之间有何联系?本文拟从逻辑哲学的角度,对这些问题作一简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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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本体论?简单地说,本体论就是关于“存在”的科学,或者说,本体论是“存在之作为存在的科学”,它研究何物存在以及以何种方式存在等问题。从哲学史来看,本体论萌芽、形成于古代哲学,“本体论”一词较早出现在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形而上学》一书中,亚氏有时也将它称之为“第一哲学”。根据哲学家莱涅夫斯基(Lejewski)的考察,在亚氏的《形而上学》中,他主要讨论了如下四个本体论问题[1]:
(1)存在的科学也应该研究论证的原则吗?
(2)研究同一与其他、像与不像以及其他的辩证论题是谁的职责?
(3)除了个体对象还存在什么?
(4)数学对象是实体吗?
20世纪,哲学家穆尔(Moore)在其《哲学的主要问题》一书中认为,本体论即哲学的首要论题就是对整个宇宙给出一个一般的描述——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何种类型的事物存在?[2]
哲学家莱涅夫斯基由此认为,本体论具有如下两个特征:第一,在主题内容上,本体论研究的是存在问题,即关于什么类型的实体存在以及作为实体,它们在资格上应具有什么性质。第二,在方式和途径上,本体论学说首先应该尽可能的普遍和一般,其次,要严密和精确[3]。
在本体论的争论中,最根本的问题就是“何物存在”,即:除开物理的、具有时间和空间扩展的个体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存在物?以这个问题为标准,传统的区分就是唯名论与实在论。所谓唯名论,就是只承认具体的物理个体或个别的感性事物的存在,反对任何抽象的东西,比如类、属性、性质等的存在。所谓实在论,也称“柏拉图主义”,它既承认具体的物理个体的存在,也承认类、性质、属性以及事实等所谓的“抽象实体”的存在。唯名论在古代和近代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罗瑟林(Roscenlinus)、阿贝拉尔(P.Abelard)、罗吉尔·培根(Roger.Bacon)、邓斯·司各特(J.D.Sootus)、奥康的威廉(William of Ockham)等,在现代的代表人物则主要有罗素(B.Russell)、奎因(W.V.O.Quine)、古德曼(N.Goodman)等人。实在论在古代和近代的代表人物有安瑟尔谟(Anselmus)、托马斯·阿奎那(Thomas.Aquinus)等,在现代则以梅农(A.Meinong)、弗雷格(G.Frege)、丘奇(A.Church)、普特南(Putnam)等人为代表。
以唯名论与实在论的对立为基础,莱涅夫斯基进一步将本体论具体化为三种不同的观点:具体主义、单范畴的柏拉图主义、多范畴的柏拉图主义。
具体主义的基本思想可以表达为如下四个定理:①一个实体是一个事物,当且仅当它是在时间和空间上扩展的;②只有事物存在,除了物质性的事物,没有其他实体。严格地说,性质或属性、关系、类、数、事实或事态等任何抽象实体均不存在;①蕴涵任何抽象实体存在的陈述都被认为是一种隐喻;④蕴涵任何抽象实体存在的陈述都被认为是不需要释义的,即被认为是假的陈述而被反对。就这四个定理来说,①和②是关于本体论的直接定理,③和④则是①和②的逻辑后承。分析具体主义的上述基本思想,可以看出,在“何物存在”这个问题上,具体主义与唯名论是一致的,即都只承认物质性的事物(在时间和空间上扩展的物理对象)的存在,不承认类等抽象实体的存在。
如果不仅承认物质性实体的存在,而且也承认类、性质、属性等抽象实体的存在,则称之为柏拉图主义,根据具体情况,柏拉图主义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如果一个本体论者断言存在物质性的事物,并且把任何其他的抽象实体都看做是存在的对象所形成的子类,那我们就称之为单范畴的柏拉图主义;如果本体论者一方面断言了抽象实体的存在,另一方面又假定了至少两个独立的实体域,那我们就称之为多范畴的柏拉图主义。如果在多范畴的柏拉图主义中他恰好假定了两个实体域,则谓之双范畴的柏拉图主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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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传统逻辑与现代逻辑的区分来看,逻辑与本体论的联系是不相同的。
所谓传统逻辑,从逻辑发展史来看,可以既包括以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为基础的传统演绎逻辑,也包括以培根的《新工具》为标志的传统归纳法。但是,如果把传统逻辑与现代逻辑对应,那么,相对现代逻辑来说的,大致地说,我们把以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中所讨论的各逻辑问题为基础的,经过各个不同时期的逻辑学家不断修改、完善而流传至今的演绎逻辑体系谓之“传统逻辑”。就其内容与范围来说,传统逻辑一般包括概念、命题(判断)、推理等。
站在现代逻辑的角度,可以看出,传统逻辑至少具有如下不足:第一,传统逻辑对思维形式特别是推理的研究,使用的是日常语言或自然语言,没有使用人工语言或符号语言,因此,它处理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限,真正的逻辑内容较为狭窄,逻辑包容量不够,研究结果不够精确、严密。第二,传统逻辑没有从传统的哲学认识论中独立出来,其研究内容与传统的哲学认识论的内容相互混杂。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传统逻辑的研究内容与本体论时有混杂、传统逻辑与本体论的联系过于密切,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传统逻辑认为,概念、命题(判断)、推理是传统逻辑研究的主要思维形式,而在这些思维形式中,概念是最基本的元素,它组成命题并进而形成推理,因此,传统逻辑认为概念是思维的细胞,是逻辑的基础。而在传统逻辑的概念理论中,认为概念包含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并认为概念的内涵是反映在概念中的对象的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概念的外延则是指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的那些对象。这种观点实际上对概念理论赋予了本体论的要求,即要求概念反映的必须是所谓的客观“存在”之物,且要求通过概念所指的事物来研究概念本身。正是由于概念理论中的这种本体论要求,就不可避免地要求任何概念都是客观“存在”的,从而也就导致了直到目前仍在争论且无定论的所谓“空概念”或“虚概念”及其相关问题。
第二,从命题(判断)理论看,传统逻辑的命题理论是以性质命题为基础的,而在性质命题的研究中,传统逻辑又是以性质命题的“主词存在”(假定性质命题的主词所代表的对象必须是存在的)为预设的。例如,在依据传统的直言命题A、E、I、O之间的对当关系进行推理时,根据差等关系,由“所有S都是P”的真可以推出“有的S是P”一定真,可是,当我们由“所有的金山都是金子做成的”推出“有的金山是金子做成的”时,我们就会发现,这种推理并非是保真的,因为,在这个推理中,前提“所有的金山都是金子做成的”无疑是真的(即使并不存在现实的金山),但结论“有的金山是金子做成的”却是假的,因为后者是一个特称命题,也即存在命题,其意为“至少存在一座金山是金子做成的”。(从现代逻辑的眼光来看,这种推理的无效是明显的:“所有S都是P”其实质是一个假言命题,意为“对于所有的个体x,如果x是S,那么x是P”,公式表示即为
,很显然,从前者推出后者是无效的。)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是因为传统逻辑在这里暗暗引入了本体论的假定:前提与结论中的主项S是存在的。但实际上,从现代逻辑的眼光来看,这个假定是不成立的,也是不需要的[5]。
第三,传统逻辑是一种二值逻辑,它认为,任何命题都有且只有两个值——真与假,一个命题非真即假,非假即真。那么,一个命题为真或为假是什么意思呢?传统逻辑认为,命题是对对象有所反映的,命题所反映的情况与对象本身的情况相一致则为真,反之便为假。很明显,这是一种以本体论为基础的符合论的真理观。
现代逻辑不同于传统逻辑,它是为了克服传统逻辑之不足,在传统逻辑基础上产生的更为精确、严密的逻辑科学,是逻辑的现代发展阶段。现代逻辑与传统逻辑的一个重大区别就是其使用的表述语言是人工语言,从而实现了形式化——借助于一些特制的人工符号应用于演绎体系以使其严格化、精确化的一套程序或方法。一种形式化语言其实质也就是一个形式系统,它的构造顺序是:“先确定有意义的符号,然后从符号中抽象掉意义,并用形式化方法构成系统,最后对这个所构成的系统作一种新的诠释。”[6]
从形式化的角度来看,一个现代逻辑系统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其语形部分,即语形学,一个是其语义部分,即语义学。在逻辑系统的语形学中,一个系统只是一个符号与符号系列,它本身没有任何意义,我们可以不考虑符号本身的意义而只研究符号的形式关系,因此,可以说,现代逻辑的语形部分是没有任何本体论内容的,是与本体论无关的。这一点正如莱涅夫斯基所言:“……对一个形式主义者来说,他构造和检验的逻辑系统是没有解释的纯形式系统,所以,他把有意义的表达式谓之合式公式,把公理谓之任意设定的不需要证明的真命题,把推理规则谓之转换规则。……”[7]在语义部分,我们需要对语形部分作出解释,使其成为有意义的语言,即在语义学中确定各个语言符号、语法规则、公理、定理等的意义,这种解释可以是一种模型,它是相对于该逻辑系统这个框架而言的,与客观存在是没有直接联系的,因此,从这个意义说,现代逻辑无论是语形部分还是语义部分,都是与客观存在,与事实本体论没有直接的内容上的联系。当然,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说,现代逻辑系统中的语义学,实际上是为该系统构造了一种说明、一种解释,也包括对该系统内何物存在以及以什么方式存在的本体论的解释。所以,我同意这样一种说法:语义学是逻辑的形式本体论,这种本体论是逻辑建构的自己说明自己,无需借助外在因素阐述自身的本体论,它不同于事实本体论,它是逻辑的而非实在的,是功能性的而非实体性的,是关系的而非元素的,是形式的而非质料的[8]。不过,为更准确,我建议将这句话改为:语义学是现代逻辑的形式本体论或逻辑本体论。
这也就是说,由于现代逻辑的形式化特点,它的研究内容与事实本体论即事实上何物存在以及以什么方式存在的问题完全脱离了关系,而转向了形式本体论或逻辑本体论——在某一逻辑系统的语义学中认为何物存在以及以何种方式存在。所以,现代逻辑与本体论的联系变成了现代逻辑中的“本体论承诺”问题。
当代美国著名哲学家、逻辑学家奎因认为,在本体论问题上,要区分两类问题。一是事实问题,即事实上有什么东西存在的问题,这是一个事实本体论的问题,一是承诺问题。所谓承诺问题,就是“当我探求某个学说或一套理论的本体论承诺时,我所问的是,按照那个理论有什么东西存在。”“一个理论的本体论承诺问题,就是按照那个理论有什么东西存在的问题。”[9]在这里,奎因把本体论问题变成了一个语言问题,并用现代逻辑的观点解答如下:在一个理论或系统中,该理论中的单称词项或名字并没有本体论承诺,因为这些单称词项或名字的出现最终可以通过将其改换成摹状词而消去,所以,“事实上,名字对于本体论问题是无关重要的。”[10]本体论承诺也不依赖于其中所使用的谓词,因为谓词根本不是名词,它们本身在外延上并不指称任何特殊类型的实体,只是对于某些对象是适用的,对于某些对象则不适用,或者换句话说,把它们用在某些对象上得到真句子,用在另一些对象上则得到假句子。那么,在一个理论或系统中,是什么东西负载着其本体论承诺呢?奎因认为,只有约束变项或量化变项才与存在问题相关,一经使用约束变项,我们就卷入了本体论承诺,因此,“存在就是成为约束变项的值”。奎因指出:“被假定为一个存在物,纯粹只是被看作一个变项的值。……我们的整个本体论,不管它可能是什么样的本体论,都在‘有个东西’、‘一切东西’这些量化变元所涉及的范围之内;当且仅当为了使我们的一个断定是真的,我们必须把所谓被假定的东西看作是在我们的变项所涉及的范围之内。”“为了使一个理论所作的断定是真的,这个理论的约束变项必须能够指称的那些东西,而且只有那些东西才是这个理论所许诺的。”“一般地说,某给定种类的实体为一理论所假定,当且仅当其中某些实体必须算作变元的值,才能使该理论中所肯定的那些陈述为真。”[11]
收稿日期:2003-04-09

参考文献:
[1][2][3][4][7] Lejewski.Ontology and Logic[A].in Philosophy of Logic[M].(edited by Stephan Korner)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6.1-64.
[5] 冯棉,等.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103-105.
[6] 鲍亨斯基.现代逻辑的一般概念和特征[J].哲学译丛,1983(2).
[8] 朱建平.逻辑与本体论[J].社会科学战线.1994(3).
[9][10][11] 陈波.奎因哲学研究[M].北京:三联书店,1998.265,266,268-269.
[12] 陈波.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逻辑观[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19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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