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椰树集团被罚40万元”登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大白财经观察注意到,今年3月份,椰树集团就因广告内容备受争议而被立案调查。律师表示,对于销售收入过亿的企业来说,罚款40万元无法起到警示作用,屡罚屡犯,也说明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椰树再被罚款40万
企查查App显示,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近日被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处罚结果为罚款4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4月30日,决定文书号为琼市监处[2021]19号,处罚单位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此外,大白财经观察注意到,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同样因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原因,被海口市龙华区市场监管局罚款20万元。处罚依据是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公开资料显示,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法定代表人张武,注册资本约5286万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含饮料(茶饮料类、果汁和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其他饮料类)的生产、仓储、货运代理服务等。公司由海南椰椰实业有限公司和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持股,持股比例分别约为98.86%、1.14%。
针对此次椰树集团再遭处罚,有网友表示:“椰树椰汁真的好喝,求集团不要再作死。
“一直以来,椰树只要不宣传,他们的销量就很有保障。
“椰汁是真的好喝,广告也是真的低俗。
“椰树老板到现在还没明白椰树椰汁卖得好纯粹是因为好喝不是因为广告吗?
“椰树集团的老板到底何时才能明白,大家爱喝真的是因为好喝……就做好渠道和基本宣传嘛,别整那么多幺蛾子。
6月12-14日,大白财经观察多次致电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向其官方微博留言,也一直未获回复。
今年3月被立案调查
外界猜测此次处罚或与椰树集团的此前的低俗广告事件有关。据了解,椰树集团产品的广告宣传一直就饱受消费者诟病,也多次因涉嫌低俗营销被行政处罚。早在2009年,椰树集团旗下产品曾打出“怕不行,喝椰树牌石榴汁”“木瓜饱满我丰满”等广告词,被消费者呼吁应当将椰树广告归进扫黄打非范畴。同一年,因为在海口市公交车上印有“老婆喜欢老公喝椰树牌石榴汁”“木瓜饱满我丰满”等广告字眼,被当地工商部门认定其为违规发布,责令立即停止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021年3月,椰树集团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一则所谓“培养正副总经理学校再招生”广告,不仅使用了“肯定有美女帅哥追”等浮夸表达,而且沿用其辣眼的“小黄站”风格,引发网友批评。随后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对椰树集团进行约谈,并对其立案调查。
央视网对此评论称,俊男靓女是人之所爱,让他们来充当企业产品的代言人,这本身没有问题。但是,椰树集团从一开头就直奔“下三路”而去,以低俗为卖点,动辄用“从小喝到大”等荤段子来“开车”,一张嘴是腥臭油腻和上不得台面的污言秽语,把影响亿万受众的公共平台、户外广告发布平台当成“段子会”。而且椰树集团长期使用这套大黄大红的视觉风格,与某些不健康网站高度契合……椰树集团可以说把广告的“健康表现形式”法定义务丢到九霄云外,完全不顾及一家大型企业的形象,把低俗印到了脑门上。
“尤其要追问的是,椰树集团为何屡教不改?是缺乏法律意识、社会责任,还是相关处罚‘雨过地皮湿’、违法成本太低?”“如今,椰树集团又掉到了同一个坑里面,这个低俗广告界的‘老油条’这次结局如何,我们拭目以待!”“最后还是要善意提醒一下,靠低俗广告博眼球、搞营销,终究是饮鸩止渴,成不了气候。”央视网的评论称。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就此评论称,屡屡打“擦边球”却毫无悔改之意,长安君对此有三句话想说:第一,低俗营销,网友不买账!第二,哗众取宠能带来热度,但绝迎不来美誉度!第三,品质与文化才是企业立足之本!
此,椰树集团曾就该广告回应媒体称,招生信息属实,广告中没有展示任何少儿不宜等内容,确实理解不到网友所指出的问题,“我们公司的广告一直是这种风格。
律师:椰树集团法律意识淡薄
大白财经观察智库成员、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光泽认为,今年3月25日,椰树集团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椰树集团培养正、副总经理学校再招生!专业不限只要懂写作,入学就有车、有房、有高薪、肯定有美女帅哥追”等内容的广告,引发社会争议。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迅速对椰树集团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最终被行政处罚40万元。这则广告没有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而是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其着眼点在于“培养正副总经理”,以及升任集团副总之后年薪百万,这部分很难被认定虚假宣传,因为只要椰树集团举证只要有一个学员达到年薪百万,就不会构成虚假宣传。这种虚假广告的认定适用“证伪”排除规则,即有一个为真,就不是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的落脚点在于“有车有房有高薪,有美女帅哥追”,这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误导性宣传,涉嫌违背公序良俗,是可以从字面含义就可以推导出来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认定,则与前者恰恰相反,即适用“证实”排除规则,只要有一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歧义存在,就可以认定违背公序良俗。”王光泽表示。
大白财经观察另一名智库成员、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瑞表示,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形;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该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椰树集团海南公司在2019年围绕女性身材发布广告,制造轰动效应的噱头,以‘曲线动人,白嫩丰满’、‘从小喝到大’的广告语,重点突出女性形象,向外界传递着极强的暗示,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明显是一种媚俗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20万元;时隔两年之后,该公司又因同一个违法事实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再次被罚款40万元,但对于销售收入过亿的企业来说,罚款40万元,无法达到警示作用,也说明该企业的法律意识极其淡薄。”葛瑞说道。
撰文丨张晓雨
程序编辑丨朱向锋
稿件统筹丨赵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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