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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的现象学太过复杂和深奥,没有办法在短短篇幅中论述现象学。
笔者之前对现象学进行过论述。
在此,只是以形象的语言来说明一下什么现象学。
比如有人在朋友圈发了这样一张图片:
有人在评论说:举杯邀明月,对影成三人。

这两句出自李白的《月下独酌》:
月下独酌四首·其一
[ 唐 ] 李白
  举杯邀明月,对影成三人。
月既不解饮,影随我身。
暂伴月影,行乐须及春
我歌月徘徊,我舞影零乱
醒时相交欢,醉后各分散。
永结无情游相期邈云汉
读者由这张图片想到这首诗,并由这首诗想到作者的孤独,甚至发这张图片的人的孤独。

还有人评论说,这张图片有浪漫的气息,看到这张图片,他想到的是和自己心爱的人在烛光下对饮的情景。
读者由这张图片生发所想到的东西,就是“现象”,现象学就是研究事物之现象的科学。
胡塞尔主张“回到事物本身”。换言之,就是事物的本身给人的印象。
比如,这张图片,给人的印象是什么?难道就是玻璃杯子、葡萄酒和明月?
当然不是,这些东西拼接在一起,给人的印象是“举杯邀明月,对影成三人”的孤独感。
在中国的文化背景中,这幅图给人的印象几乎是相同的。这是因为每个中国在学校里都学过李白的这首诗,就是因为都学过这首诗,都能体会到这幅图说代表的孤独感。
因此,这幅图就成为“孤独感”的文化符码。它总是和孤独感联系在一起。
我们可以将这张图片看成一个证据,如果是一个证据的话,他告诉哪些信息?如何解读这些信息?
这些信息,就是上述“孤独感”。
一条数据和一张图片一样,也向人传递信息,就好像文本在向人“诉说”,他们的诉说,代表着一种“现象”,也就是现象学研究的现象。
笔者之前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大数据与现象》。
比如,一条交易流水,它代表的是某个人在某个时间通过微信或者支付支付了一笔钱,用于购买一件商品。
通过这条交易流水,可以将这个人的行为“描绘”出来,描绘出来的“情景”,就是数据之“现象”。
“现象”具有客观性,所谓客观性,是指数据给人的感觉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
当所有人对数据给人的“现象”达成了一致,这种数据就具有了某种“客观性”

上述图片,可以代表一种“现象”;
上述交易流水,也可以代表一种“现象”。
如果是账本,它代表什么现象呢?
如果要理解账本之“现象”,就需要将账本放到企业记账这个背景下,并且学习相关的会计学知识。

会计学上有会计基本假设,所谓会计基本假设,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是对会计核算所处的时间、空间环境所做的合理假定。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所谓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为了向财务报告使用者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供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集中反映特定对象的活动,并将其与其他经济体区别开来,才能实现财务报告的目标。
换言之,账本、凭证和单据以及财务报告记载的是某甲企业的经济业务,还是某乙企业的经济业务?是记载的某甲企业的经济业务,还是记载的某甲企业的股东张三的经济业务?

再换言之,会计主体解决的是,账本等记载事项的“地盘”的大小,就好像他是记载的是这个县的经济业务,还是那个县的经济业务,或者它的上级某个地级市的经济业务。
在会计主体假设下,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反映企业本身的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明确界定会计主体是开展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重要前提。
换言之,企业的账本上记载的经济业务,应该是本企业的经济业务,不能是其他的企业的经济业务,也不能是企业的股东的经济业务。
再换言之,企业的账本核算的是本企业的经济业务,不能在本企业的账本上核算其他企业和股东的经济业务。
这是理解账本的前提和根本!!
摆在我们面前的账本是企业设立的“小金库”的账本,虽然是“小金库”账本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它还是企业的账本,接受会计法的约束。
因此,这个账本应该符合会计基本假设,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将这个账本看成企业的账本,核算的是企业的经济业务。
有人说,账本上记载的是股东个人的自己的经济业务,这违背会计法上的会计基本假设,纯粹是无稽之谈。股东个人的经济业务,不是会计法调整的范围。
既然是企业的账本,账本中的经济业务,反映企业的经济“现象”。
比如,某日收废料款,1000元。是说这一天,企业的出纳收到有1000元,收废料的款项,出纳出具了收款单据,制作凭证并入账。
再比如,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让出纳李某存个人信用卡5000元。是说,这一天,张某让出纳人员李某,将款项存入了张某的个人银行卡使用。这是一种将公司的款项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
从这个角度说,账本上的这条记录,是证明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的直接证据,并且有这一条证据就足够了。
这样一条证据,就将张某侵占公司财产行为“全景式”描绘出来了。
根据证据法理论,所谓直接证据一般是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这种有罪供述将犯罪行为“全景式”地展现出来了。
而书证或者物证,只是从某一个方面来证明犯罪行为,不能证明犯罪行为的全貌。
但是,笔者认为,根据现象学,账本上的这样一条记录,就将张某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全景式”地描绘出来了,而无需借助于其他证据,应当为直接证据。
即便张某否认,说什么账本上核算的是自己的个人资金等等理由,都不影响账本上这条记录对犯罪行为的有力证明。

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说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的方法是:如果我是犯罪嫌疑人,我这么做,是不是犯罪行为?
这种方法是“代入法”,就是司法人员将自己代入到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环境中,我这样做是不是犯罪行为。
这一方法也可称之为“设身处地法”。

判断责任的有无,是不是构成犯罪,就是司法人员“重建”当时的情景,并将自己“植入”犯罪嫌疑人所处的情境中进行判断。
司法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合二为一”,解决的就是如果我是犯罪嫌疑人会怎样?
这种方法是一种哲学诠释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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