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青青 石丹
ID:BMR2004
在法院判决赔偿责任起波澜之后,涉资5000多万元的国有大行代销假基金事件又有了新动向。
近期,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3家银行分行一日内新增数十条被执行信息,立案时间均为5月21日。另据企查查数据,自2021年4月25日起,这3家银行就多次被法院强制执行,且执行案件的执行法院均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不过,《商学院》记者发现,目前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已经不再有上述3家银行5月21日立案的执行信息。
如此密集的强制执行信息均指向了9年前的一起虚假基金诈骗案。彼时,国有大行建设银行推介虚假基金产品,使得37名建设银行VIP客户“中招”,蒙受财产损失。同时,作为虚假基金的托管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也被卷入其中。
《商学院》记者注意到,2019年底,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多起诉讼案件,要求建行株洲分行承担60%的补充赔偿责任,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或者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
但到2020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裁定,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或者中信银行长沙分行40%的补充赔偿责任,“在责任比例确定上明显失当”,要求案件再审,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对于假基金事件进展、银行是否承担相关责任、银行自身风控水平、管理水平、合规水平等问题,《商学院》分别向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发送采访函,不过,截至发稿并未获得回复。
国有大行竟代销假基金
37名建行VIP客户“中招”
这场将多家银行卷入的假基金风波始于9年前。
裁判文书显示,2012年底,黄某华、邱某彪等人通过他人代办了株洲华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泰公司”),并请他人代持公司股份。此后,在同样的方式下,华泰公司的吸收投资者出资入伙的平台、接收资金的平台等陆续成立。
实际上,上述华泰公司等企业是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和备案的情况下,发行并推销虚假基金产品。然而,正是这样的一家“基金公司”,却与建设银行分行建立联系。
2013年5月初,华泰基金公司与建行株洲湘江支行签订《顾问协议》,约定由建设银行株洲湘江支行为华泰基金公司推介合规的特定投资者和投资项目,对投资项目所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签订《顾问协议》后,在建设银行株洲湘江支行行长的协助下,华泰母基金推介会在建行株洲湘江支行召开,建行株洲各支行的20余名营销主管参会。
会上,邱某彪对华泰基金公司、华泰母基金进行推介,发放宣传资料,并要建行营销主管带回各支行向建行客户进行宣传和推荐,同时承诺:经建行客户经理向客户推荐购买华泰基金的,向客户经理给付投资额1%的佣金。
由此,建行株洲分行下属各支行营销主管、客户经理通过电话联系、现场宣传、发放资料等方式向众多建行长期客户等不特定投资者推销华泰基金,承诺投资年化收益率12%,由相关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保本保息”“无任何风险”。
另据假基金案件受害者旷某田的诉讼内容,在签订《顾问协议》之后,建行株洲分行、株洲湘江支行、长江支行、电力支行、田心支行等在建行开会宣传发动布置组织其工作人员利用营业厅的电子滚动屏、ATM机、官网显示等手段发行、出售非法虚假的华泰相关基金,其客户经理也轮番打电话或当面向客户宣传。
来自银行的推介的影响力毋庸置疑,虚假的华泰基金也因此被导向了建行诸多客户。多起裁判文书显示,已有37名建设银行VIP客户“中招”。
责任判定再起波澜
很快,假基金案件被勘破。2015年6月至9月,华泰基金黄某华等6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7月,邱某彪同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理后,法院认定上述7人以发行基金的名义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据了解,华泰基金公司自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以“湖南华泰智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460万元(含已退本金635万元);以“湖南华泰鑫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24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假基金案件不仅关联国有大行建设银行,而且波及其他银行。
《商学院》记者注意到,2019年底,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多起相关民事判决书认定,在该起假基金案当中,建行株洲分行作为销售银行,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作为托管银行,对相关基金缺乏必要的审查和监督。
因此,在虚假基金公司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的基础上,建行株洲分行承担60%的补充赔偿责任,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或者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
然而,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纷纷提出再审申请,责任判定再起波澜。
《商学院》记者梳理发现,在2020年2月之后,多起民事裁定书显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或者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在履行基金托管义务中的过失,远小于案涉基金代售银行的过错,原审判决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在责任比例确定上明显失当。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银行责任不可推卸
对于建行等银行卷入虚假基金诈骗案一事,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认为,严格意义上说这并不是一个“假基金”。说到底,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局。
“复盘这个事件,从本质来看,对于银行来讲属于‘违规代销理财产品’,银行没有经过实际的查询、验证,没有按照流程报备监管,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对产品进行备案。违规销售了‘未经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毕研广表示。
对于该理财产品来讲,是由黄某华、邱某彪等人分别通过他人代办了华泰等公司“发行的私募产品”。法院查明,公司成立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的情况下,华泰等公司发行并推销所谓“投资年化收益率12%”“公司担保”“保本保息”“无任何风险”的虚假基金产品。
“也就是说该私募产品并未备案,同时这两家所谓的‘私募基金机构’也没有取得相关的‘牌照资质’。”毕研广指出,这已经涉及到了违法犯罪,根据相关法律和条例,这两家公司没有资质吸收公众存款,华泰等公司已经涉嫌了违法集资。
此外,毕研广认为,银行确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般来讲,私募基金可以进入银行的“理财销售”,但是每家银行都有自己的“代销门槛”,必须经过审核、报备,按照产品性质、投资人风险承受度进行划分,才能进行营销。
“但是,这两家公司包装成‘私募基金产品’,确实属于‘较高净值客户’才能购买的产品,但是银行未经确认、审核,公然地在‘私人银行销售’,还曾大力推介,确实违规。”
毕研广指出,目前,《理财新规》已经下发,对于今后的理财销售,信息披露都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对于投资人来讲,依然是买理财不要看收益,收益高就买,可能会有很大风险。并且,千万不能说是在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买的理财就放心,理财市场早已经取消“刚性兑付”,一定要看好了理财合同、理财要素表,弄清楚谁发行、谁销售、谁负责,看清晰才能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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