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发文规范校外培训-五个“严禁”!

校外培训作为一项教育活动,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无证办学、违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对冲了国家在加大基础教育投入、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等方面作出的努力。本着服务企业群众、规范办学行为、净化培训市场的原则,广州市教育局就相关问题提示如下:
来源:广州市教育局
一、严禁无证办学
1.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或分教点批复,下同),并在登记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
2.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3.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做到“挂牌亮证”。
二、严禁超前超期预收费
4.各校外培训机构应尽量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规范服务行为。
5.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
6.不得违规提前收取培训费用,培训费应于临近培训课程开班前收取,并开具合法票据。
7.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设置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高度重视学员退费工作,妥善解决退费纠纷。
三、严禁超纲超前教学
8.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教授小学内容,杜绝“小学化”倾向。
9.坚决消除“超纲教学”“提前教学”等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坚决禁止以应试为导向的超纲、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10.培训时间不得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11.所办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要报区教育局备案审核,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
四、严格规范师资条件
12.校外培训机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教师信息。
13.不得聘任中小学在职教师。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
五、严禁虚假广告宣传
14.实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15.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开展恶意竞争。
16.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17.不得明示、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
18.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自本提示书发布之日起,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市教育行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会同属地教育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理,相关处理结果将抄送同级登记机关、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并公开发布。情节严重的处置结果将在信用广州公示。请各校外培训机构严肃对待,积极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办学。
广州市教育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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