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东因不正当竞争被行政处罚30万元。大白财经观察注意到,这已是京东年内第7次被行政处罚,其中4次处罚事由均为不正当竞争。京东集团旗下其他公司,也曾因不正当竞争败诉。律师认为,京东已多次构成不正当竞争,但30万元的罚款对它来说只是“毛毛雨”,对于屡罚不改的企业,监管部门只有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才能起到惩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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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再次被罚30万元
企查查App显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被处罚款30万元,决定机关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员会。
据司法部官网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5月25日上午,大白财经观察就上述事件致电京东一名公关人员,询问对此事有何回应,截至发稿时,尚未获得任何回复。
针对京东被罚30万元,网友纷纷发表见解:“罚款30万,这种违规的成本太低了,丢京东的脸,罚3个亿它可能会痛一下”“毛毛雨啦”“间接割一下韭菜”“这是地方查的,国家还没出手”“京东:30万不算啥,就是不正当竞争这几个字有点不太好看”“30万对他们来说也是小事吧”“相对来说京东还可以吧。看新闻采访刘强东说得到挺诚恳。总得挑个可以接受的吧?个人不喜欢低价竞争,那只会延误创新发展、产品品质,厂家、员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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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已多次被罚
大白财经观察梳理发现,自2015年至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有213条行政处罚信息。2021年以来,该公司已被行政处罚7次,其中4次处罚事由均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今年1月13日,该公司一日内受到2次行政处罚,分别被罚款30万元,处罚事由均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此外,今年3月16日、3月17日,京东连续两日受到行政处罚。分别是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被行政处罚40万元,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八条第一款,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罚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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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曾因不正当竞争败诉
大白财经观察梳理发现,除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多次因不正当竞争被行政处罚外,京东集团旗下其它公司,曾也因不正当竞争败诉。
2012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京东橡胶有限公司(简称京东橡胶公司)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商务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京东橡胶公司是生产经营橡胶产品的企业,是www.jingdong.cn“京东橡胶网”的经营者。京东商务公司是www.360buy.com “京东商城”网站的经营者。
2011年9月,京东橡胶公司发现,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www.jingdong.cn”进行搜索,获得的第一项搜索结果为“京东商城”网站链接,右侧有“推广链接”字样,点击该链接则直接进入网址为www.360buy.com的“京东商城”网站,百度搜索的第四项结果才是网址为www.jingdong.cn“京东橡胶网”的链接。故京东橡胶公司将京东商务公司和百度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为其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庭审中,京东商务公司辩称,该公司确实参与了百度关键词推广服务,并将关键词www.jingdong.cn添加至其百度推广服务管理账户中。但其与京东橡胶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故即使存在上述情况,也未损害京东橡胶公司的权益。
百度公司辩称,其提供百度推广服务的过程中,未向京东商务公司推荐涉案关键词,且已经尽到合理的提醒及注意义务,主观没有过错,因此不应与京东商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京东橡胶公司和京东商务公司均通过各自经营的网站对外宣传、销售其商品,故京东橡胶公司与京东商务公司在网络营销领域存在竞争关系。京东商务公司的上述行为使得“京东商城”网站的相应链接列为百度搜索结果的第一项,将导致本欲关注“京东橡胶网”的网络用户错误的进入“京东商城”网站,这攫取了京东橡胶公司的交易机会,继而减少了京东橡胶公司就此交易机会应获得的经济利益。
故京东商务公司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京东橡胶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京东商务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一审判令京东商务公司为京东橡胶公司公开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百度公司提供百度推广服务时,在服务合同中以及添加关键词过程中,均提示客户应避免添加侵犯他人权益的关键词,已对其客户给予必要的警示,并提供了权利人发现侵权时的维权途径,未对京东商务公司进行教唆和帮助,因此百度公司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与京东商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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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屡罚不改应加重处罚
大白财经观察专家智库成员、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瑞认为,单从市场监管部门对京东作出的行政处罚文书看,并没有任何问题,但也只能说明监管部门只是履行了自己的作为义务,而对于京东就多次同一个的违法事实作出的30万元罚款,则明显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正当性。
葛瑞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一年之内连续几次因为虚假宣传而被处罚的,可以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监管部门对于京东屡次处罚屡次违法的行为,应当引起重视并且加以重罚,才能起到教育、惩罚相结合的目的。
“既然每次行政处罚决定书都责令京东停止违法行为,那么京东又屡次违法,又以同一违法事实进行不正当竞争,那么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京东的屡次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并且利用第28条的规定吊销京东的营业执照,对于年营业额过亿的京东来说,处罚30万元,就像毛毛雨,起不到惩罚的作用和教育的目的。”葛瑞表示。
撰文张晓雨
程序编辑丨朱向锋
稿件统筹丨赵三军
消费维权报料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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