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视觉·保险小课堂」第15期
导读:试点如果成功,养老年金险就会向“去中介化”的道路上迈进。
大家好,我是Alex。
2021年5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同时配发了关于产品设计的指导性文件——《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方案》。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推行,是国家现阶段不遗余力地推进养老金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又一项新举措,值得大家好好关注。
今天的「精算视觉·保险小课堂」,我将为大家深入介绍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方案、产品设计、优缺点,以及对于保险市场未来发展的影响。
这节课程的最后,我还为大家留了一个令人细思极恐的“彩蛋”,将会介绍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推进会对寿险营销员伙伴们产生怎样的影响,希望大家可以听到最后。
人口老龄化实际上是催生“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主要原因。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比已经达到了18.7%(2010年底是13.26%),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比已经达到了13.5%(2010年底是8.87%),人口老龄化的进程正在不断加快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期自2021年6月1日开始,试点期限暂定为一年
试点的区域有两个——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
承保的公司有六家,都是实力背景强劲的大型公司,分别是——人保寿、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和新华人寿。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本产品在浙江省和重庆市试点,但由于养老保险的互联网销售是可以覆盖全国的,因此从原理上来说,保险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官网与合作的网络平台上将产品销售给全国的任意区域,不受试点区域的限制
什么是“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按照官方定义,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产品设计分为累积期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
从产品的缴费方式来看,我们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 第一,采取灵活交费的方式,消费者缴纳的保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式管理,后期可以灵活追加,可以参考万能险);
  • 第二,保单的费用标准要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相当于佣金透明,除非佣金很低,否则将大大增加保单的销售难度);
  • 第三,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公司可以为他们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权益全部归属个人有点类似于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年金)。
累积期的产品设计来看,我们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 第一,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有点像万能,也有点像投连);
  • 第二,不同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可以不同,但不得超过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目前是3%);
  • 第三,投资组合收益水平应反映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不能像现在的万能险一样,实际结算水平与实际投资收益情况脱钩)。
领取期的产品设计来看,我们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 第一,年满60周岁方可领取养老金;
  • 第二,保险公司须提供定期领取(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终身领取等多种方式供消费者选择;
  • 第三,保险公司要制定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消费者可以选择签订保险合同时锁定当期转换表,或者选择到达约定的开始领取年龄时才锁定转换表(我推荐前者
什么叫“年金领取的转换”
一款养老年金险在“累积期”都可以看做是一个单纯的储蓄险,直到到达“累积期”的最后一天,这张保单才会“转换”为一份真正的年金。
有关于这个概念的详细解释,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学习我在大湾区保险学院的课程:
《国家战略导向下养老年金险的前景展望》

上图是一张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的举例。
我们可以看到,按照表中的数据,55岁男性被保险人,每万元账户价值可转换为“月领43.44元”
假如这张保单在被保险人55岁时(累积期结束,领取期开始)的账户价值为50万元,那么
转换后每月可领取的年金金额为:50×43.44=2,172元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身故赔付金额的设定,主要遵循了“赔付金额要大于或等于账户价值”的原则(当然,在领取期还要考虑已经领取的金额)。
由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一份专门用来解决居民养老问题的保单,因此在退保方面做出了诸多的限制,来防止保单的早期退保(包括领取期退保)。
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不同保单年度退保现金价值上限的设定
  • 累积期的前5个保单年度内,退保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费;
  • 积期的第6—10个保单年度内,退保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费+75%账户累计收益部分;
  • 累积期的第10个保单年度后,退保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费+90%账户累计收益部分;
  • 进入领取期,则退保现金价值直接降为0,相当于不能退保(也不能进行保单贷款)。
只有两种特殊情况可以特殊申请全额退回保单的账户价值
  • 消费者罹患《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定义的重大疾病;
  • 遭遇意外且伤残程度达到人身伤残保险评定标准1-3级的。
上图对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形态进行了归纳总结,展示了:
  • 保单初始费用的扣除;
  • 投资组合的挑选;
  • 累积期、领取期产品的运行;
  • 保证收益与浮动收益的增长;
  • 不同保单年份现金价值的上限变化;
  • 年金的转换。
银保监会对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还做了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比方说:
  • 在累积期,保险公司应按照高、中、低三档收益率假设对各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进行演示,其中低档演示利率为投资组合保证利率,高档演示利率上限为6%
  • 在领取期,保险公司应按照最新提供的转换表,演示不同领取方式下年金领取金额,并对转换表的不确定性进行充分解释说明
最后,我们来讲一下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优缺点。
优点
上来看:

  • 第一,它是专属的养老保险产品,符合国家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发展;
  • 第二,60周岁才可以领取,专门用来解决居民的养老问题
  • 第三,拥有较高的潜在非保证收益,长期所能获取的收益大概率会比当前3.5%预定利率定价的养老年金险要高;
  • 第四,扣费透明,收益计算清晰,因此费用成本也不会太高,利益偏向于消费者;
  • 第五,可以包含重疾、护理、意外等其他保险责任,为居民提供综合性的保障
缺点
上来看:

  • 第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早期现金价值较低,灵活性不好,这会降低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 第二,产品进入领取期后,现金价值就归零,完全不能提供流动性,连保单贷款都不可以;
  • 第三,产品较为复杂,代理人未必能讲清楚,因为这当中包含账户的选择、不同的年金领取形态,还要解释为何现金价值较低、灵活性不好的原因,这对于代理人而言挑战是很大的;
  • 第四,6家试点公司均为以代理人渠道为主的大型公司,经代渠道参与不多,市场上就不会有很多科普这类产品的文章出现,理念普及与市场教育较难
  • 第五,变额年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这些产品在中国均未能成功,因此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这个阶段的出现,更像是我们为了完成一个“任务”而去做的尝试。
最后的最后,我们再来讲一下开头提到的那个令人细思极恐的“彩蛋”
虽然我们认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现阶段成功的可能性并不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这类产品终究还是会得到很多居民的认可,因此这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那么,假如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推广真的成功了,对于保险顾问伙伴会有怎样的影响呢?
实际上,将会有非常大的影响
因为这类政府主推的政策产品,又是一类“去中介化”的产品,一旦推广成功,是不需要保险顾问伙伴参与其中的。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当前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推进商业健康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因此,在各个地区医保局的带领下,城市定制型的惠民百万医疗险遍地开花,对于正常的商业医疗险销售势必会产生较大的冲击。
很多消费者买了惠民百万医疗险之后,就认为自己已经拥有了保险保障,不会再去考虑其他的医疗险产品。
并且,由于这类产品的价格很低,还会让消费者产生“商业保险都是坑货”这样的想法。
这次试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其实也是同样的道理。一旦推广成功,很多保险顾问伙伴所期待的“养老大时代”也将一去不复返地走上“去中介化”的道路。
第一,这类产品采取了账户型的管理模式。也就是消费者一旦买了这张保单,后续只要自行在账户中进行养老金的灵活追加就可以了。
第二,这类产品的费用要做到透明,写在宣传材料与产品条款中。销售费用一旦透明,保险顾问就很难去解释,而且就算是经由顾问的手卖出这张保单,所能获取的收益也是微乎其微的(某些地方组织保险顾问推广惠民保,一张单顾问只能赚5块钱)。
我们可以理解国家以及相关部门想要迫切在市场推广商业养老保险的心情,但是作为保险顾问,大家也一定要清晰地认识到,当政府动用力量去推动某个领域向“普惠”方向发展的时候,交易环节中的中介费用成本一定会被极大地压缩(可以类比之前的“心脏支架降价”)。
因此,在接下来的时间中,保险顾问面临的竞争和压力都将变得很大,希望大家能够有所准备
今天我们的精算视觉保险小课堂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聆听,我们下期节目再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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