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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就是在某一行业或者某一领域的的佼佼者。
既然是这个领域的佼佼者,那么这个专业人士就对这个领域的知识了如指掌。
因此,在提出抗辩事由并确定责任的时候,专业人士就不能辩解说,他对这个领域的知识一无所知。
而一般人士,不是这个专业领域人,因为“专业槽”的存在,他提出不了解这个领域的知识,他抗辩说不知道相关法律法规,就可能成为一个合理的抗辩。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2节(a)规定,构成本条的犯罪必须是“故意”。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查雷拉一案中提出,所谓“故意”,是指被告了解自己的行为是“不当行为”,而且知道这个行为是“不当行为”,并“非常可能”导致违法结果的发生。
换言之,被告之所以从事这个行为,是基于一些“不良目的”,希望通过不当行为来伤害他人,或者通过不当行为,利用别人的金钱花费,来使自己致富。
美国法院要求的重点,在于确定被告了解自己的行为是“不当行为”,而不在于要求被告了解自己行为本身是“不法行为”。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32节(a)的规定,如果被告违反的不是美国1934年年证券交易法,而是SEC根据该法制定的规则或者规章,那么被告可以免除有期徒刑之苦,仅受罚金之处罚。
但是,在一般的内幕交易案件中,被告通常不会提出这样的抗辩,因为被告深知,自己属于“专业人士”,常年担任证券交易相关的工作,对这个领域“了如指掌”
笔者认为,被告之所以不提出这样的抗辩,就是因为他对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非常熟悉,一个从事多年证券交易的专业人士,说自己不了解美国《证券交易法》,那完全是不可能的。因此,他感觉即便提出这样的抗辩也没有用,也是徒劳。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基于常识常情和常理。

笔者的观点是,法律无非常识常情和常理。
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出,要进入案件所在的领域审查判断相关证据,确定被告是否有责任。

而要进入案件所在的领域,就要学习这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关的经验,像专业人士一样思考判断问题。
判断问题的方法就是:假设我在被告所在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面对的环境下,我会是什么样?我会怎么想?
此时,如果你认为被告的说法是胡说八道,他就是胡说八道。
如果你认为他的辩解是合理的,他就是合理的。
为此,笔者专门写了一篇文章《进入案件所在的领域办理案件》
但是,在被告“私用内幕消息”的情况,被告就有可能提出这样的抗辩。

比如,被告是个律师事务所的清洁工,他在打扫卫生的过程中,无意看到了律师和客户签订的合同,以及客户公司计划收购某甲公司的文件,被告利用所获得的信息,在证券市场上买进了目标公司某甲公司的股票。后来该消息公布,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上升,清洁工于是将股票卖出,获得了巨额的收益。
此时,被告就可能提出抗辩,他说自己只是一个清洁工,对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一无所知。因此,不构成该法规定的犯罪。
听起来,这是个合理的抗辩。
但是,被告无意中看到的收购文件采取的加密措施,比如隐去了目标公司的真实名称,被告是自己推测出的公司名称。隐去公司名称本身,就说明收购文件是秘密文件,既然是秘密文件,律师事务所就有保密的义务。此时,他要明白自己的行为违背了律所的义务。被告自己能推测出公司名称,可见被告有极深专业素养,虽然是个清洁工,其对证券市场非常的了解,甚至,其专业程度达到了专业人士的程度。
其次,被告的行为也说明他有极高的专业素养。被告在无意中看到了公司并购的文件,既然他看到了文件后马上购买了目标公司的股票,说明他充分消化了收购文件的内容,明白这个文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比如,这个文件公布后,目标公司的股价会大涨。知道这个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他的购买行为也是为自己牟利的行为。
根据以上分析,被告构成犯罪。
笔者办理一起职务侵占案,账本的复印件显示,犯罪嫌疑人有一本账本的原件,侦查员让嫌疑人交出账本,并对他说,交出账本的法律风险要比不交出账本的法律风险低多了。但是嫌疑人说,很不好意思,账本在搬家的时候丢失了,无法提供。

从一个“专业人士”的角度分析,嫌疑人的说法完全是胡说八道。
有会计从业经验的人都知道,记账是一项非常严谨的,职责清晰的工作,会计人员交接工作,账本的交接有交接单据,交出人和接收人都要签字,各自的职责和责任非常清楚。
公司里的会计对《公司法》和《会计法》非常的了解,法律规定公司的会计账簿凭证要保存15年以上,账本怎么可能丢失呢?

如果他说丢失了,他要么将账本销毁了,要么将账本私藏起来不肯交出,从而涉嫌故意销毁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因此,从一个“专业人士”的角度去审查判断行为人的辩解,这是一个好方法。
嫌疑人最后供述说,账本销毁了,账本显示,现实人以分红名义从自己的控制的其他公司将资金转出来,然后自己随意话费,数额巨大。

嫌疑人辩解说,其中分红的钱是他自己的钱,所以他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有会计从业经历的人都知道,公司的会计账簿是用于核算公司的经济业务的,公司的账本上不可能出现个人的资金,个人的资金应该自己保管,怎么可能将个人的资金放到公司的账本上?如果我说公安局的账户里有我自己的资金五十万,难道也是一个合理的怀疑?
即便行为人将自己的资金借给公司,公司应该在账本上记载: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短期借款(长期借款)——1000万(借款人张三)
当将自己的资金借给公司那一刻,资金的所有权就属于公司,行为人将自己借给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还是构成职务侵占罪。
因此,从一个“专业人士”的视角,行为人辩解完全是胡说八道,不是一个合理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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