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起诉国家卫健委的案子败诉了,但是本人敢说这是一个铁案,像这样的铁案也能败诉,意味着什么呢?
一、根据什么说本案是铁案?
说一个案件是不是铁案,不是任何人说是铁案它就是铁案的,被称为铁案的必须符合如下三个条件:
1、事实非常清楚
本案事实非常清楚,判决书里这段话介绍的十分清楚。
2、证据非常确凿
本案中我的证据非常确凿,是来自国家卫健委对我申请公开1996年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风险评估报告的回复,是盖有国家卫健委大章的最可靠的证据。
国家卫健委的上述回复证明国家卫健委根本就没查到关于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使用报告,更没有风险评估报告。
本案的另一个奇异的特点是国家卫健委提供的证据,全部都是对我有利的证据。我20191223日提交起诉书时提交的证据,包括国家卫健委答辩时提交的所有证据。但接案人员提出有的地方需要修改,证据可以开庭提供,所以起诉书没提交其他证据。
3、有非常准确的适用法律
对待国家卫健委的行为有非常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版第36条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根据这条可知,国家卫健委明明没查到我要求公开的信息,却故意告诉我“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是明显的不诚实,是公开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上面的证据充分证明本案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证据是非常确凿的,适用法律是非常明确的,由此本案是名副其实的铁案,但这样的铁案为什么会败诉呢?
二、北京一中院让我败诉,但理由荒唐
本案本来是一个非常明确,非常简单的铁案,简单到全世界所有法院只要依法判案,胜诉的肯定是我。但是在北京一中院,必须判我败诉,(为什么必须判我败诉,另文解释),因此从立案算起14个月才发判决书。开庭后近8个月才写完判决书。尽管如此费劲,但判决书仍然漏洞百出,让我败诉的理由将永远载入史册,记录法院的明显不公平。
为什么敢这样说?因为事实就是这样。我的证据就是判决书!
1、法院承认1996年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是事实
判决书里的这段话,证明国家卫健委在1996年食盐加倍添加是事实。其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86)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两份文件都是国家卫健委提供的,这两份文件对国家卫健委的观点没有用,但却证明我提出公开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的食盐报告是有根据的,这两份证据是对我有益的。
2、法院承认原告和被告争议的内容是1996年的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报告。
3、国家卫健委和法院都无任何解释就排除国家卫健委发给我的回复这个关键的证据。
    法院和国家卫健委都承认承认原告和被告的纠纷是关于1996年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报告,但国家卫健委关于这个问题的回复,国家卫健委的律师一句话,说与本案无关,没有任何解释。法院的判决书也同样没有任何解释,排除这个证据,显然是不合理的。    
    国家卫健委对我要求公开的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报告的回复是“不予公开”,第二次回复是“参考国外”。两次矛盾的回复,如果国家卫健委承认了第二次回复就是明显败诉,因此他只能硬着头皮,“无任何解释,不承认第二个回复”。但是作为法院明知道到国家卫健委第一个回复是错误的,还要不做任何解释也排除这份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关键证据,就是明显庇护,明显不讲道理了!,
    法院承认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996年有没有安全性实验报告,确又排除国家卫健委对这个问题的回复,如此公开的庇护,确实让人不堪入目!
    更为严重的是,国家卫健委的代表史根生在庭审时公开承认没找到我要求公开的报告,但判决书里一字不提。如果公布庭审录音,证明国家卫健委代表说了没找到这份报告,那么国家卫健委的和北京一中院的骗局就更会曝光于天下,国家卫健委和北京一中院的脸面可能有麻烦。
根本就没有的文件必然查不到,查不到就告诉我查不到我不会起诉,但查不到偏偏告诉我“不予公开”,我就是钻牛角尖的人,因此闹出大麻烦,14个月才出判决书,判决书仍然矛盾百出!
像这样的铁案也能败诉,意味着什么呢?
想知道北京一中院为什么必须判我败诉吗?下一篇文章介绍。
北京慕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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