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高流量明星郑爽)
继代孕风波后,大陆高流量一线明星郑爽再次斩获亿级流量冲上热搜,这次是比代孕麻烦更大的涉嫌偷逃税款。
网上的实名公开举报说,郑爽在拍《倩女幽魂》这部剧时,进剧组工作77天,获片酬人民币1.6亿元。郑爽为获取这笔天价片酬,拆分收入、签订“阴阳合同”,并偷逃税款。举报同时附上相关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线索。
据央视新闻报道,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演艺人员郑爽涉嫌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偷逃税等问题,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予受理,正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北京市广电局已启动对相关剧目制作成本及演员片酬比例的调查。
今天(4月29日)中午,知名门户网站网易将一篇文章挂上了新闻中心《刚刚,郑爽被调查!有律师称最高或判7年加数亿罚金》,这篇文章被大量转发。如下图:
文章引用某知名律师的说法称,郑爽涉嫌偷逃税款金额特别巨大,一经查实,不但会被罚款数亿元,而且很可能面临坐牢7年的刑事处罚。
我必须讲,即使查实郑爽偷逃税款几十亿、几百亿,依法也不会判刑坐牢。作为一个家喻户晓的知名网站和某个知名律师,我觉得不应该犯这样的常识错误。遗憾的是,比网易更知名的权威媒体和更知名的律师,常常在一些社会热点事件中,犯一些匪夷所思的低级错误,误导社会大众。
我们先来看看刑法是怎么规定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逃税行为,统一修订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相关条文如下(括号内的条款序号为本人所加):
“(第一款)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第四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按照上面第四款规定,显然,偷漏税款行为除了满足一定的偷税金额要求,还必须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被处罚人却拒缴纳款项或没有足额缴纳款项;第二,最近5年内受过逃税罪的刑事处罚,或者因逃税被税务机关处罚过二次以上。
我当然注意到一些律师对这个法律规定有不同的见解,但我查阅了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也非常谨慎地咨询了其他法律同行,自信我对这个法律规定的理解是正确的。我还在专业网站上检索了最近20多年来的法院裁判书,没有查到任何一个偷漏税款的初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其实,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如果有偷漏税行为就判刑,估计中国的监狱规模再扩大10倍也装不下。
没听说郑爽曾经逃税行为受过刑事和行政处罚,这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就不成立。剩下只有一个可能,那就是郑爽偷漏税行为一经查实,其拒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不足额缴纳相关款项,而选择坐牢。这个可能性虽然不能完全排除,但几乎没有可能。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偷税数额0.5倍以下、0.5倍以上1.5倍以下、1倍以上3倍以下、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实施二种以上偷税行为的,应当根据各偷税数额依照本标准规定的相应档次分别确定处罚数额。
考虑到明星们虽然来钱快,但花费也非常大,加之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数额极其巨大,曾经被查处的一些知名明星,无一不是倾家荡产,并依靠朋友们的资助,才勉强交足了全部款项,郑爽当然也不会例外。
郑爽跟那些因偷漏税被处罚的前辈明星大腕相比,虽然艺术修养和圈内知名度远不如其中两位如雷贯耳的前辈明星,但相比她们有两个明显优势,一是更年轻,二是有更高的网络知名度和大批铁杆粉丝。这样的流量明星,圈钱拉经济赞助缴纳罚款以免身陷囹圄,肯定比她的前辈们更得心应手。
因此,我丝毫不担心郑爽会不愿意交钱或交不出钱而坐牢,而更担心她何时痛快地签署好全部法律文件,让长期滞留在美国的两个代孕小宝贝能早日回国。在我看来,郑爽的所有错误加起来,都不如这个错误更没人性,更加恶劣。不想要,放弃抚养权就是,不能让两个无辜的小孩无法回国。
基于人类的朴素感情,我是希望郑爽这个不负责任、没有人性的疯女人有牢狱之灾,可是,感情不能置于法律之上。更不能因为郑爽最终没有坐牢,就怀疑司法机关对她网开一面。
郑爽一而再、再而三地犯下这些不能原谅的错误,演艺生涯是彻底毁了。好在过去网络上的巨大名气,令她能轻易拉到一些粉丝们的经济赞助,说不定还能嫁入某个不入流的豪门。岁月无情,红颜易逝。这最后的翻身机会,郑爽和她精明的父母千万不能再错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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