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编著《中国补碘真情录》,有很多证据需要核实。五年来向国家卫健委发出十多次要求公开有关信息的请求,绝大部分都是实事求是回答,本人认为没有的文件,国家卫健委都说查不到,实事求是的回答,我是不会起诉的。
1996年我国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而且强制13亿人必须食用,按照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应该有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报告(以下简称“实验报告”),但是本人多次查找均无法找到,由此确定为没有。
国家卫健委的专家在中央电视台上说食盐添加的亚铁氯化钾在批准它使用之前要经过很多很多科学研究和数据支持,包括急性毒性、慢性毒性,有没有致疾、致癌等各种各样的毒性,全部都筛査一遍之后,没有问题才会批准它使用”,由此本人申请国家卫健委公开这份“实验报告”。但是国家卫健委明明知道没有这个报告,却回复我“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本认为国家卫健委回复错误,是明显的、公开的欺骗行为,按照国家卫健委的提示,我把国家卫健委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一中院经过长达15个月的审理,于202148日驳回我的起诉,如今已经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我告的是国家卫健委,二审告的是北京一中院,现在的情况是,我要与两个对手同时宣战。这两个对手都不是一般的对手,一个是国家部级单位,一个是中级法院。因此很多人说我压力更大了,事情更麻烦了。但是我的感觉是事情越来越清楚了,证据越来越充分了,案件越来越简单了。
证据越来越充分了
20201224日起诉的时候,我明知道国家卫健委根本就没有我要求公开的“实验报告”,但是拿不出任何权威的证据。但立案后,拿到了2份最重要的证据,凭这两份证据,国家卫健委必败,北京一中院必败!
一、获得了国家卫健委根本就没有我要求公布的实验报告的书面证据
1、国家卫健委强调我要求公开的信息是“风险评估”的必要组成
内行人人人皆知,关于食盐中的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估报告,只有2009年国家卫生部发布的《中国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风险评估》,从来就没有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风险评估报告。但是由于国家卫健委一直把不公布“我国食盐里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研究报告”的理由归于它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在他们的答辩中强调“本案中‘食盐里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研究报告’属于安全性评估材料。是开展上述风险评估的必备材料。食品添加剂亚铁氰化钾在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之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需要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审查,证明其安全可靠,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后,准予许可并公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过程属于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属于行政执法事项。”
证据图片
国家卫健委在这段话里强调我要求公布的“安全性实验研究报告”是食盐里添加亚铁氰化钾安全性评估报告的评估材料,属于行政执法,因此不予公布。但是评估报告是必须公布的。如果你公布了评估报告我就不会要求你公布“实验报告”了。因此目前的要害是究竟有没有评估报告。如果有评估报告,我还要求公布“实验研究报告”,就是多余。但如果根本就没有评估报告,那么国家卫健委说的实验报告是评估报告的材料,不予公开,就是完完全全骗人的了。
本人于202031日要求公开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风险评估报告,这本来是件非常简单的事,有就公布,没有就告知没有或没查到。但是出乎14亿人意料之外,从31日起,327日通知延期,到424日才发给我结果。
2、国家卫健委延期答复证明我要求公布的信息不存在
国家卫健委的回复承认31日发出申请公开的申请,327日发出延期的通知。到424日发给我最后结果,共53天。现代社会国家卫健委查一份国家卫健委发的报告,只是分分秒秒的事,需要53天吗?,53天查不到的信息还会存在吗?
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事情,国家卫健委根本就没有“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报告”,更没有“食盐过加亚铁氰化钾的风险评估报告”。
3、国家卫健委书面公开承认“未查到相关文件”
国家卫健委于2020424日发给我的回复是国家卫健委艰难的,但是是诚实的回复。说是艰难是因为国家卫健委明知道没找到我要求公开的报告,应该怎么回复,50多天艰难困惑,最后还是正义战胜邪恶,实事求是公布了真结果。回复内容如下:
这份材料充分证明国家卫健委在发布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的文件的时候根本就没做任何安全性实验报告,说是参考国外资料,但承认查不到任何资料。
事实已经十分清楚了,真相已经大白了,根本就没有安全性实验报告,何谈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但是这个重要证据国家卫健委律师张安灏不做任何解释,只说这个证据与本案不是一件事,一句话就把这个重要证据排除在外,一中院的判决书也没有说明本证据为什么应该排除在外。
国家文件把食盐添加的亚铁氰化钾数量提高一倍,国家卫健委和北京一中院都承认。当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数量和扩大使用范围时需要有安全性实验报告,这点国家卫健委和北京一中院也承认,我的两份申请的信息公开的题目一个是公开《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报告》,另一个是申请公开《使用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的风险评估报告》,两份申请的本质是一个内容,都是指同一年(1996年),同一件事(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问题),要求公布同一类报告(安全性实验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因此这个书证是本案中非常重要的文件,是国家卫健委提供的非常可靠的铁证。但是法院故意无理由把它排除在合法证据之外是明显错误的。
二、庭审中获得了国家卫健委出庭人的重要口供
在庭审快结束前,法官询问史根生究竟有没有这个安全性实验报告,国家卫健委出庭代理人公开承认没找到,还阐明了没找到的原因是人手不足(有庭审录音为证)。
但是这个重要证据一审法院的判决书里一字不提,被法院隐瞒了。
上述二个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国家卫健委在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的时候,国家卫健委是没有安全性实验报告的。既然国家卫健委承认没找到,为什么回复却说归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北京一中院明明知道国家卫健委没查到我要求公开的信息(国家卫健委的书证和庭审时史根生亲口对法官说的),为什么还支持国家卫健委说这个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国家卫健委公开隐瞒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没有安全性实验报告,本人申请公开,国家卫健委明明没有的报告还说“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是欺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版36条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这条可知,国家卫健委明显违背了信息公开法规。
庭审的主要内容是有没有我要求的安全性实验报告,最终的结果是国家卫健委代理人公开承认没找到,但是法院的判决书对此事一字不提,法院如此明显公开排除和隐瞒对我有利的重要证据,公正何在?
北京慕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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