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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般红紫斗芳菲)

编者按:观察是否有资金“沉淀”,是判断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的好方式!笔者再以若干例子来说明这个方法的有效性。

第三方支付类非法集资。
1.什么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指诸如财付通、支付宝等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有多种支付方式,一是现金支付,二是银行支付,比如通过银行卡转账进行支付,三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也是第三方支付。央行有《非银行支付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管理,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内容有:网络支付,比如我在淘宝购买一本书,然后用支付宝进行支付,这就是网络支付;预付卡支付,比如我在某商场购买2000元的购物卡,这张卡就是预付卡,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发行这种卡,就是法律规定的预付卡支付。银行卡收单服务,比如商户申请在农业银行申请一套POS机,我用我建行的银行卡刷卡消费签单走人,商户将我的签单交给农行,农行核对后将消费金额支付给商户,农行就是收单机构,如果这台POS机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发,那么第三方支付机构就成为收单机构。
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完成客户的支付服务,在支付机构的账户会形成资金的“归集”和“沉淀”,比如支付宝支付,卖家购买商品,支付货款,卖家发货,待卖家收货确认后,再将支付金额支付给卖家,从买家支付到买家确认时间间隔是十天,那么这笔货款就沉淀在支付宝,如果海量的用户将自己的资金沉淀在支付宝,支付宝账户里就会有海量的资金沉淀。再比如预付卡支付业务,客户购买价值1000元的预付卡,这笔钱就沉淀在第三方支付账户。银行卡收单业务也是一样。信用卡的持卡人刷卡签单的那一刻,该笔资金就沉淀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待客户将持卡人的签单交给收单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这中间有个时间差,在这个时间内,资金就沉淀在第三方支付机构。
    2.第三方支付机构类非法集资有四种方式:
  一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涉及的非法集资,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超范围经营,比如,广东益民支付有限公司因为超范围经营预付卡业务,非法吸收资金9个多亿,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支付业务许可证也被央行吊销。
  二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与P2P平台进行合作可能涉嫌非法集资。P2P平台为了扩大吸收资金的数额,鼓吹“资金由第三方存管”,而第三方存管是彻头彻尾的“伪托管”,此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共同犯罪。
  三是冒用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非法集资。比如,某公司建立某网上购物平台,其交易规则是:客户购买某种商品后,将资金支付给购物平台,卖方发货,待买方收到商品后,平台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此时平台就成为一个支付平台。再比如上文中提及的装修平台,资金也沉淀在平台,从而构成非法集资。
  第四“聚合支付”涉及的非法集资问题。“聚合支付”又称为“第四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和银行支付有其缺陷,比如微信只能扫描微信二维码,支付宝只能扫描支付宝二维码,银行只能扫银行二维码。再比如到账时间的滞后问题。微信和支付宝被断直接连接银行后,要通过网联和银行连接银行,而银联周末不清算资金,如果遇到春节等节假日,七天以后资金才能到账。而聚合支付解决了上述支付的“痛点”:扫一个二维码,资金次日到账。聚合支付机构为了保证资金次日到账,其要么使用自有资金给客户垫付,有的聚合支付机构没有足够的自有资金,于是以民间理财的方式从社会融入资金,从而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要么挪用这个或者这些客户的资金给那个客户或者那些客户的资金垫付,这被称为不同客户资金的“时间错配”。为了实现利用客户资金进行“时间错配”,就必须将客户的资金沉淀到支付机构的账户里,否则,就无法进行“时间错配”,此时,支付机构的账户就形成“资金池”,从而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第五“二清”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资犯罪。所谓“二清”,是指二次结算,是指有清算资质的机构将资金结算给入网的商户,这是第一次清算,该商户再将资金结算给下游子账户,若该商户没有清结算资质的话,这是第二次清算,概言之就是“二清。二清”的风险在于,下游账户的资金“沉淀”在某商户的手中,从而产生挪用、跑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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