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吉林大学中国古代史硕士学位论文,作者李璇
编者按
长期以来流传着这样一种观点:“明清两朝是思想专制的巅峰”,这篇论文有助于帮助我们澄清这种误解。通过对明清禁书内容、规模、手段、处置的对比,可以分析明朝与清朝的思想开放程度。
此篇论文做的工作是细致的,将明清禁书一一列出并制成统计图表,结论一目了然,是硕博论文中的佳作。通过阅读这篇论文,我们可以很自然的得出结论:明朝思想开放,满清文网严密。

为了便于读者阅读,将分成上中下三篇分三天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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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第二部分比较明清两朝禁书的差异。这一章当中同样是从内容、规模、手段和处置四个方面来比较明清两朝的禁书。从而得出清朝的禁书比明朝更加严厉的结论,由此为第三部分比较两朝的思想专制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论据。
02
正文部分
第2章  小巫见大巫——明清禁书比较
在上面一章里,笔者分别从内容、规模、手段和处置四个方面对明清两朝的禁书做了一下简单的概述。在本章中,笔者将继续从这四个方面来比较两朝的禁书,试图通过对于禁书比较,来表明两朝政府对禁书的重视程度和査缴的严厉程度的差异。由于禁书是思想专制的一个方面,所以这种禁书的差异也正反映了两朝思想专制程度的差异。从而以小见大,以禁书为媒介来揭示明清两朝思想专制程度的不同。
2.1明清禁书内容比较
笔者在前文中已经简单介绍了明清两朝禁书的内容,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得出,清朝相对于明朝,大致少了非正统学术书籍、天文书籍、私刻法律条文这三种禁书,而多出了西教书籍一项。清朝相对于明朝所缺少的这几种禁书,并不是全部都被清政府所解禁了,而是除了天文书籍之外,这些禁书在清朝都几乎己经消失殆尽了。既然书都己经不再流传,自然也就无需再劳驾统治者去费力禁毁了。另外,在禁止违碍书籍当中,明朝有很多禁书的例子是因为禁书的内容或作者触及到了大臣的利益而引发的,在清朝,却没有这种情况。
非正统学术书籍等禁书的衰亡及清政府对西教书籍的由不禁到禁,当然并非偶然现象,这与两个朝代的文化政策和社会风气,甚至于皇帝个人的好恶都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我们可以由禁书内容的差异追本溯源,更深一步地探讨其成因,从而揭示产生这种不同的根本原因——思想专制程度的差异。
首先,天文书籍解禁的原因比较简单,由于西学的影响及康熙皇帝个人对天文学的爱好,清朝政府于康熙二十三年解除了对私习天文的禁令。这实际上也正是全球科学发展的大势所趋,天文书籍在被统治者神化和垄断了1400多年之后,终于向世人揭幵了其神秘的面纱。
第二,私刻法律条文的禁书在明朝出现,是因为明朝的社会思想环境比较宽松,以至于民间敢于私自对象征着国家尊严的《大明律》作出注释和补充。在明朝,这种对于律法注释或补充的书籍还有很多,如张楷的《大明律解》,应掼的《大明律释义》,陈廷琏的《大明律分类条目》等等近十部著作。而且明朝政府也从未下过谕令禁毁这些书籍,这类书籍的禁毁事件也只有成化十五年的《会定见行律》一次而己。这种书籍在清朝是不可能出现的。清朝的律法从来都是官方修著,任何私人都不可能有胆量敢于对《大清律例》做出释义。毋庸说是注解《大清律例》,即使是像胡中藻那样无意间把“浊”字加到了“清”字前面,便落得个抄家问斩的下场,这样,还只是“从轻发落”。由此可见,清朝的文化政策要远较明朝严厉。在清朝,人们连读书写字都要斟酌再三,生怕犯了统治者的忌讳,对大清的律法更是敬若神明,不敢妄言一词。因此,像明朝的《会定见行律》这种补充解释国家律法的禁书,在清朝是绝对不会出现的。
第三,关于非正统学术书籍在清朝消失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像王阳明的心学等异端思想本身,逐渐走向了空疏的末路,而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清朝定鼎初期,统治者所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思想文化措施。
明朝中后期,王阳明心学泛滥,各种学术流派蔚然成风,异端思想如雨后春笋,此起彼伏。以至于“嘉、隆而后,笃信程朱,不迁异说者,无复几人矣。”在此种情况下,明朝政府屡屡下令严禁异端,厘正风气。从嘉靖时期厉禁王阳明心学,到万历年间两禁李贽之书,对于异端书籍的打击,明朝政府可谓是不遗余力。但由于经济与社会土壤的适宜,这种异端思想并没有因为明朝政府的打击而销声匿迹。讲学之风依然如火如荼。直到崇被年间,随着大明江山的轰然坍塌,终于促成了学术界的警醒和觉悟。王阳明的心学一时间成为了众矢之的,晚明空疏的学风开始向实学迈进。明末清初实学的主旋律是崇实黜虚、经世致用,而其主要趋向则是回归古学,复兴经学。异端思想终于逐渐走向了末路。
清朝定鼎之后,摒弃了满族历来重骑射、尚勇武的传统,而主张以文教治天下,继而又推出最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程朱理学作为官方正统思想。为此,清朝前期的皇帝采取了种种措施来稳固程朱理学的正统地位,包括恢复科举,修复太学,重开经筵,颁布圣谕等等。同时各朝皇帝又利用文字狱来加紧文网,使天下士子不敢妄谈国事。于是“清初学术界酝酿的强调读书,注重实际,讲求经世致用的崭新学风,在统治者笼络与镇压两手文化政策的作用下,在安定富庶的社会环境中,逐渐转向朴实的考经正史的途径。”发端于明朝中后期的异端思想在清朝的土壤中奄奄一息,再也没有像李贽那样敢于向正统思想、封建伦理挑战的“疯子”,于是清朝政府也无需像明朝统治者那样几次三番地下令“禁异端,正风气”了。
第四,相对于明朝对于天主教的宽容政策,清朝自康熙末年便对其全面禁止。清朝政府对于天主教政策的突然转变,其导火索是由于康熙年间的“礼仪之争”,而推究其更深层的原因,则是由于清朝政府推行严厉的思想专制和文化政策,不允许任何有俘于程朱的思想的存在。
天主教传入中国之后,之所以能够站稳脚跟,主要是基于利玛窦的“学术传教”策略。他一方面在传播西方学术的同时向中国的士大夫传播天主教义,令一方面又努力地将儒家思想和天主教义相调和,使其更容易被中国士人所接受。当时正处于明代中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繁荣,明朝的整个思想界出现了一种冲破理学禁锢、趋于解放的态势。各种思想交相辉映,纲纪陵夷,百家争鸣。这又给天主教的传入及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明朝政府对于天主教也采取了相对宽容的态度,并没有像对待李贽的异端思想一样大加围剿。就连统治者自己——南明永历帝的皇太后、皇后和太子,也都成为了天主教虔诚的信徒,并曾遣使致信给罗马教廷。
在利玛窦“中国式”的传教路线的引导下,天主教在中国不断地发展壮大,1627年教徒人数达到13000,十年后增至40000,江西、浙江、江南、山东、山西、陕西、直隶各省均有分布。到了1661年,中国15个省除了云南和贵州之外,都有了天主教的活动踪迹。
到了清朝,一方面随着社会的逐渐稳定和程朱理学正统思想的确立,另一方面有鉴于明朝后期“空疏误国”的教训,清朝统治者采取了严厉的思想专制措施。而同时天主教的势力又不断地迅猛增长,这让清朝的皇帝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据统计,崇祯末年(1636年)天主教拥有教徒38200人,而到了清朝初年(1664年)就剧增到246000人,而且教徒及天主教堂遍布全国各省。短短的不到三十年的时间,天主教徒的数量就增长了近七倍。并且康熙皇帝通过“礼仪之争”,也己经察觉到了罗马教廷的霸道可能会给中国带来潜在的威胁。就连传教士自己也毫不讳言:“如果说他们(指清廷的皇帝和大臣)反对公开传教,不愿忍受传教士四处活动传教,那只是出于政治的原因,他们担心我们在传教的借口下隐伏了其他的意图。他们粗略地知道欧洲人征服印度的历史,他们担心中国也会遭到同样的征服。”
清朝的皇帝是不允许任何有可能威胁到自己统治地位的因素存在的。更何况天主教的教义本身就与程朱理学相抵触,又“支离狂妄怪诞不经”,自然不能容于清朝皇帝的眼中,于是天主教被视为与各种民间宗教等同的“邪教”,终于逃被禁的厄运。
最后,明清两朝虽然都有对违碍书籍的禁毁,但其不同之处在于,明朝有很多书籍因为有碍于大臣而被禁。在清朝,这种情况却从未发生过。
明朝禁毁违碍书籍的次数为37次,但其中的21次是因为洪武永乐年间大规模屠杀文人的结果,并不是书籍本身有何干碍。剩下的16次禁书中,违碍皇上的事件有10次,而违碍大臣的事件就有6次,占了三分之一还要多。这些事件大多是明朝严重的党争、大臣间互相倾轧的结果。如天启年间,魏忠贤诬陷顾同寅、孙文豸“旧书诗章内有讥讽忠贤字样,硬坐妖书枭斩”。另外,在这有碍大臣的六次禁书事件中,甚至有两次是大臣没有取得皇帝的谕令而借助政府的权利私自禁书。.自然,这两次禁书事件都发生在统治力量比较薄弱的明朝末年。一次是路楷私禁沈青霞遗文,榜示边塞:“有藏沈氏遗文片纸只字者,按捕抵罪”'另外一次则是温育仁,著“绿牡丹”传奇VI讽复社,被复社同盟黎元宽“禁书肆、毁刊本、究作传主名,执育仁家人下于狱”。在清朝,此种因为违碍大臣而禁书的情况即使是在最大的权臣——和珅身上,也不可能发生。乾隆五十六年,彭文勤公元瑞著成《石经考文提要》一书,“和相国嫉焉,大毁提要不善”,两次奏请乾隆皇帝禁毁此书,都没有得到同意。由此可见,清朝皇权的力量、皇帝对于臣子的驾驭能力要远远超越于明朝。
2.2明清禁书规模比较
在这一节当中,笔者主要从禁书的数量和次数两方面来比较明清两朝禁书的规模。由于大部分都是数字统计,为了更加直观与清晰地了解比较,笔者列表如下。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清朝的禁书,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次数上,都远远大于明朝。其中,违碍书籍的数量是明朝的约29.2倍,科举时文是明朝的约27.2倍,剧本小说是明朝的10.2倍,妖书是明朝的约8倍,禁书总数为明朝的约12.6倍。明朝的统治时间为278年,清朝自天聪年间开始禁书,到道光年间,共224年,比明朝还要少50多年,而其禁书的数量却比明朝多了不止十倍。虽然这只是一个概数,但却能很直观地反映出明清两朝在禁书数量上的巨大差距。
为了能够让人有一目了然的印象,笔者现将明清两朝禁书次数的情况绘成了两个曲线图如下:
图一的横坐标为按顺序排列的明澝两朝各个皇帝的年号,纵坐标为每个皇帝统治期间禁书的总次数•(即谕令次数与禁书亊件次数的总和〉。其中正统和天顺年间的禁书笔者算在了一起,将其年号简称为“正天”。
图二的横坐标与图一相同,纵坐标则为明淸两朝各个皇帝统治期间平均每年禁书的次数。这样就可以排除由于统治时间长而禁书数童多,统治时间短而禁书数置少的弊端,从而更加公平地比较各个皇帝禁书的情况.
通过以上两个图表,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禁书在明朝基本上是处于平稳发展的趋势。只是在明初和明末出现了两个小小的高潮。而到了清朝,则处于逐步攀升的趋势,尤其是乾嘉年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潮。到了道光年间,虽然有所下降,但总的禁书次数和年平均次数仍要高于明朝禁书的最高峰。
由此可见,清朝皇帝对于禁书的査缴要比明朝重视得多,他们更加经常地运用行政手段来组织禁书工作,以达到思想专制的目的。
2.3明清禁书手段比较
清朝的禁书手段比明朝更加多样,査禁力度也更加严密。下面,笔者将从禁书手段种类的差异和禁书手段实施程度的差异两方面来比较明清两朝的禁书。
2.3.1手段种类的差异
清朝禁书的手段实际上囊括了明朝禁书手段中的所有项目。笔者在前文中只是总结了比较重要的八点。与明朝比起来,清朝禁书的手段主要多出了逐户査缴、设立书局收缴禁书、收买禁书、禁止翻译禁书等内容。其中,禁止翻译禁书一项是具有清朝少数民族特色的禁书手段,而其他三项,则是为了更加全面地查缴禁书。
自从战国时期秦国的“燔《诗》、《书》而明法令”以来,禁书手段一直没有什么变化,主要就是镑谕民间与专案査缴,明朝的禁书手段和前代相比,也只是大同小异。而到了清朝,禁书作为统治者思想专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其手段的种类相对于前代有了实质性的发展。特别是设立书局査缴禁书一项,更是中国禁书史上的—项创举。清朝的大部分禁书,尤其是违碍书籍与剧本小说,都是通过这种手段收缴上来的,这也是清朝禁书的最主要的手段。另外,从逐户査缴禁书一项,也能看出清朝禁书的严密性,“各省藏书之家,非必尽系知书之人。仅责成地方官劝令呈缴,恐于违碍书籍,未能检査详尽。且或有其家竟无人为之査阅者,均未可定。”因为怕“仅责成地方官劝令呈缴”可能不能“检查详尽”,因此要派各省教官“各赴原籍府分因亲及友……代为清査”,以达到无一鱼漏网的目的。由此可见清朝禁书之严、之密,是其他任何朝代都无法比拟的。
除此之外,清朝政府还把明朝颁定禁书目录这项措施发展得更加完善,成为了一种常规而又有效的禁书手段,特别是在对小说和违碍书籍的禁毁中。这一点笔者在第一章己经较为详细地介绍过,这里就不再赘述。
2.3.2禁书手段实施程度的差异
清朝与明朝的禁书手段最大的差别并不在于手段种类的多寡,而在于手段实施情况与效果的差异。明朝的禁书一般都是朝廷颁发谕令,而实际上却往往并不能将其有效实施。明朝政府曾多次下令禁毁时文,而嘉靖年间的南京翰林院孔目何良俊却依然慨叹:“夫用传注以剿取科第,此犹三十年前事也。今时学者,但要读过经书,更读旧文字T•篇,则取青紫如俯拾地芥矣。夫读千篇旧文,即取青紫,便可荣身显亲,扬名当世。而体认圣经之人,穷年白首,饥冻老死,迄无所成。……则五经四书可尽废矣。”屡次下令禁毁时文的结果却是“五经四书可尽废矣”,由此可见明朝政府是否在真正认真地围剿时文。另外,隆庆年间给事中李贵和上言禁毁陈建所纂的《皇明资治通纪》,以其“荧惑众听,臧否时贤,若不禁绝,为国是害非浅”,于是“上从之”。但这次“始命焚毁”之后,却“海内之传诵如故也”。甚至到了万历年间,“复有重刻行世者,其精工数倍于前”。明朝政府对于小说戏剧也屡次下令禁毁,而到了末年,其情况却是“小说盲词,……层见叠出,愚夫诵之,几与正史并行。……”由此可见,明朝政府禁书,除了专案査缴的文字狱之外,一般都是政府空下谕令,并没有什么有效实施的手段和显著的效果。
与明朝比起来,清朝皇帝在査缴禁书的工作中可谓尽职尽责,极其认真。乾隆三十四年,査禁钱谦益《初学》、《有学》二集,“今偶阅其面页,所刻初学集,则有本府藏板字样,有学集。则有金匮山房订正、及金阊书林敬白字样。是初学集书板,原系伊家所藏,纵其后裔凋零,而其书现在印行,其板自无残缺,转售收存,谅不出江苏地面,无难踪迹跟寻。至有学集,则镌自苏州书肆,自更易于物色。但恐因有査禁之旨,书贾等转视为奇货,乘间私行刷印密藏,希图射利,尤不可不早杜其源。高晋此时现驻苏城,著传谕令其将二书原板、即速査出。”乾隆皇帝査缴禁书的细心实在是令人佩服,连禁书的版本与藏书之地及流传之地都要亲自査看过问,督促官员迅速査缴。有这样的皇帝,其属下官员还有谁敢不尽心竭力地卖力査缴呢。又乾隆四十六年对尹嘉铨一案禁书的査缴,在将尹嘉铨抄家问斩,将其所著禁书销毁之后,乾隆皇帝又下旨说:“尹嘉铨悖谬书籍既多,其原籍亲族戚友,必有存留之本。著传谕袁守侗,明切晓谕,令其将书籍板片悉行呈出,毋任隐匿,一并解京销毁。至尹嘉铨,曾任山东山西甘肃司道,其平日任所必有刊刻流传之处。并著传谕该督抚等详悉访査,如有书籍板片即行解京销毁。倘査办不实致有隐漏,别经发觉必将原办之该督抚等治罪。”皇帝在査缴禁书时连罪者的亲友及曾经为官之地都一一想到,可见清朝对于禁书査缴之严密,及皇帝对待查缴工作的不遗余力。
除此之外,清朝的皇帝对于禁书,尤其是违碍之书,几乎每本都要亲自审阅,签出其违碍之处。雍正年间,世宗皇帝逐条批驳吕留良的观点,还为此专门著成了《大义觉迷录》一书。又如乾隆二十年三月的胡中藻《坚磨生集》案,乾隆皇帝一一签出了其违碍之处:“且至称蒙古为胡儿”,“题曰坚磨生诗钞。坚磨出自鲁论,孔子所称磨涅,乃指佛肸而言,胡中藻以此自号,是诚何心”,“又曰又降一世夏秋冬”,“又曰一把心肠论浊清。加浊字于国号之上,是何肺腑”。等等签出之处,笔者在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这种例子见于清朝禁书的各个案件,几乎每个案件都是由皇帝亲自过问批审的。
另外清朝皇帝一般都命令官员限期收缴禁书,随时汇报收缴情况,并将禁书解京一并销毁。如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査缴违碍书籍谕令:“……著通谕各督抚,以接奉此旨之日为始,予限二年,实力査缴,并再明白宣谕,凡收藏违碍悖逆之书,俱各及早呈缴,仍免治罪。至二年限满。即毋庸再査,如限满后,仍有隐匿存留,违碍悖逆之书,一经发觉,必将收藏者,从重治罪,不能复邀宽典。且惟于承办之督抚是问。”又乾隆五十八年禁科举时文,“令督抚等认真査禁。陆续收缴。三年汇奏一次。并将査出删本解京销毁。”如此限期严办,即使有那种想要敷衍搪塞,将禁书之事不了了之的官员也不得不认真办理。
综上所述,清朝相对于明朝来说,不仅在禁书手段的种类方面有了很大的拓展,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远比明朝要认真严密。可见清朝对于禁书的查缴更加重视。
2.4明清禁书处置比较
在这一节当中,笔者也将从明清两朝对于禁书本身的处置和对于禁书相关之人的处置两个方面来进行比较。
2.4.1对禁书本身处置的差异
首先,从两朝政府对于禁书的处置方法来比较,通过前文的介绍,我们不难看出,明朝政府对于书籍本身的处置有收官、销毁禁书、追毁板籍三种措施,而清朝政府则只有后面的两项。这主要是因为在明朝,将禁书收官这种处置措施是针对天文禁书所采用的。而在清朝,随着天文书籍的解禁,这种处置措施自然也就不复存在了。
另外,从两朝政府对于禁书处置的严密程度来比较,明朝皇帝远远落后于清朝。这一点从两朝政府对于禁书板籍的处置便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明朝政府对于禁书的板籍基本上很少过问,只是对于严重妨碍了国家尊严或者威胁到了统治地位的禁书,才在谕令中下明令追毁其板籍,如对《会定见行律》和《水浒传》的禁毁。而对于那些泛滥成灾的时文与小说,连书籍本身都禁之不绝,对于板片,明朝政府更是懒得理会,只是对那些唾手可得,易于搜缴的板籍,才连同禁书一并禁毁。
在清朝,所有己经刊刻成册、存在板籍的禁书,都要被严格地搜缴出其全部的板籍,连同禁书一并销毁。清朝的禁书比明朝多了何止十倍,各种名目的时文和小说也比明朝更加泛滥,但清朝的皇帝却不像明朝的皇帝那样疏于理会、听之任之,而是在禁书的同时不遗余力地大力査缴其板片。务必要做到斩草除根、消灭净尽。不仅如此,清朝的皇帝还十分细心地留心各种禁书的版本和流传之地,务须要将所有版本的板片,和其可能流传之地的所有板片都一并査收销毁。这从上一小节中乾隆皇帝对于钱谦益和尹嘉铨二人禁书查毁的例子中便可以看出。
2.4.2对于禁书相关之人处置的差异
从两朝对于禁书内容的分类来看,明清两代相同种类的禁书有:违碍书籍、科举时文、剧本小说、妖书四种。其中对于科举时文和剧本小说的处置一般都是针对书籍本身,而并不牵连相关之人。因此,在这一回目中,笔者主要比较一下两朝对于违碍书籍和妖书相关之人的处置。
首先,对于违碍书籍相关之人的处置,在明朝,最重的刑罚是处死,最轻的刑罚为置之不问。其中永乐年间的禁书案例都是因人废书,被处死及连坐的文人既不是因为禁书,也不是因为文字狱,而是因为效忠建文帝。禁书只是对其处罚的连带结果。在这里,笔者暂且不将这此案例算在对于禁书的相关处置之内。
除去上述靖难之役禁书的案例,明朝共禁毁违碍书籍36次,其中相关之人被处死的案例有23件,大约占63.8%,因为违碍书籍而连坐的案例笔者目前还没有发现。
清朝禁毁违碍书籍的案例到道光年间共有103件,其中相关之人被处死的有50件,大约占48.5%;连坐家属的有32件,大约占31%,(清朝连坐家属的刑罚一般为男性家属处斩,女性家属给功臣为奴);官员因为査禁违碍之书不力而受到牵连的有9件,大约占9%,其中有三起案件牵连的官员被处死。
为了更加清晰地比较两朝对于禁书相关之人处置的差异,笔者列一个简单的表格如下:
由上表可以看出,对于违碍书籍相关之人判处死刑的处置,明朝所占的比例相对于清朝较大,但这23件处死的案例中,有二十件发生在洪武年间,是太祖皇帝罗织文字狱大肆屠杀文人的结果。在以后由明朝统治的200多年间所发生的寥寥可数的十几件禁书案中,只有三个案例的相关之人被判处了死刑。其他的基本上都是杖责、流放,甚至无罪释放。另外,明朝没有因为违碍书籍而连坐家人的案例,更没有牵连办案官员。而在清朝,连坐的案件是比较普遍的,并且,皇帝还常常迁怒于办事不利的官员。
以上,我们只是从数字上理性地感受了一下二者的区别,下面笔者将通过具体的案例让大家更为感性地认识到清朝对于禁书相关人员处罚的严酷性。
清朝有很多违碍书籍的案例是因为著书或献书之人神志不清,患有疯癫之症而引起的。通常情况下,正常人是不会和疯子一般见识的,但是在清朝,疯人著书或献书却能掀起大狱。如乾隆十八年丁文彬献书案,主犯丁文彬原系一个神智错乱的疯子,却被判为凌迟处死,其兄侄三人被判斩监候,十五岁以下的两个侄子给付功臣家为奴。
另还有蔡、徐二人,只因为看过丁文彬所著“逆书”,就被判杖责,并革去功名。
与此相类似的另外五个疯人献书案中,只有两人幸免于死,被判处杖责和流放,其他三人都或被凌迟,或被斩首。
另外,清朝禁书案牵连人数之广,是令人难以想象的。如康熙年间的明史案中,牵连70多人,其中有很多只是因为买书或卖书便送了性命,更有一个“朱姓者”,只是卖书者的邻居,因为书贾正好外出,买书之人“坐其家少侍,及书贾返,朱为判其价”,由此就被“偕其妻发极边”,即使这样,还是因为他已经年逾七十而被轻判了。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乾隆四十四年,智天豹《本朝万年书》案,赵五只因租赁房子给智天豹,就被杖责八十。乾隆四十七年卓长龄诗集案中,其子卓天柱本系目盲,根本看不到任何悖逆之书,却也被“从轻”判处斩监候。由此可见,在清朝,只要和禁书沾上一点点关系的人,都可能招来杀头流放之祸。
更加离谱的是,即使是和禁书没有一点点关系的人,也会受到无辜的牵连。雍正四年的査嗣庭日记案,除了处置査嗣庭—家外,竟因为“浙江士子,未必不因此效尤”,而“将浙江人乡会试停止”。因为一本禁书,而牵连一省的文人士子,刑罚之重,
牵连之广可见矣。乾隆二十年胡中藻案件中,大学士等也曾议奏照査嗣庭案例停止江西省乡会试,幸好乾隆皇帝及时认识到了乃父的过激行为,说道:“因胡中藻一人,而阻通省士子上进之阶,朕心实有所不忍,所奏不必行”,但他同时也下诏说“嗣后如再有此等悖逆之案。不但暂停数科。必当大示义正。以挽颓风。该省士民其共知所儆。”由此看来,乾隆皇帝对于停止乡会试之事也并非全然“不忍”。
而在明朝,逃民涂仁用所上诗词同样的“语涉妖妄”,只被判处发戍辽东铁岭卫,并不牵连任何家属或官员。而吏部尚书王公恕,作《大司马三原王公传》,有所违碍,孝宗皇帝只是命其“烧毁板籍”而己,并不下罪本人。倒是王恕反而埋怨起皇帝来了,竟然因此而赌气“乞致仕”而去。这种情况在清朝是实在难以想象的。
另外《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十八中明文规定:“……嗣后有举首诗文书札悖逆讥刺者,务令承审各官细心推详,如其语言文义显有悖逆之迹者,仍照律拟罪,遇赦不准援免。”这就将违碍罪名与谋反大逆相等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得到宽免。而明代的《大明律》中却从来没有相关规定。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很清楚地认识到明清两朝对于违碍书籍相关之人处置的差异。虽然明朝被判处死案件的比例较大,但却几乎都发生在明朝初年,这与洪武皇帝对于文人的偏见有着直接的关系。明朝的禁书案件没有连坐家属的处置,而清朝在处死主犯的同时往往连坐家属及办案官员,甚至是不相干之人。处罚之重,牵连人数之广,是明朝远远无法比拟的。
其次,对于妖书相关人员的处置,明清两朝的律法中都做有相关规定。
《大明律•刑律一》“贼盗”第三条“造妖书妖言”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七百八十卷规定:“凡妄布邪言,书写张帖,煽惑人心,为首者皆斩立决,为从者皆斩监候。若造谶炜妖书妖言,传用惑人,不及众者,发往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若他人传造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从以上两条法律中可以看出,明清两朝对于私藏妖书、传用惑众的处罚基本相同。都是处斩、杖责、流放。这一来是由于清朝建国初期,大部分沿袭了明朝的法律。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妖书案一般都和谋反作乱相联系,这是历朝统治者最不能容忍的,所以处罚大都极重。
虽然两个朝代对于造作妖书和谋反叛乱之人的处置大致相似,但实际上还是有着一些差别的。笔者在第一章里己经略有交代,明朝对于造作妖书谋反作乱之人的处置一般都是主犯斩首,从犯发边。而在清朝,往往是主犯凌迟或寸磔,余犯斩首,从者流放。而且清朝的皇帝常常并不按照“造妖书妖言”律给人犯定罪,而是常常将造妖书妖言者定为谋反大罪。除了第一章所列举的乾隆年间张保太一案,又如道光十二年五月的王奉详一案,也同样“照谋叛不分首从皆斩律,拟斩立决。”,其余人等“均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在这个案子中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被处死的王奉详等十几个人,实际上并没有谋反实迹,而只是“钞存狂悖歌词会簿,希图惑众敛钱”而己。这种只由于授徒念经等情况而遭到极重处置的案例在清朝还有很多。由此可见,在清朝,任何名义的聚众行为都不能容于当权者眼中,都会遭到严厉的处罚。
此外,清朝在《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七百三十卷中明文规定,谋反叛逆、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内乱、强盗、妖言、十恶等罪为不赦之罪,即使是在大赦天下之时也不能得到宽免。而《大明律》“常赦所不原”条例中却没有“妖书妖言”的相关规定。而且在明朝确实也曾赦免过造妖书惑众之罪。成化四年十月,“山东德平县民张中,……得金锁洪阳大策等妖书,……自号白毛祖师,……诱村民王聪,言其四外招集已有万余人,欲伺秋冬攻河南城池。聪知其诈,奏闻捕获,都察院问拟坐斩。至是遇赦,复请区处。上以中情犯深重命禁锢之,余党从轻发落……”造妖书惑众却并不处斩,清朝的皇帝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这么仁慈的。可见明朝对于造妖书者的处置确实较清朝为轻。
通过比较对于违碍书籍和妖书的相关之人的处置,我们可以看出,清朝对于禁书相关之人的处置较明朝来讲要严厉得多。这主要表现在对当事者的刑罚要远为严厉,并且常常牵连无辜之人,甚至连疯子也不放过。而且对于妖书和违碍书籍的相关人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予以宽免。
通过本章中对于明清两朝禁书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清朝的禁书要远较明朝严厉。在规模上,清朝的禁书无论在数量上还是次数上都远胜于明朝,其禁书总数是明朝的12.6倍,颁布禁书谕令的次数则是明朝的4倍。清朝的禁书手段也更加全面,逐户査缴、颁布禁书书目、设立书局收书,这些在清朝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在明朝根本没有被运用起来。明朝的皇帝往往都是空下谕旨,甚至听凭禁书泛滥。清朝政府对于禁书的査缴也更加彻底,基本上每个案件都由皇帝亲自过问,甚至连禁书的各个版本和其可能的流传之地都要一一责令官员严格査禁,而对于禁书的板籍也和禁书一样务必要做到销毁净尽。清朝对于禁书相关之人的处置,也远较明朝严厉,其刑罚更重,连坐更加普遍,甚至常常牵连无辜之人,而且对于有所违碍和造妖言的罪名,等同谋反大逆之罪,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给予宽免。由此可见,清朝的禁书无论是从规模上,手段上,还是处置上,都远较明朝严厉。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则是两个朝代思想专制的差异。这一点,笔者将在下一章中做更为详细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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