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的通告
(第8号)
为了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现就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通告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外地协查的密切接触者,在各区指定的场所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二、对确有特殊困难、特殊情况的,需经所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意,方可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必须严格按规范执行。
三、对拒不执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者,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四、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日。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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