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中国背景的当事人在美国法院败诉,不是因为处于法律或事实上的不利地位,而是因为:(一)他们不了解如何挑选合适的代理律师,不理解如何配合律师的工作;(二)他们不理解美国诉讼的程序规则,对取证过程、诉讼成本、判决执行等方面存在误解。本文简介美国民商事诉讼的实质和程序规则,并着重介绍中国公司或个人在美国应对民事诉讼应当注意的九个事项。
一,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影视作品中的律政案件多数是刑事案件,即检察官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在刑事案件本身中,受害者不是原告,而很可能和警察一道是国家的证人。美国刑事案件的受害者一般可以作为原告,对责任方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比如,公司发现一个员工偷盗公司资产,或者投资人发现公司高管欺诈投资人,可以考虑向政府报案。但是一旦刑事案件立案,受害者并无法律地位控制案件进展和处理方式。所以,在处理类似经济刑事案件时,受害者也应先咨询商业诉讼律师。
    另外,美国公权部门(包括警察局、检察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比如证监会)一般把司法资源重点用于证据确凿或者社会影响巨大恶劣的经济犯罪案件。对于商业交易各方的争议,比如小规模的投资欺诈,或者侵吞偷盗公司资产行为,公权部门介入调查立案的可能性较小。道理很简单:美国的司法制度假定商业交易(尤其是投资交易)的各方有法律意识和能力保护自己,而政府不宜花费纳税人的钱去处理商业争议,特别是规模不大、证据不确凿的经济案件。
    所以,中国公司或者个人赴美投资时候,必须做好前期的尽职调查和交易文件的起草工作,以及投后的监管工作,不宜依赖美国政府包括法院来“主持公道”。

二,    如何挑选合适的诉讼律师并与律师配合工作
    无论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当事人需要律师代理。本所在“美国律师的行业特点与司法实践概览”中指出,美国律师行业分工细致。客户遇到民事商事诉讼,需要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民事商事诉讼律师代理。一般而言,代理律师至少需要5年以上商事诉讼经验,最好在具备一定规模的律所接受过比较系统的诉讼实务训练。
    如果律所其他律师对争议实质法律问题有相关经验,那诉讼律师与之配合工作,效果更好。比如,股东与公司就股东权益(比如股息、退股还款)产生争议,如果股东的律师团队中既有经验丰富的诉讼律师,又有经常起草所以理解公司章程等治理文件的公司法律师,那么他们之间相互配合,能够更好服务股东客户。
    国内很多公司客户到了美国之后因为个人关系等等,往往会一股脑把所有的法律事务的都交给一个(华人)律师负责。比如说,让一个专注比较简易的个人法律问题的律师去指挥决策一个专利诉讼;这相当于让一名牙医指挥脑外科手术。其实,一个有职业道德的律师面对自己不具备经验、也不可能很快学习、掌握、驾驭的法律问题时,应该建议客户去聘用具备相应经验的律师。当然这个律师可以继续协助沟通,协调工作,但是不能主导该案件。
     有些中国客户认为,在找到合适的律师后,诉讼交给律师就好了,自己可以做甩手掌柜了,或者运筹帷幄,指挥作战了。其实,一个负责的客户在诉讼中,既不能盲目依赖律师,也不能瞎指挥律师,而应把律师当成队友,双方有效配合;否则很可能步步受挫(详情如下),最终败北。

三,    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
    在美国提起诉讼主要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原告按法定程序将诉讼文书有效送达至被告
2.  美国法院对争议事项有司法管辖权
3.  审理法院对被告具有司法管辖权
    原告在起诉阶段,不需要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但是其所作的事实陈述的关键细节要具体清晰,其余部分也必须完整准确,留待今后继续取证才能明确的关键事实也可以如此说明。起诉书不宜含糊其辞,或者有过多的道德宣言或者情绪渲染。
     在准备起诉书时,原告必须和律师紧密配合,与律师分享相关事实与文件之后,对事实的取舍与描述的角度与律师一道作出分析判断,之后逐句核实起诉书的具体内容。

四,    如何准备应诉
    在联邦民事案件中,除非有特殊情况、双方约定或法院批准,被告通常需在被送达传票及起诉状后的21天内进行答辩。另一种是提出主张特定抗辩的答辩前动议(Pre-answer Motions)。动议是当事人为请求法院发布一项命令而提出的申请。动议的事项可以是提出要求某项工作延长时间,或要求法院作出制裁命令;另外还有处置性动议,即请求法院不经审判而判定案件(见下文详述),包括答辩前要求撤销案件的动议,要求即决判决的动议等。
    在美国,法院通常不会自行审查起诉状的充分性,更不会对起诉书作实质事实审查。法院一般不在被告未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主动撤销存在缺陷的起诉。  
    如果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答辩,原告可以提出不应诉判决(Default Judgment)的动议。不应诉判决是案件实体的终局判决,即判决原告胜诉。除非情况特殊,该等判决不可撤销。有些中国客户在知道被诉后,抱有侥幸心理,不积极应诉以为这样可以躲避诉讼,殊不知这样的做法不仅使自己失去了实体上抗辩的机会,甚至还可能面对法院的罚金。
    在提交答辩状及诉辩结束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不经实质审判而对诉辩状中的某一权益的主张、辩护或者所有者权益主张、权辩护作出判决,这被称为简易判决的动议(Summary Judgment)。简易判决的标准是:动议涵盖的权益主张或者辩护不存在需要审判的事实问题, 仅有法律问题需要法院裁定。
    比如,法官在审理被告要求法官撤销原告的起诉的简易判决的动议时,必须把原告状纸中所指称的事实和援引的法律朝对原告最有利的方向理解,如果法官如此理解之后,仍然发现原告没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受被告侵犯,那法官就必须撤销案件。如果法官依此标准没有撤销诉讼,那案件就会进入调查取证阶段。从这个角度看,美国民事诉讼的实质“立案”标准不高。

五,    审前程序:调查取证
    诉讼双方都提交以及有效送达了第一轮诉讼文书,且法院没有批准被告提出的答辩前动议后,案件则进入了调查取证(Discovery)阶段。
    调查取证由双方律师主导,其间双方相互索要、交换各自与案件相关证据,一方律师会对另一方证人进行庭外录证(Deposition)。当事人一般都可能是证人,必须出席对方律师的庭外录证,如实回答对方律师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取证是各方由律师主导完成,除非双方律师对某具体的证据、证人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请求法院介入,那法官一般不予介入。
    在这个过程中,客户的配合也非常重要。客户作为当事人更了解案件的事实背景。如果客户没有紧密配合律师,不与律师一道准备证据索要清单、不与律师一道审阅对方的提供的证据,律师就可能被对方的证据误导,或者不向对方索要关键的证据,不能掌握事实全貌或者关键细节。
    诉讼双方律师通过交换证据以及对证人的庭外录证后,对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主张和辩护的事实证据基础有了更清晰的理解后,能更好地推测庭审结果,所以更有可能达成和解。所谓美国绝大数民事诉讼都以庭外和解结束,其实都是双方证据摊牌、知己知彼之后,在庭审的阴影下,案例的“指导”下完成的。
    随着调查取证程序的推进,当事人也会提出一些程序性的动议,例如请求法院命令要求一方提交与争议相关、而对方拒不提交的证据。在实践中,有很多客户认为雇佣律师后,准备诉讼材料就都是律师的责任,不积极配合提供文件。他们不知道,如果无故错过提交证据的时限,或者拒绝提供法院命令提供的证据,或者证据作假,法官很可能“罔顾事实”,就证据可能证明的事实争议朝着对他们相反的方向直接判决。
六,    陪审团审判
   在美国,除非双方另外约定,那么一般是法官审理法律,而陪审团审理并认定事实。陪审团的成员来自社会大众,是名符其实的无偿服务的“公民审判团”。他们并非国家公职人员,也无法律专业训练,更不全职审理案件。每一个具体的案件都由双方律师在法官主持下依照规则,从陪审团人选池中挑选,组建一个上至12人的陪审团。
    庭审过程中,法官通过适用证据法以及其他民事诉讼程序法,犹如体育比赛的裁判一样,在双方有争议时裁定具体证据、证人、证词是否可以纳入庭审,供评审团认定事实所用。陪审团不能向双方律师提出任何问题,方律不能与陪审团人员作任何相互交流。
    在诉讼双方证据完成呈堂,证人作证完毕,律师最后陈词后,法官向陪审团就其必须适用于案件的法律作出指示与解释。陪审团此后进入陪审团室评议、辨析、考量。民事案件的陪审团的裁决不一定需要所有陪审员意见完全一致,但至少必须高度一致。如果陪审团的裁决并没有达成法定的一致要求,法官一般会宣布审判无效。该案件另定日期,重开庭审,由另一组陪审团审理。
    若陪审团裁决达成法定一致,该裁决生效。陪审团无需对裁决进行任何解释。在陪审团作出裁决后,法官将陪审团的裁决引入判决书。

七,    判决的执行
    如果原告胜诉,被告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30天的暂停执行判决的期限,以便败诉方安排付款或另做打算。通常情况下,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中止执行保证金,从而获得判决的暂停执行。在暂停执行期限届满后,败诉方必须支付判决书上的金额。如果败诉方拒不付款,胜诉方可凭执行令状强行执行判决。
    很多中国的贸易商或者制造商在与美方贸易时,遇到美方买家不支付应收货款的问题。中方即使胜诉,很多时候会因为其买家作为公司实体没有资产,很难执行胜诉判决。而买家公司的股东或者关联公司即使有资产,也因为没有为该笔应付货款作担保,一般不会为该笔债务产生的判决负责。另外,针对个人的判决也可能因为个人缺乏资产、或者隐匿资产而难以执行。

八,    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
  除了案件本身法律依据、实体证据是否充足、程序上是否完整,法官、律师、陪审团的素质,客户自身与律师的配合程度都可能改变诉讼的结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联邦法院的法官的专业素质一般远远优于地方法院法官。所以,当事人在签订投资或者其他合约时候,应该优先考虑约定由联邦法院裁决其争议。
    很多中国客户在与美方往来时,不擅长恰当使用美国商业律师为交易做好前期的法律尽职调查,也没有符合美国法律和商业惯例的交易文件。他们经常套用中国的法律和惯例,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写出一些美国法律下“四不像”的文件。这不仅容易产生争议,而且在争议发生之后,往往出现很多稀奇古怪的法律问题,使得诉讼律师难以评估其权益主张的强弱,更难以预见诉讼的结果。
     另外, 很多中国的客户规则意识薄弱,始终认为自己“在理”,就应该胜诉,而缺乏按照规则与律师紧密配合,做好二传手的具体工作的耐心。这犹如认为足球比赛中犯规进的球,只要反映了球员高超的球技,就应该得分。这种思维方式导致他们在程序上败北,犹如把足球踢进自己的大门之后,深觉“蒙冤”。

九,    诉讼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美国的民事诉讼可以非常耗费时间。美国法院很多时候没有审限要求(即某类案件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审理判决),诉讼程序持续的时间取决于很多因素:争议的复杂程度、取证的工作量、律师的工作效率、法庭的排期等。所以,在美国民事诉讼很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少则一两年,长则数年甚至十几年。
    律师费方面,中国客户也和美国的诉讼律师有很多不同的期望。很多中国客户比较熟悉的一种收费模式是:无论律师在这个案子上花费多少小时,只能收取一个事先约定的固定价格,俗称“一口价”。但是因为前述种种原因,美国诉讼律师很难接受这样的安排。
    另一种是风险代理模式,即案件胜诉后,律师收取等于执行到的金额中的固定百分比作为律师费。在实践中,美国律师一般仅仅会在责任比较清晰,胜诉比较确定的案件中选择风险代理。比如,医疗事故、产品责任、工伤案件中,责任方法律责任相对明确,并且判决或者和解的赔偿额度由被告的保险公司赔付,基本上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商事争议,律师在案件初始往往较难判断案件走向,或者判决执行难度,所以大多律师必须以工作小时计费收费。中国客户很难接受这种付费方式,担心这是“无底洞,”甚至担心律师谎报夸大工作时间。其实,称职的商业诉讼律师有足够的工作,没有必要这样通过欺骗客户获利,而且这样很可能丢失客户、甚至丢失执照。
    另外,除非双方事先约定,或者法律另行规定,或者法官另外裁定,在美国民事诉讼中,胜诉的一方不能从败诉一方中获得律师费赔偿。所以,美国货款交易中,银行或财团都会在文件中明确约定,其起诉对方以执行债权的律师费必须由对方支付。中国的出口商及投资方往往没有争取到此等权益,所以即使胜诉,在支付了律师费之后,仍可能得不偿失,或者至少行权成本比较高,导致其在争议中处于被动状态。
    总之,客户节省诉讼律师费用的最佳途径其实也是客户胜诉的最佳途径,那就是:(1)在交易之前聘请合适的商法律师,配合律师的工作,做好交易的尽职调查和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2)在诉讼开展之后聘请合适的诉讼律师,配合律师的工作,做好诉讼的各项具体的程序和实质工作。

    成美律师事务所(www.ambizlaw.com)由柳治平律师、陈勇律师孙霖律师创建,为客户提供公司法(投资并购、公司治理),知识产权法和商业争端解决等法律服务。以下为事务所诉讼部律师简介:
    施拉夫律师: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哈佛法学院博士,自1980年代,施拉夫律师先后在多家著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执业,具备30多年的复杂诉讼和上诉经验。他专注于复杂和高额的商业诉讼。他的客户包括美国银行、米勒酿酒公司和迪斯尼影城等。
    博维希律师: 新英格兰法学院博士, 博维希先生拥有广泛的执业经验和跨学科的专业背景。他在初审和上诉法院主办了很多复杂的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的诉讼案子,涵盖商业合同、投资交易、公司治理(包括股东间争议)、地产交易、商标和版权等争议。
    本文为普法公益文章, 版权属于成美律所。欢迎读者在注明作者之后转发。欢迎订阅本公众号。 律所特此感谢柳治平律师、徐佳律师与以上诉讼律结合律所办案经验,整理撰写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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