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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INA §212(a) 中所列出的不允许外国人入境的理由(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通常包括:健康相关因素,犯罪相关因素,安全相关因素,入境后有可能成为公共负担,非法入境及违反移民法等。每个意图入境美国的外国人,无论你是申请非移民类签证,寻求赴美短暂停留,还是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美国境内转换身份、申请绿卡;又或是你已经获得了绿卡,需要再入境,都有可能被审查是否存在不允许入境的情况。除少数安全因素外,在非移民签证中,大多数不可入境情形都可以根据相对宽泛和灵活的标准,申请非移民签证豁免,通常称之为212(d) (3) 豁免。在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时,针对不可入境情形申请豁免的外籍人士通常需要通过提交I-601表格来申请豁免。
最常见的I-601豁免事由是:如果外籍人士被拒绝入境,其在美国的亲人和家庭可能承受巨大的困难 (extreme hardship) 。注意,这里的亲人是指外籍人士的具有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亲人,通常是配偶或父母。某些情况下,其拥有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子女也可作为合格的美国亲属。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合格的亲属是谁,在申请豁免时,重点都是必须证明该美国亲属会因外国申请人被拒入境而经历极端困境,而拒绝入境将对外国申请人本身产生什么影响则并不是审理的主要考虑因素。
申请I-601移民局考虑的因素
  • 符合资格的亲属的健康状况
  • 符合资格的亲属的财务困难
  • 符合资格的亲属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 申请人的移民历史
  • 申请人和合格亲属的家庭关系
  • 符合资格的亲属的年龄
  • 申请人是否具备良好的品格
  • 符合资格的亲属极端困难的程度及证据
  • 申请人合法或非法居住美国的时间
  • 其他特殊原因:如文化,语言,宗教, 歧视,或者缺乏支持和保护等
适用于申请I-601豁免的拒绝入境原因
申请人在境外面试因某些移民或非移民签证类别被认定不可以接受的外国人,或无法接受调整为永久合法居民身份的外国人,可依照INA第212条的规定获得豁免。其中包括:
  • 与健康相关的不可受理理由
  • 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传染性疾病引起的与健康相关的不可接受性,包括A类结核,类脉管炎,淋病,腹股沟肉芽肿,性病,性病,梅毒,麻风病等
  • 基于宗教信仰或道德信念拒绝接种疫苗的
  • 构成或将威胁他人的安全,财产或福利的有害行为相关的身体或精神疾病
  • 某些不可受理的刑事理由
  • 移民欺诈和虚假陈述
  • 极权党派成员
  • 外籍走私者
  • 应受到民事处罚的外国人
  • 由于在美国的非法居留而受到3年或10年限制的外国人
不适用于申请I-601豁免的拒绝入境原因
由于以下被拒绝入境的原因, 不属于I-601豁免的范围:
  • 毒品和药物成瘾的外国人
  • 贩卖或运输管制物品的外国人
  • 被判谋杀, 虐待, 贩卖人口等刑事重罪的外国人
  • 恐怖主义, 间谍组织成员
  • 严重危害美国外交政策的外国人
  • 参与纳税迫害或种族灭绝活动的外国人
  • 以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反对,控制或推翻美国政府的外国人
  • 造成美国公共负担的外国人
  • 偷渡进入美国的外国人
  • 谎称自己为美国公民的外国人
申请I-601豁免需提供的资料
I-601豁免申请复杂并耗时,准备的资料要求较高,建议预约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可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探讨。并且, 律师可以协助您准备需要提供的材料。更能让您顺利申请。
常见的申请材料:
  • 申请人和符合资格的亲属的的关系证明复印件
  •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复印件,护照主页和签证页受益人出生证明复印件、护照主页, 美国签证页或I-94;
  • 申请人和符合资格的亲属结婚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复印件
  • 符合资格的亲属的医疗健康记录
  • 符合资格的亲属和申请人的财务记录
  • 申请人的移民历史
  • 申请的犯罪记录, 如果适用
  • 申请人和符合资格的亲属以及照片。例如家庭成员度假,家庭活动或参与社区活动的照片等
  • 解释符合资格的亲属遭受何种极端困难的申明书
什么是极端困难
极端困难”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而是根据每个案件所特有的事实和情况而定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在其政策手册中指出,在评估符合条件的美国亲属是否会遇到极端困难时,必须综合考虑所有因素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归根结底,移民官拥有自主裁量权,去根据个案的整体情况酌情判定该困难是否极端。
确定“极端困难”的考量因素:移民局在判断合格的美国亲属是否会经历极端困难时需要综合考量总体情况。移民局政策手册中列举了一些因素:
  • 家庭关系/个人因素, 例如:美国的近亲及其出生国家、国籍国家,与配偶或子女的分离,所涉当事人的年龄,在美国的居住时间和社会联系等;
  • 财务上的影响,例如:未来的就业能力,因出售房屋或企业而造成的损失,职业终止,生活水平下降,弥补短期损失的能力,满足特殊需求的成本,例如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特殊教育或培训费用,家庭成员(老年人和患病父母)的护理费用等;
  • 健康状况及对其护理的影响,例如:身体或精神状况所需的持续或特殊治疗,在国外这种治疗的普及性和质量,预期治疗的持续时间,慢性vs.急性或长期vs.短期护理,以及是否需要申请人协助护理等;
  • 教育方面的影响,例如:丧失高等教育机会,教育质量较低或教育选择范围有限,当前课程中断,使用外语或外国文化进行教育,从而造成时间或薪酬损失,缺乏特定领域的培训项目等;
  • 特殊因素, 例如:文化,语言,宗教和种族障碍;对受到迫害,身体伤害的合理担忧;社会排斥或污名化, 缺乏获得支持、指导或保护的社会机构等。
移民官会先判断是否有以上任何单独的因素能使情况上升到极端困难的程度。如果任何一个单独的因素都不能达到极端困难的程度,那么移民官就必须综合考虑所有因素,以确定它们是否能累计上升到极端困难程度。除此之外,该政策手册还列举了几个审理过程中非常可能被移民官视为符合“极端困境”的重要因素,包括:
  • 合格美国亲属或相关家庭成员的有残障状况
  • 合格美国亲属正在服兵役
  • 申请人子女的照料责任会产生重大转移,从而使合格的美国亲属遭受极端困难
不同程度极端困难的例子
★★★极端困难:
  • 符合资格的亲属患有重大疾病,例如癌症,老人痴呆, 中风等,极度需要家人陪伴;
  • 符合资格的亲属属于长期病患者或残疾,需要家人照顾日常生活;
  • 符合资格的亲戚年迈无法自我照料;
  • 符合资格的亲属正在美国军队服役。
★★极端困难:
  • 申请人的符合资格的亲属无法单独照顾其婚生年幼子女;
  • 符合资格的亲属经历严重的医疗问题,例如准备接受重大手术, 需要申请人持续照顾;
  • 符合资格的亲戚患有慢性疾病例如高血压,糖尿病,哮喘, 自闭症等。
★极端困难:
  • 符合资格的亲属被争端为中度抑郁,可能是与申请人分隔两地的担心而引起的;
  • 符合资格的的亲属在美国需要完成获得专业资格的执照,并且该执照只能在美国完成,例如医生, 律师等行业。所以无法定居申请人的母国;
  • 符合资格的亲属在经济上依赖申请。
关于I-601A豁免
I-601A是2013年奥巴马发布的白卡豁免政策,主要是针对非法滞留的情况,包括:逾期滞留(签证到期后未离境)、非法入境(偷渡)、转换身份失败下一个错别字后未离境(黑在美国)等等。由于非法滞留超过180天(但少于一年),离境后就会有三年不能入境美国的限制;而若是逾期滞留超过一年,则将受到10年不得入境美国的限制。由于你的身份已经过期,因此若移民申请获批,你仍无法在美国当地转换身份,只能回去中国领馆申请签证。但是这么一离境,你就触发了这个三年或是十年不得入境美国的禁令。
先前的2013年临时豁免规则,仅允许父亲、母亲或配偶为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的非法移民可以申请豁免,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2016年7月底正式宣布「扩大不得入境非法移民临时豁免」(Expansion of Provisional Unlawful Presence Waivers of Inadmissibility)规则(简称I-601A扩大临时豁免规则),于当年8月29日生效。修正后的扩大临时豁免规则,适用范围扩大为父亲、母亲或配偶为美国公民及永久居民的所有非法移民亲属。
过去的临时豁免政策只允许公民的近亲才有资格申请,扩大后的临时豁免使有资格申请的人扩大到所有移民类别,包括各类亲属移民、劳工移民、抽签移民等,只要他们在美国有合资格的亲属(qualifying relatives),即具有绿卡或公民身份的配偶或父母。
取得I-601A豁免的条件是什么?
要取得I-601A的豁免,申请的人必须要能证明他的离开会对他美国公民或绿卡的配偶或是父母造成极度的困难。美国移民局考虑以下条件来判断申请人有没有达到极度困难的要求, 比如:
  • 美国以及原籍国家的家庭关系;
  • 原先国家的国内状况;
  • 申请人的美国公民的配偶或母亲的年龄;
  • 申请人在美国居住的时间;
  • 身体或心理上的健康状况;
  • 经济上的困难;
  • 以及教育上的困难。
这些条件只是移民局考虑的条件的一部分,并不是全部。根据奥巴马的行政令,移民局被要求要阐明移民局官员考虑这些申请的条件。
601A与601豁免的区别
I-601是“拒绝入境豁免申请”,适用于美国境外的申请人,通常是附加在其他申请中的豁免,例如旅游签证、学生签证、工作签证等被拒签时就可能可以视情况适用。但是申请人本身若有获批的移民申请,人在境外仍可以使用此豁免入境美国取得绿卡。I-601包含的范围很广,任何原因被拒绝入境,例如前面有提到的:有犯罪纪录、健康因素、诈欺、政党理由、曾经逾期滞留、被潜返、或是因故面签没过被拒绝等原则上都可以适用。常见的情况都是由于之前向美国政府递交的材料中有作假丶欺骗信息,或者之前的律师没有做好,从而需要通过I-601欺诈豁免才能解释。所以说申请不能乱填,否则后患无穷。因为,移民局会有你所递交所有申请的完整记录。
I-601A也俗称“白卡豁免”,主要是给”现在已在美国境内,已经有获批的移民申请,但因为逾期滞留而无法转换身份又不敢离境”的人申请;批准后必须回中国领馆接受面签,但若顺利通过面签,则返美后将会获得绿卡。就是让你在离开美国前申请这个豁免,获批后就可以给你一次机会回中国广州领事馆问话,通过后就能够顺利拿着移民签证登陆美国拿到绿卡,不受到三年或是十年的禁令限制。申请人需要证明的是他的离开会对他的美国公民父母、配偶、或是子女带来极度困难。通常601A豁免申请比601豁免更容易通过。
两种申请本身不是绿卡申请,但是可以帮申请人在绿卡申请道路上排除障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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