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做试管婴儿手术
结果手术还没成功
丈夫却不幸去世
妻子要求继续实施手术

但医院却拒绝了
近日
思明法院对厦门首例胚胎移植案
作出一审判决
家庭:
合法行使生育权 家人均表示支持
小王和小秋是一对年轻夫妻
2015年12月,二人登记结婚
2018年
住在漳州的夫妻俩来到
厦门某医院希望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双方达成了医疗服务合同
约定某医院为夫妻俩
实施胚胎冷冻、保管、移植服务
2019年8月13日,医院为小秋提取并保存了两枚卵裂胚和两枚囊胚。10月4日,夫妻俩来到医院就两枚卵裂胚实施了胚胎移植手术,但最终未能成功受孕。2020年4月,夫妻俩再次来到某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并准备在2020年5月针对剩余的两枚囊胚实施手术,没想到的是,小王却在5月6日因工伤意外去世。
小秋希望医院能继续为她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医院却以小王去世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小秋便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这场手术寄托了两家人的全部希望,也是实现我生育权的合法途径,并不存在任何违反道德和相关法律规则的情况。”小秋表示,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不应该被剥夺。

法庭上
坐在旁听席的小秋爸爸妈妈
以及婆婆公公均表示
支持她生育孩子
医院:
不符合规定 且无法完成必备程序
对于小秋的说法
医院方面是怎么看呢?

医院代表则表示:
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小王因工身故,原告应属于单身妇女的范畴,根据上述规定,医院不能为小秋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再加上由于小王现在无法签署手术同意书等文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必备程序也无法完成,医院更无法为其实施手术。
医院代表还说,院内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专门就“能否为小秋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全部与会人员均认为不宜继续履行与原告之间的合同,但医院会依从法院判决执行。
思明法院:
要求医院继续为女方实施手术
作为厦门首例胚胎移植案
近日
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要求医院继续为女方实施手术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和小秋与厦门某医院双方成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医院应继续依照合同中写明的,将现存的胚胎解冻复苏移植,直至无剩余胚胎。小王因故身亡,没能签署《知情同意书》,但并不影响小秋要求某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义务。某医院称继续履行合同违反知情同意原则缺乏依据。
关于某医院称小秋丧偶后属于“单身女子”,院方不能对其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否则有违医疗伦理原则,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目前对于丈夫死亡后是否允许对丧偶妇女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讼争涉及的医疗伦理原则是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性规范;小秋作为丧偶单身妇女,有别于一般的单身妇女。
综上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