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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法案对于申请人的子女有年龄规定,即提出申请时, 子女的年龄不得超过21周岁(递件时间必须在孩子的21岁生日之前)。超过年龄的子女无法作为副申请人随同申请。
很多人也常常听说“21周岁”是道坎。孩子超过21岁,就不能随父母一起移民美国了。这个说法过于简单,还有很多例外情况需要讨论。其实,除了21岁这个坎,美国移民法中还有很多和年龄相关的坎,譬如说18岁,16岁, 14岁,这些年龄都可能面临不同的注意事项。下面我们针对移民美国中的一些常见的年龄问题逐一分析。
一、21周岁相关问题
一般而言,孩子要想随同父母一块拿绿卡,那他们就必须符合““附属申请人“(Derivative Applicant)的定义。附属子女在获得绿卡时必须未满21周岁且未婚。如果受益子女在发放绿卡前就超过了21周岁,移民法不认为他们是“附属孩子”(dependentchildren),这也是通常所说的“超龄”问题(aging out)。有很多移民家庭会受到超龄问题的困扰。孩子超龄,不能随同移民的话,有可能意味着亲人要长时间的分离。幸好,《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hildStatus Protection Act,简称CSPA)在一定程度上舒缓了这个问题。
什么是《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是美国前总统布什于2002年8月6日签署的。此法案对美国移民法中“儿童”的定义做了重大改动。该法案出台之前,儿童是否超龄以申请获得批准时的年龄为准。但冗长的审理过程使得许多儿童在移民申请审批之前超出了21岁,因而让很多超龄儿童失去了取得绿卡的机会。法案出台后,就不再机械地规定“21岁”,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冻结儿童年龄,使得超龄儿童又重获取得绿卡的可能。是对儿童年龄计算方法的改变,是否超龄还需依据《儿童身份保护法案》规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CSPA还规定了适用的条件:(1)受益人的请求或已经批准的签证申请发生在2002年8月6日或之后;(2)在2002年8月6日之前,移民局仍未对调整身份申请或移民签证作出最终决定;(3)申请者须在绿卡排期日到达后的一年内寻求获得绿卡(“seek to acquire”)。以下几种情形均被视为寻求获得(“seek to acquire”):(1)提交I-824表格,申请对已经批准的申请或请求作出处理;或(2)为了子女提交I-485表格,申请绿卡或调整身份;或(3)提交DS-260表格,向美国国务院申请移民签证或外国人注册。
根据移民法Section 203(h)(1)(A)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在排期到了后的一年内提出获取绿卡的申请,那么孩子的年龄锁定为排期到了(immigrant visa number becomes available) 的时候的年龄。(更具体而言,是指表A排期到了的那一个月的第一天,即如果申请人的优先日在2020年12月排到了,那么以2020年12月1日计算年龄。此解释也用于下文类似概念)
Section 203(h)(1)(A) states that to determine whether an alien satisfies the age requirement for classification as a child, the calculation is “the age of the alien on the date on which an immigrant visa number becomes available for such alien (or, in the case of subsection (d) of this section, the date on which an immigrant visa number became available to the alien’s parent), but only if the alien has sought to acquire the status of an alien lawfully admitted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within one year of visa availability…”
对此规定,详细解读如下:
1.前者是后者的必备条件,即,只有在满足“排期到了后一年内提出绿卡申请”这个前提下,孩子的年龄才可以锁定排期到了的时候的年龄计算。如果没满足那个前提条件,那么孩子的年龄会继续增长(肯定比排期到了的时候的年龄要大)。
2.如果没有排期,那么申请获批时即可认定为排期到了。简洁描述为:在满足前提条件情况下,孩子的年龄锁定为获批时候的年龄。
3.又因为有CSPA(儿童身份保护法案)的规定,申请的审理时间又可以从上述实际生理年龄(排期到了时候的年龄)中减去。如果没有排期,那么就相当于“获批时的年龄--审理时间”,其实就是等于申请(如I-140)提交时的年龄。所以此时,简洁描述为:在满足前提条件下,孩子的年龄锁定为申请(如I-140)提交时的年龄。
在上述的法律规定及其解读中,我们发现满足前提条件是非常重要的, 该前提条件不满足的话,那么就无法适用上述规则。前提条件中,有一个词语特别关键和需要注意:“seek to acquire” . 移民局认为,提交I-824或者I-485或者DS-260 是“seek to acquire”;对于走NVC程序的,移民局认为,缴纳签证申请费也可被认定为 “Seek to Acquire”, 不用等到实际提交DS-260申请表格。上述内容的具体规定如下:
“The child must “seek to acquire” permanent residence within 1 year of a visa becoming available. USCIS interprets “seek to acquire” as having a Form I-824, Application for Action on an Approved Application or Petition, filed on the child’s behalf or the filing of a Form I-485, Application to Register Permanent Residence or Adjust Status, or submit Form DS-230, Application for Immigrant Visa and Alien Registration from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The date of visa availability means the first day of the first month a visa in the appropriate category was listed as available in the Department of State’s visa bulletin or the date the visa petition was approved, whichever is later.(2017-6-26)”
对于CSPA年龄到计算,移民局有相关文件做出到明确到规定: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旨在保护某些因为政府审案时间过长而耽搁的移民申请人的利益。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即使已经年过21周岁,法律仍承认其为移民法上“附属孩子”(dependentchild)的定义。具体而言,该法案区分了两种情形:
(1)公民子女身份进行绿卡申请的未满21周岁的受益人,这类受益人只要在公民父母为其提交移民申请时未满21岁,其年龄即被锁定在21岁以内,不必等待排期;若是持有绿卡的父母为子女提交了移民申请,在子女21周岁之前父母成功入籍美国,子女年龄即锁定在以父母入籍之日。
(2)有名额限制的亲属或职业移民类别下的子女,这类受益人CSPA给出了一个计算年龄的公式。
来源: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7-part-a-chapter-7#S-H
具体来说,首先看签证排期到达子女的年龄(如果在移民申请批准前移民签证就已经有名额,则看申请批准之日子女的年龄),然后减去移民局审理移民申请所用的时间,所得的数即为法案年龄。当然,在此期间申请者必须保持未婚状态。计算公式如下:
CSPA年龄=移民签证可用日期时的年龄-申请审批等待时间的天数
其中移民签证可用日期时的年龄被界定为下列两个日期中较晚的日期
A.美国国务院移民签证排期公告栏签证变为可用(CURRENT)那个月的第一天
B.申请者申请获批的那一天
等待审批时间的天数是正式提交日期(移民局收到I-140申请提交的日期)到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
等待审批时间的天数=移民局批准日期-移民局收到申请日期
举个例子:移民签证可用的那一天,申请者的孩子的年龄是21岁零4个月,而申请者的EB-1A的I-140申请是交上去后6个月批准的,那么申请者孩子的CSPA年龄就是:21岁4个月-6个月=20岁10个月(小于21岁)
对于美国EB类移民来说,当所属类别无排期时,移民签证可用日期时的年龄就是I-140申请获批日期,当所属类别有排期时,移民签证可用日期时的年龄统一为美国国务院移民签证排期公告栏签证变为可用(CURRENT)那个月的第一天(即A表排到那个月的第一天)
在国务院签证办公室和移民局,启动双表制(表A和表B)之后,曾经有一段时间对于是根据表A还是表B来锁定年龄存在争议,但是,2018年5月23日,移民局首次在审案手册的更新中,对于在美调整身份的CSPA年龄计算的明确规则:
将家庭和职业移民类别,visa availability的日期明确为表A的时间,也就是,计算CSPA年龄依据的是表A而非表B。
所以,表B排到但表A排期未到时递交I-485/DS-260并不能锁定年龄,只有表A排到并且递交I-485/DS-260才能锁定年龄。
4)是否要申请加急审批
美国国务院2018年3月中旬公布,从4月1日期,中国大陆出生人EB-1A出现排期,如果在当年10月1日恢复签证名额为“当前“可用的状态,如果一个EB-1A申请受益人的孩子的出生日期是1997年6月30日,依据提交和审批时间不同,下面给出几个例子来说明:CSPA年龄不但要看申请人子女实际年龄、提交日期,更与移民局审理的时间长度有关,对于子女面临超龄风险到申请人,是否申请加急审批程序,还要谨慎规划。
对于子女面临超龄风险到申请人,下面通过几个例子来看看哪些情况需要考虑申请加急审批,哪些情况不加急反而有利?!
情况A:使用加急审批程序
移民局收到申请日期:2018年3月25日
移民局批准日期:2018年3月30日
CSPA年龄:20岁9个月(2018年3月30日时年龄-6天等待审批时间)
结果:CSPA年龄锁定小于21岁月
因为申请受益人获批时,还处于签证名额可用的3月30日。换句话说,“移民签证可用日期”就是批准那一天。
情况B:使用加急审批程序
移民局收到申请日期:2018年3月25日
移民局批准日期:2018年4月1日
CSPA年龄:21岁3个月(2018年10月1日时年龄-7天等待审批时间)
结果:CSPA年龄大于21岁
情况C:使用普通审批程序
移民局收到申请日期:2018年3月25日
移民局批准日期:2018年6月20日(仅仅为假设,普通审批程序不可能这么快)
CSPA年龄=21岁3个月(2018年10月1日时年龄)-3个月少5天
结果:CSPA年龄大于21岁
情况D:使用普通审批程序
移民局收到申请日期:2018年3月25日
移民局批准日期:2018年6月30日(仅仅为假设,普通审批程序不可能这么快)
CSPA年龄=21岁3个月(2018年10月1日时年龄-3个月零5天)
结果:CSPA年龄锁定小于21岁
情况E:使用普通审批程序
移民局收到申请日期:2018年3月25日
移民局批准日期:2018年9月30日
CSPA年龄=21岁3个月(2018年10月1日时年龄-6个月零5天)
结果:CSPA年龄锁定小于21岁
情况F:使用普通审批程序
移民局收到申请日期:2018年6月30日
移民局批准日期:2019年5月1日
CSPA年龄:22岁3个月(2019年10月1日时年龄-10个月零1天)
结果:CSPA年龄大于21岁
在以上案例中,情况E采用普通审批程序,6个月获批,但扣除这6个月审理时间后,计算出来孩子的CSPA年龄是小于21周岁的。而情况B采用加急审理,15天之内获批,但是因为获批的日期处于没有名额状态,导致情况B的移民签证可用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从而使CSPA年龄大于21岁。当然,以上情况仅仅是假设,情况E的6个月获批,实际操作中是根本无法控制。移民局普通审理周期可能是6个月,也可能是18个月,这不是任何一个移民公司或者移民律师可以掌控的。反而是加急审理的流程,可以将批准的日期控制在15天之内。比如情况A,申请提交日期提前到2018年3月15日之前,只要不出现补充材料或者拒签的情况,孩子的CSPA年龄就不会超过21周岁。
除上述方面外,CSPA给予了特定受益人“选择性退出”(opt-out)的机会,但仅限于一定范围。如果绿卡持有者的父母为未婚21周岁受益子女提交了I-130表格,然后父母入籍美国,那么受益子女可以选择继续保留第二优先而不是自动转化为第一类优先,这在第二类优先等待时间短于第一类优先的情形下是有利的。
二、18周岁相关问题
1.继父母与继子女
根据INA §101(b)(1)(B)的规定,如果未满21周岁的未婚继子女要作为移民法律意义上的“附属孩子”,则需额外满足以下条件:其继父(母)与其亲生父(母)结婚的时候其未满18周岁。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衍生的受益者,为继子女提出的移民申请仍需满足上述21周岁且未婚的条件。
此外,在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中,婚姻存续的时间长短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继父(母)为其继子(女)提交移民申请的时候尚未与其亲生父(母)结婚2年以上,那么继子(女)获得的将会是2年的条件性绿卡。可以通过提交I-751表格请求去掉永久性居住的条件,但需注意,I-751表格应在条件性绿卡到期前的90天之内提交。
2.美国兵役制度登记(selective service system)
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成年男性必须在年满18周岁的30天之内注册美国兵役系统。可以接受晚注册但不得晚于成年男性26岁之后。这个规定适用于男性美国公民,男性永久性居民(绿卡持有者),男性难民,男性政治庇护者甚至非法移民。该规定不适用于女性或者持有非移民签证(如旅游签,学生签,商务签等)。很多人持有绿卡进入美国但可能并没有听说过美国兵役制度登记系统,直到提出入籍申请N-400表格的时候看到下列问题才方知此事,而那个时候往往已经为时已晚,那么对于没有登记过的男性绿卡持有者,具体有什么后果呢?
在分析后果之前,需要明确的是登记该系统并不意味着参军。美国没有所谓的义务征兵制,是否决定参军是完全志愿的。这个兵役系统注册仅仅意味着在万一进入全国紧急状态需要急速扩充兵力时,系统中有这样的一个名单。
如果在18周岁-25周岁的绿卡持有者没有在兵役系统中注册,很可能永远不得入籍美国,还会无法获得相关利益同时面临一定程度的惩罚。故意避免注册,拒绝注册或有意或知道需要注册而不去注册,则不能满足入籍需要的“良好道德品质”(goodmoral character)这一要求,因而导致入籍申请被拒。
涉及美国兵役制度登记的年龄主要有以下集中情形:
(1)如果N-400申请人在26周岁以下:如果申请入籍者已满18周岁但未满26周岁,在填写N-400表格的时候发现自己没有注册兵役系统,还有机会更正这个问题。他们可以登录www.sss.gov.及时注册并可以在该网上要求证明信(official letter of verification)以证明自己已经注册。
(2)如果N-400申请人在26周岁至31周岁之间:这个时候已经没有办法更正这个问题了,没有注册过兵役系统的申请人需预料自己的入籍申请会被拒绝。如果是故意不注册的申请人则没有任何的补救办法,而对于无辜确实因为不了解该规定而没能注册的申请人,我们建议可以一直等到29周岁(如果是与美国公民结婚而只需满足三年连续性居住要求的情形)或31周岁(如果是需满足五年连续性居住要求的情形)再提出入籍申请,因为可以提供5年或3年的“良好道德品质”证据,如果实在不愿意等到29周岁或31周岁,申请人需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该规定并且自己非故意不去注册。通常来说,这些证明文件有:从美国兵役系统获得的身份信息信(statusinformation letter请求网址:https://www.sss.gov/Registration/Status-Information-Letter),申请人的宣誓声明证明自己是无辜清白的(innocent),其他证明人的宣誓声明解释为什么申请者不知道该项规定(通常来说,来自于老师或牧师的宣誓证明比较有效)。
(3)如果N-400申请人在31周岁以上:如果N-400申请人在31周岁以上通常不会因为没有注册兵役系统而被拒绝入籍。这是因为31周岁以上的申请者在申请入籍的时候需要证明自己连续5年拥有良好道德品质,而兵役系统登记要求又仅适用于18周岁至25周岁的青年男性,故即使申请者未在26之前注册兵役系统,也会因为此行为发生在5年之前而不在法律要求的“5年良好道德品质”范畴之内,因而不会对入籍申请造成影响。
三、16周岁相关问题:收养的情形
关于移民法律意义上的孩子,除了亲生子女、继子女的情形外,还有收养这一情形。如果被收养的外籍子女在收养的时候未满16周岁(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形:即兄弟姐妹同时被收养的时候,只要其中一个孩子未满16周岁,其他孩子可以超过16周岁但必须未满18周岁),同时其被收养的孩子在其养父(母)为其提交移民申请之前2年已经合法在收养的父母监护之下并共同生活(这里需指出,合法监护与共同生活不一定是同一个时间段,但需分别满足2年的要求),满足上述条件的被收养子女就是移民法律意义上的“孩子”。大部分基于收养而申请移民的情况发生于跨国孤儿或海牙进程(HagueProcesses)。若收养的子女不满足孤儿的定义,那么美国公民或持有绿卡的养父(母)需为其提交I-130表格。
四、14周岁相关问题
1.打指纹(biometric services)
现有的法律规定,14周岁至78周岁之间的申请绿卡者需要打指纹(biometricservices)。对于未满14周岁的孩子,法律没有要求其需要打指纹同时移民局还可能免去其面试要求。然而,如果一个未满14周岁的孩子收到了移民局寄出的指纹服务预约信件,则不得无视这个预约信而不出现ASC(USCISApplication Support Center)。
2.更换绿卡(I-90 表格)
法律要求14周岁之前获得绿卡的绿卡持有者在过了14周岁生日之后30天之内必须提交I-90表格申请更换绿卡并完成打指纹(需提交$85刀的费用)。具体I-90的申请费用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建议在提交表格前查询移民局官网或咨询有经验的律师。这里要明确提到的是,法律并没有区分临时绿卡或永久性绿卡。很多EB5申请人往往先拿到的是临时绿卡,此时受益子女未满14周岁而在等待正式绿卡过程中过了14周岁生日,这个时候父母就会犹豫是否可以等到正式绿卡再让子女去打指纹注册而可以免去提交I-90表格的麻烦。虽然这个理由可以理解,但我们并不建议这么做。因为如果不更新绿卡,那么原来的绿卡一般会被视为自动失效。一旦没有申请更换绿卡的孩子离开美国,再次入境的时候会因为没有持有有效的绿卡而被拒绝入境。此外,没有有效的绿卡还会影响到在美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乃至今后申请入籍。
3.移民申请中涉及多个表格的签字问题
根据8 CFR 103.2(a)(2)的规定,通常来说移民申请中的表格需要本人签字,但是对于未满14周岁的孩子,可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同时根据I-485,I-131 等表的填表说明(instructions)中均提到,如果申请人小于14周岁,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可以代为签字。至于原因,法律并没有给出解释为什么以14周岁作为年龄界限。法律在这签字方面用词“may”,表明了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签字并非强制情形,如果14周岁以下儿童可以表明自己有签字能力的话,也可自己签字。在实践中,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可以在表格签字处签上自己的姓名,并填上“onbehalf of minor”和孩子的姓名。
排期倒退对儿童身份保护法年龄确定的影响
排期倒退的影响取决于:
调整申请人是在倒退之前还是之后提出申请,并且
申请人是否基于提交日期或最终行动日期表提交了申请。
申请人提出调整申请后的倒退
如果符合条件的调整申请人提交了调整申请,但签证的有效期随后又有所回落,则USCIS会暂缓申请,直到签证再次可用并且可以对申请进行裁决。
如果申请人根据表A提交了调整申请,并且在提交申请时其CSPA年龄未满21岁,则通过最终裁定确定申请人的CSPA年龄。但是,如果申请人是根据表B提交的,则申请人的年龄在提交时不会立即锁定。而是根据表A计算并锁定申请人的签证时的CSPA年龄并锁定。
示例1:基于B表日期提交的申请
申请人根据表B在3月提交调整申请。但是,直到5月1日,表A才表明申请人的移民偏好类别和优先权日期可用。7月,签证倒退。在这种情况下,USCIS使用5月1日作为签证有效期来计算申请人的CSPA年龄。如果申请人的计算出的CSPA年龄未满21岁,则将通过最终裁决来锁定其CSPA年龄,并且USCIS会暂缓申请,直到签证再次可用为止(基于最终行动日期图表)。
示例2:基于A表日期提交的申请
5月的A表显示了申请人的移民偏好类别和优先日期可用。申请人在6月份提出调整申请,然后在7月份排期倒退(基于表A)。在这种情况下,USCIS使用5月1日作为签证有效期(基于表A)来计算申请人的CSPA年龄。如果申请人的CSPA年龄未满21岁,则将通过最终裁定锁定其CSPA年龄,并且USCIS会保留该申请,直到再次获得签证为止。对于这两个示例,如果在5月1日签证有效期内,申请人的CSPA年龄为21岁或以上,则申请人已经超龄,并且在再次获得签证时将不符合资格。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会拒绝该申请。
申请人提交身份调整申请前的排期倒退
如果排期最初可以使用(基于表A),然后在身份调整申请人提出调整申请之前倒退,则申请人的年龄不会锁定。当排期再次可用时(基于表A),则根据新的表A到达日来计算申请人的年龄。如果在随后获得签证时申请人的CSPA年龄超过21岁,则他或她不再符合CSPA的资格。因此,根据表A首次排期排到后后尽快申请身份调整始终符合申请人的最大利益,以锁定其CSPA年龄。
示例3:I-485/DS-260提交前倒退
5月的表A显示了申请人的移民偏好类别和优先日期可用。7月,排期在申请人提出调整申请之前倒退。由于申请人尚未提交调整申请,因此他或她的年龄没有锁定,将根据下一次表A排到时进行计算。
随着拜登政府的上台,预计美国移民将迎来宽松的政策环境,有意愿有条件的申请人应尽快办理,抢占先机,如果您有意愿,又不确定自己是适合EB-1A还是NIW,欢迎添加下方二维码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免费提供全方位的专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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