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虎(化名)
“此次回家吉凶难测,如有万一,请家人在铁盒里寻找遗书。如能葬在自己想葬的地方更好,如不能,请把我的骨灰撒在富河之上,逐水而下,也是不错的选择,千万不要把我葬在上余,我不想死后还不得安宁。”
在小芳被丈夫砍死的前一天,她在纸上写下了这段话,仿佛对自己的死早有预料。
遗书中提到的“上余”,是丈夫余虎的老家。
注:小芳、余虎均为化名。
小芳出生于湖北黄石市阳新县三溪镇竹林村,是家里最小的女儿。据上流新闻报道,2014年3月,当时30岁的小芳迫于强大的催婚压力,与年长3岁的余虎闪婚,之后生下两个女儿。
两人的婚姻生活中争吵不断,结婚两年后,余虎开始了家暴行为。
每次家暴后,余虎都会采取一些“补救措施”,比如到娘家去接小芳,从亲口保证再也不犯,再到写保证书,态度很好,甚至会下跪。在小芳不堪家暴、起诉离婚的法庭上,余虎就曾为了挽回而当庭跪下。
直到小芳死于余虎的斧头下,她仍然没能成功离婚。
她没能等来第二次开庭
在“女子因家暴起诉离婚遭丈夫杀害”一案引发关注后,案件中的许多细节都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与质疑。
小芳并不是一个逆来顺受的刻板受害者形象,她有勇气、有行动力、也有生活追求。她想当一名老师。
小芳的遗物
图/谷雨实验室
在一次次地遭遇家暴后,小芳选择用起诉离婚的方式来逃离。
据上流新闻报道,2020年7月28日,在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小芳提出了两条离婚的理由:
1. 余虎赚的工资都是自行保管,很少贴补家用;
2. 经常遭遇家暴。
小芳希望法院能够判决两人离婚,并将两人共有的一间房2902室判归其所有。
判决的结果想必你也了解了:经法官调解,以及双方家属的劝解下,小芳最终答应了不离婚,条件之一是余虎将房产过户至小芳名下。
据谷雨实验室的报道称,在出庭的几天后,小芳和她的姐姐,还有余虎一同前往司法局,准备将他“如再施暴便将房产过户”的承诺记录在案。但在司法局门口,余虎突然开始抢夺小芳手中的文件,并在争执过程中对小芳进行了肢体暴力。
再一次,双方向法院提出愿意离婚,态度坚定。法院决定,在分割好两人财产之后,再次开庭审理离婚案。
可是小芳没有等到第二次开庭。
2021年1月8日,法官和鉴定人员前往2902室进行婚姻财产鉴定,结束后小芳和开锁匠一同下楼。那天下午,她死在了从电梯出来的余虎的斧头下。
小芳家人介绍,余虎将小芳砍倒在2902室附近。
图/上游新闻

在离婚冷静期正式实施的2021年年初,小芳的遭遇像一枚炸弹从天而降,再次激起了大众对于冷静期的热烈讨论与深刻担忧。
随着该案的更多细节被报道出来,网友们的愤怒,一部分转移到了当事法院上——当家暴受害者提出离婚诉求时,法官为何还会选择调解?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吗?
另一部分则加重了对离婚冷静期的质疑:
离婚冷静期已成现实,此后遭遇家暴的女性,只能要么在暴力中忍气吞声,要么成为下一个小芳吗?
被调解的家暴受害者
面对诸多困惑,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也是我们的橙律师吕孝权律师解释道:
法官在面对离婚案件时选择调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都明确了,所有的离婚案件,法官都应当进行调解,并且这种调解可以贯穿到整个离婚诉讼过程当中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图/NZ Herald
当然,调解达成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一般意味着双方各自都要作出让步。
但很多时候,如果双方的地位严重不对等,达成调解,可能意味着弱势一方单方面地让步,甚至是无底线地让步,就如同家暴案件中的当事人……这是非常可悲的。
因此,吕律师提到,在遇到类似的存在家暴情节的离婚案件时,TA们一直主张,法院主持下的调解需要秉承三个原则:
受害者无过错原则、有保留的中立原则和背靠背调解原则。
注:以下内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第七十条 受害人无过错原则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没有权利,在包括家庭在内的任何场合,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法官办理案件过程中,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责备受害人,或要求受害人调整行为作为不挨打的交换条件。否则,就有可能无意中强化“做错事就该打”的错误观念。
第七十一条 有保留的中立原则
法官应当采取有保留的中立态度,通过对调解过程的掌控,减少加害人对受害人的不当影响,调整双方不平等的权利结构,提高受害人主张并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这是因为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具有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的规律和特点,其中最大的差异在于双方不平等的互动模式,加害人在平常就控制了双方之间的话语权,案件调解时也往往会表现出控制欲,而受害人则因加害人的暴力威慑难以主张权利。要打破这种不平等的互动模式,需要法官对弱者的适度倾斜和道义上的支持。
第七十二条 背靠背调解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面对面调解可能会增加受害人继续遭受加害人骚扰、威胁、恐吓和人身伤害的危险性。因此,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存在上述可能性而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以利于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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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的调解程序也并非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你是家暴诉讼离婚的受害方,在要求离婚时,你的态度可以更坚定一点!
你可以明确地向法庭表示,自己不会接受任何形式的调解,这样就意味着法院调解没有基础,法官不会再调解,而是直接走判决程序。
此外,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以及离婚时,受害方能否在未成年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争取尽可能多的优势,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家暴证据是否充分,以及法官是否具备基本的性别平等意识、反家暴意识和实操处理技能。
图/Ellevest
把证据掌握在手里
无疑,余虎家暴杀妻案再度引起了大众的不安,“离婚冷静期”的字眼,也在案件的相关微博评论中频频出现。
吕律师提到,离婚冷静期适用的是所有的协议离婚,但是,TA们一直主张的是,对于存在家暴、虐待、婚外情等特殊过错情节的,受害方最好是走起诉离婚程序。
而在涉家暴因素的离婚诉讼中,身为受害方的你,如果基于各种主客观因素考虑,最终接受了法院主持下的不离婚调解,就像案件中的小芳一样——
那么下面这些内容,你就需要非常注意:
接受了法院的调解,就意味着你跟施暴方的婚姻还没有解除,而来自施暴方的暴力(危险)因素也依然存在。
如果施暴方没有什么改变,你最好立即选择分居!
一方面,分居是为了尽可能地避免二次受暴;另一方面,通过分居,也能够进一步地强化双方感情破裂这一事实,为下一次起诉离婚做准备。
图/TED
如果在此期间,确实发生了再次被家暴、或面临被家暴的现实危险,请你一定要重视,去及时地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通过向法院申请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公安机关申请家暴告诫书等方式,依法及时地维护自身及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你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也能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派上用场。
你可以尽可能多地搜集固定各种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争取使这些证据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用以证明对方对自己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以尽快开展起诉离婚程序。
如何收集证据?希望这则橙律师知识堂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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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证据,在离婚诉讼中,你才可能尽可能多地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包括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和离婚损害赔偿等。
请一定记住:任何时候,证据都是有效法律维权的前提和基础,是至关重要的。
“越高越深越好”
谷雨实验室的报道中最后提到,小芳曾留下了两封亲笔信,一封写于今年1月7日,是对第二天自身命运的不幸猜测,另一封是“遗书”,写于2020年5月22日。
图/上游新闻
在短短的几行遗书里,她安排了后事,将自己的财产悉数列举,全部留给母亲,并表明,希望自己的遗体被火化后装进骨灰盒里,葬在阚家冲水库山顶。
后面的括号里还有备注,埋葬地点“越高越深越好”。她不想再被打扰了。
小芳已经沉睡,但她的遭遇则是一声振聋发聩的警钟,警醒着世人,在援助家暴受害者的系统上,我们该做的、能做的,还有太多太多。
P.S.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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