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条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091条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基础上,删去“有配偶者”的表述,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新增规定,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到损害赔偿的范围中,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类案裁判规则
1.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王某诉江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如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发布时间:2015-11-20
2.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发布时间:2015-11-20
3.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审理法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河南),发布时间:2015-11-20
4.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的,严重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感情。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案号:(2015)达中民终字第7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15-12-04
5.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李金(KIM LEE LI)诉李阳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和同居关系中,只要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殴打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施暴方是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家庭暴力列为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宣判的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案号:(2012)朝民初字第0304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2期
6.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就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那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并生育孩子,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甚至离婚后一段时间亦不知情,并认为孩子系妻子与其所生,一直履行抚养义务。妻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给配偶中不知情的一方造成了巨大情感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在有相关证据综合证明之下,不知情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就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赔偿诉讼的提出时间应当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违反忠实义务行为存在的时间。
案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0372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2期
7.夫妻一方遗弃子女导致双方离婚后,另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宋某甲诉罗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因子女有生理缺陷将其遗弃,该行为构成遗弃罪。夫妻双方因过错方遗弃子女、构成遗弃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过错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无过错方基于配偶权受到侵害而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不因过错方被认定遗弃罪而免除,因此,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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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法院网、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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