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务必须纳入监管和持牌经营”的信号在2020年底已经不断开始对外释放。业内人士认为,这大概率宣告了征信行业 “弱监管、弱执法”时代的结束,使征信监管更有法可依。随着征信监管规则的逐步明确,我国的征信行业也将走上更为规范的发展道路。
作者:老盈盈
封图:图虫创意
导读
壹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将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
贰  ||征信行业监管框架的确认可以追溯到2013年。2013年3月15日,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对个人及企业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征信业务的基本规则、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进行了规定。

征信行业监管的大幕开启了。
“征信行业纳入监管”信号不断释放的同时,近日(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业内人士认为,这大概率宣告了征信行业 “弱监管、弱执法”时代的结束,使征信监管更有法可依。随着征信监管规则的逐步明确,我国的征信行业也将走上更为规范的发展道路。
哪些机构需要持牌经营
“一直以来,征信业务的边界是比较模糊。”一位华南征信人士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前,《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于征信业务的定义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这个定义其实很宽泛的,并不能清晰地判断一项信息类服务是否存在涉及征信业务的可能。”上述人士称。
而 《征求意见稿》中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的定义和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将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当前实践中,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适用于该办法。
“这里的外延就把绝大多数的助贷业务也全部囊括进去了。那么未来一旦正式发布生效,任何科技公司或者所谓金融科技平台如果希望通过其积累的海量场景数据信息服务金融机构,做助贷业务,实质上都会被纳入‘征信’范畴,都需要向央行申请持牌。”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撰文指出。
在一位华南助贷机构负责人看来,已经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例如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收集、使用和处理信用信息用于自身金融业务,应该不属于征信活动的范畴,无需另外获得征信牌照。
“但是非持牌机构,因为自己是不能发放贷款,而且它处理信用信息只能为其它机构的贷款业务服务,这应该属于征信活动。所谓的大数据公司应该也被这个办法给覆盖了,他们收集处理数据,形成客户评价或客户画像出售,用于风控或营销,这个看起来需要征信牌照了。”上述助贷机构负责人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
孙海波认为,未来央行征信业务牌照能发放多少张非常关键,如果发牌照太少,导致绝大部分助贷和拥有个人行为数据的互联网平台无法和金融结合,或者如果想做助贷业务只能依附于已经拿到牌照的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朴道征信及其他可能新批的征信机构);如果央行发牌照太多,对行业是好事,但是这将挑战央行的监管资源。央行毕竟是宏观监管部门,过多介入微观机构监管,央行的定位逐步模糊。
上述助贷人士则认为牌照估计会发几张,但他觉得征信机构多了没意义,因为数据都有限的,而且既然要发征信牌照,那么征信公司必须保持中立性,必须与其关联公司的金融业务做出明确的隔离。同时,持牌征信机构也不应参与从事与贷款环节直接相关的包括获客营销、贷款准入、授信、催收等方面的工作。
《征求意见稿》第43条设置了一项相对特殊的报备要求,“与征信机构合作,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其他信息处理者,在签署合作协议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
在多位人士看来,这样的意思是如果非持牌机构将其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或对用户的画像及评分开放给公众查询,则属于相对典型的征信业务,需要以取得牌照作为前提,但如果非持牌机构把此类信息提供给持牌征信机构,则仅属于前述“信息提供”活动,而非“征信活动”,在确保有关个人信息共享的授权充分并进行相应人行报备的前提下,此类活动或许不需要征信牌照作为前提。
“如果与征信公司合作,怎么挣钱呢?今天大部分大数据公司都是是靠信贷业务挣钱的,将自己辛辛苦苦苦创造的消费场景产生的数据给到别的征信机构,几乎没有机构会这样做。”上述助贷机构人士如此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说道。
征信行业纳入监管
征信行业监管框架的确认可以追溯到2013年。2013年3月15日,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对个人及企业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征信业务的基本规则、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进行了规定。
“从监管实践情况来看,人行对于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的监管尺度有着很大的差异。”上述征信人士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说道。就企业征信而言,由于其涉及的个人信息较少,因此人行在企业征信资质的要求相对宽松,如果申请主体能够满足基本的资质条件,原则上均有可能获得相应的牌照。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市场中有效存续的企业征信机构数量为131家。
但在个人征信上,人行表现出了十分审慎的监管态度,牌照的发放非常严格。2015年初,人行曾选择了8家业务及产品较为成熟的机构作为个人征信业务牌照发放的试点机构。但是在经过两年的试点后,2017年4月,人行对外称这8家拟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均无法达到获得个人征信牌照的标准,相应的个人牌照发放事宜也因此而搁置。
直到2018年1月4日,人行正式批设“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其成为了我国第一家人行批设并已经实际对外开展业务的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两年之后的12月25日,人行批设第二家个人征信机构,即“朴道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目前尚未正式对外开展业务。
“征信业务必须纳入监管和持牌经营”的信号在2020年底已经不断开始对外释放。2020年12月15日召开的“长三角征信一体化”工作会议上,人行公开表态,“替代数据在现代化征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借贷信息的有益补充。市场化的替代数据征信信息互联互通是当前构建全覆盖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步骤。利用替代数据为金融和经济活动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在本质上属于征信活动,需要纳入征信监管”。
2020年12月25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行副行长陈雨露在答记者问时提出,“根据《民法典》和《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人民银行将会继续完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将所有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的,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服务,全部纳入征信监管,实行持牌经营。对非法从事征信业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隔天,人行等多个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某互联网金融综合平台时,明确要求该联网金融综合平台对重点业务领域进行整改,其中包括“依法持牌、合法合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保护个人数据隐私”。
2020年12月30日,人行开出了首张个人征信领域的罚单,鹏元征信也因此成为了首个因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而被处罚的企业征信机构,在业内看来这正式宣告个人征信业务领域“有法规无监管”的时代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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