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赖小民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消息一下子刷屏朋友圈。
仔细看了官媒的通稿,赖小民被认定构成受贿、贪污、重婚罪,其中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十八大以来,打虎不断。印象中虽有多人被判处死刑,但绝大多数都是死缓,只有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因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因受贿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受贿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一直是有死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理论上,只要受贿数额达到300万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
按照最新的司法理念,受贿罪本质上还是贪财性犯罪,和杀人、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暴力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还是小的。因此,受贿罪案件中,很少会适用死刑。即使有些受贿数额过亿被判处死刑的,也一般会留有余地,顶多判个死缓。
例外是从张中生案开始出现的。张中生被认定受贿数额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最终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
照此推断,可能10亿+是目前司法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不成文的杠杠。
赖小民的受贿数额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其中1.04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因此,也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其实,受贿金额达到10亿+规模的还有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蔡被认定受贿金额11.8亿元,其中有10.7亿元属于未遂,最终蔡被判处死缓。
笔者以为,赖小民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很重要的还在于其单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张中生案中法院认定张在十八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两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高达人民币8868万余元,其中仅向一人索要财物的数额即高达人民币6085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赖小民案新闻通稿中则特别提及,在二十二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三起受贿犯罪数额分别在2亿元、4亿元、6亿元以上,另有六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4000万元以上。
更早一点,因为单笔受贿金额特别巨大而被判死刑的是原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姜被认定单笔受贿8250万。当时媒体的报道是他刷新新中国成立后最大单笔受贿数额,所以最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可以说,之前的张中生又刷新了单次受贿的记录。而赖小民,则是再次刷新了这一记录。
虽然法院认定赖小民提供下属人员重大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个中原因,可能正如笔者一位在中央政法委工作的同学所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世人常感叹,以赖小民的地位和经济条件,他贪污的那些钱估计目前都没使用。赖只是当了一段时间的贪污款的保管者。
提心吊胆、战战兢兢地当个金钱的保管者,到头来却把命都搭进去了,何必呢?
至于那些个和赖要好的女人们,攀附权贵的结局可想而知,但也是咎由自取。
只是可怜了那些孩子们,一下子没了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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