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猫叔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深入发展,网络音视频服务得到了广泛普及,并且正在成为主流网络信息传播形式。尤其是在即将到来的5G时代,摆脱流量和信号的束缚后,这一趋势必将更加迅猛。这就要求行业必须提前进行规范,监管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11月29日,国家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首次明确了管理对象,界定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含义。此次规范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包括了网络音频、网络直播、短视频、网络影视剧等所有形式的网络音视频制作、发布、传播等服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针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领域的专门管理规定,对之前已经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作出了很好的衔接和补充。
独家解读《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监管力量不足,一直都是主观部门最头疼的问题。
虽然主管部门一直出台各种《通知》,但网络音视频行业的监管还是存在着“难预测、难发现、难审核、难封堵”的问题。
此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由国家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三部门联合制定,作为行业的规范性文件,重要程度可想而知。
针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出了以下明确要求:
1、明确资质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网视互联(ID:wxs360)了解到,音视频网站、app一般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服务许可证(ICP)》,还需要在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联网备案,如果自己制作节目的话,还需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明确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
也就是说,接下来,从用户注册到内容审核,再到应急处理和版权保护,音视频提供者都将形成一整套的监管体系和行业规范。
3、明确“实名制”身份信息认证要求。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也就是说,以后如果不进行实名认证,将彻底不能使用网络音视频服务。
4、明确信息安全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5、明确处罚机制。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与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遵守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报告。
6、明确举报路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7、明确辟谣机制。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以显著方式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该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报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备案。
七个“明确”,无疑为网络音视频良性传播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也为网络信息安全规范加上了一把安全锁。
5G时代,7.6亿用户,行业规范势在必行
借助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这几年网络音视频行业发展速度令人惊讶。尤其是近两年,受众消费音视频的习惯也从传统电视、台式电脑向IPTV、移动终端进行转移,而不断涌现的音视频APP,还将进一步扩大网络音视频产业规模。
据广电总局最新数据,当前中国网络音乐用户规模已达6.08亿,网络视频用户规模已达7.59亿。
而“2018快手内容报告”显示,2018年快手用户每天上传短视频超过1500万条、短视频库存80亿条。
庞大的用户数量和超强的内容产量,让整个行业监管成了难题。
随着三网融合的深入改革,和5G网络的急速普及,移动终端消费网络音视频节目的势头更加迅猛。
主管部门对于短视频、直播、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一直不断。但行业的发展,依然伴随着各式各样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的规范都是以《通知》的形式下发,比如新广电办发〔2018〕2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规定,“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等视听节目管理;加强各类节目接受冠名、赞助的管理”等,而且当时这份通知还打上了“特急”标签。
或者由国字头行业协会制定《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和《网络表演(直播)内容百不宜》的行业标准,进行行业自律。
但是不管是主管部门下发的《通知》,还是行业协会下发的《细则》,都没有此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种法规性的规范来得更加有力。
目前整个行业依然充斥着盗版、低俗、谣言、不良信息、侵犯肖像权、危未成年人等各种情况,而且随着各种AI换头、变声等新技术的推进,这种风险隐患在网络音视频领域被进一步集聚、放大。
在这样的情况下,从内容质量提升到行业良性发展,再到个人用户的信息安全,行业规范都势在必行。
需要说明的是,此次《规定》虽然只是规范性文件,但这样的行业法律法规,有赖于细化标准的确立,具体到落实将会有更加详实的执行方案出台。
一旦明确了管理机制,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都将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行业监管工作,网络音视频行业走向规范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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