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31期文化产业评论

演员个人信息泄露、AI深度伪造“变脸”、名人声音被侵权、明星隐私遭偷拍、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针对这些文化乱象,中国首部《民法典》作出了明文规定。五年磨一剑,中国迈入“民法典时代”。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对文化产业发展而言,有何积极意义?又会产生怎样的深远影响?文化产业评论(ID:whcypl)把近年来发生的热点事件,结合《民法典》的重点法条为您逐一道来。后台回复关键词「民法典」获取民法典全文。

 | 黄艳如(文化产业评论作者)
编辑 | 胡卓然
来源 | 文化产业评论
正文共计4794字 | 预计阅读时间12分钟
让我们把目光聚焦到文化圈。
个人信息遭泄露、AI技术将人“变脸”、名人声音被侵权、明星隐私被偷拍……一系列侵权问题频频涌现,催人深思:如何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如何治理网络侵权?如何对“霸王条款”说不?
此次,《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且进一步增设、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私生活安宁权”“禁止深度伪造”等具体条款,用立法的方式表明了态度:个人安宁不应被打扰,隐私不该披露,个人信息要保护,霸王条款可无效。

个人信息保护体现“以人为本”

万物互联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与信息流通是利益衡量的天平两端,不可偏废,我们也必须在这一背景下,谈个人信息保护。
此次,《民法典》是将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融为一体,进一步强化了互联网时代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
放眼文化圈,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个体被窥探的不安全感无处不在。
今年5月,脱口秀演员池子与老东家笑果文化产生合约纠纷,被索赔3000多万元。池子投诉其个人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未经授权而被银行非法调取,后银行承认泄露信息一事并道歉。此事在网上激起千层浪,也引发了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追问。
池子并非孤例,去年八月,演员王一博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同样引发热议。
王一博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遭到疯狂骚扰,并贴出电话来电记录。据《新京报》报道,贩卖明星信息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非法产业链。在微博、微信、闲鱼等渠道,明星的身份证、电话等多种个人信息,从几块钱到100元不等被明码标价公开售卖,500元能够打包购买上百位明星的信息。
网络技术进步给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人与技术、人与物的矛盾也逐渐凸显。我们习惯于互联网的便利,主动把个人信息不断“喂”给各个商家、平台,但又惊恐自己活成了“透明人”,被时时观望。
更值得警觉的是,在信息汇聚、融合,大数据算法日益发达的网络大环境下,所有的信息碎片都可能会被通过数字化的处理形成“人格拼图”,从而进一步识别出精准的个人,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逐渐凸显,个人信息争夺战也拉开帷幕。
个人数据“红利”,必须用之合法、用之有度。为有效遏制个人信息泄露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同时,法典还对“隐私”一词作出了法律界定,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扩大了隐私权保护范围。此外,法典还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做一定的扩大,将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功能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这也使得个人信息保护更加全面、严谨、细微。

对深度伪造“变脸”行为SAY NO!

互联网时代下,作为人工智能深度学习领域的一个分支,深度伪造技术迅速兴起。其中,AI换脸技术风头正盛,它给文化产业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但其被恶意使用的风险也逐渐显现。
此次,《民法典》对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的行为作了制约,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防止技术滥用,避免人脸识别技术运用所带来的安全风险以及对个人隐私权、名誉权造成的侵犯。
技术是可以作恶的。
从虚拟裸照、虚拟视频再到虚假成人电影,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的“Deepfake”(深度伪造)越是以假乱真、越具有欺骗性,就越容易给个人和社会来带风险和挑战。
典型的例子是,曾有一段杨幂“换脸”的视频,利用AI技术将《射雕英雄传》中饰演黄蓉的朱茵换成了杨幂,效果逼真,宛若真人出演,该视频迅速成为热搜、引发全网热议。在国外的Youtube 上,也有大量关于特朗普、奥巴马、普京等政治人物的虚假视频;Reddit、Pornhub 等网站上也出现了大量好莱坞女明星换脸后的虚假成人电影等,并且点击量十分惊人。
事实上,随着深度伪造技术的横空出世、日益普及,普通人也可以用信息技术处理照片、视频。从PhotoShop到美图软件,再到各种视频处理应用,都能修改人脸甚至恶搞他人,这也让深度伪造技术在互联网上越来越容易被大众接触和学习,加剧了违法犯罪的风险。同时,“溯源防伪”和“反向破解”等技术手段,在目前阶段尚不足以应对深度伪造的行为。
对此,《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此外,《民法典》还通过明确立法的方式,对深度伪造行为予以禁止:“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不仅向公众昭告了法律的边界,也有力回应了“AI换脸”的肖像权维权问题。
这也就意味着,在 2021 年《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后,对于技术手段,比如 AI 换脸、声音合成等常见的鬼畜视频、搞笑换脸视频,都可能被平台限制,或者被受害者正当追诉。

“OH MY GOD!”具有人格权
脸不能随便“换”,声音也不能。
因为,声音同样具有商业价值。《民法典》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确认了声音权的人格权地位。
今年5月,“口红一哥”李佳琦再上热搜,因为他给自己的口头禅“oh my god!买它买它”注册了声音商标。实际上,李佳琦注册声音商标并非首例。2016年5月14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成为我国首例注册成功的声音商标。此后,包括腾讯、京东、酷狗、娃哈哈、宝马等都申请注册过声音商标。
李佳琦“OMG买它”声音商标申请,也引起了公众对个性化声音价值、使用和保护的关注。
问题来了,众多名人、商家为何对“声音权”的保护如此在意?因为,人的声音和姓名、肖像一样,起着区别他人的人格标识作用。比如,在文艺圈中,相声演员马三立、评书演员单田芳、厦门大学教授易中天,他们的声音就如同《红楼梦》中“不见其人,但闻其声”的描绘,可以说,他们的声音就是他们的人格标识。
近年来,湖南卫视制作的配音类节目《声临其境》、歌唱类节目《声入人心》《我是歌手》,以及广播里播音员的动人声音,都充分展现了人的声音所能带来的魅力与价值。
在新媒体的推波助澜下,声音的传播范围变得极广,声音与个人身份的关联性也越来越紧密。
与此同时,某些网络直播平台对艺人、明星、普通大众声音的侵权现象也频频发生,出现了大量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权利人的视频及音频上传至网络,或者通过合成、剪辑方式恶搞他人声音并肆意传播的现象。面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诸多侵害他人声音利益的现象,这也充分说明了声音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不受他人侵犯。
为了适应未来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我国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承认声音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从而对个人声音利益予以积极保护,让个性化声音的商业利用保护路径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私生饭”恶意偷拍爱豆?违法!

在娱乐圈,明星对“狗仔”又爱又恨。
一篇篇争奇猎艳的报道,一张张弹眼落睛的照片,一段段偷拍形成的视频……让他们冲上热搜、引爆流量,更长时间地站在“顶流”的金字塔尖上;却也可能导致他们名誉一夜扫地、私生活被曝光被侵扰,甚至成为“污点艺人”。
尽管,作为公众人物被人大众熟知,曝光在镁光灯下也是工作之一,但窥探艺人私生活不应超越法律和道德边界。
近年来,某知名女星遭“私生饭”恶意偷拍,某著名男艺人的行程住址被曝光、某女星去世遗体被偷拍等恶性事件频频滋生,严重侵犯了艺人的个人隐私和私生活安宁。
对此,《民法典》进一步强化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切实保障公众私生活的安宁权。为了有效遏制针孔拍摄、远距离拍摄、非法跟踪等利用高科技手段侵害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民法典》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禁止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禁止非法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禁止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受害人可以通过相关法条获得救济。
此外,《民法典》还明确将个人“私生活安宁权”规定在隐私权之中,专门在隐私权部分规定了此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类型。
这不仅意味着对隐私权的定义被进一步完善,同时也意味着,“私人生活安宁”这一重要公民权利的人格权属性,也被确认为人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民法典的明确保护,表达了《民法典》对人的全面、终极关怀。

遭遇“霸王条款”?可以主张无效!

随着娱乐APP的普及应用,“霸王条款”的前置确认,引发过不少消费者的吐槽。
典型的例子是换脸APP“ZAO”。其打出“仅需一张照片,出演天下好戏”口号,在去年夏天吸引大量关注。该软件可在几秒内将素材中主人公的脸换成用户上传的头像。用户只需上传照片或者手机拍照,将自己的脸替换影视剧人物或者明星脸上,就能就能实现一键“换脸”。
但不久后,“ZAO”APP多条“霸道”规定引发争议。例如根据《用户协议》,用户自行上传的内容,一旦发布,平台即默许获得相关肖像授权,且ZAO有权在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不可撤销、永久、可授权和可再许可”地使用这些素材。
不独“ZAO”有霸王条款。前段时间,还有家网站也当了回“霸王”。该网站采用会员制方式为会员提供各类广告服务,在“服务条款”中规定网站可自行全权决定,在发出通知或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可随时停止提供服务、转让本协议无须经过同意等内容。
针对这些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霸王条款”,《民法典》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既对现行合同法合理规定予以保留和延续,也进一步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毕竟,在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商家将合同的重要条款隐藏在合同条文之中,导致消费者容易忽视、忽略该条款,进而对自身产生重大不利。
将选择权留给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一方,是《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体现。

结语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在法律体系中,如果说宪法是天空中高扬的旗帜,那么民法就是大地上坚实的脚步。
明确“隐私”定义、完善对肖像权的保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禁止深度伪造、对“霸王条款”可无效……这些《民法典》的突出亮点和重大创新,将我国法律对人身权益、人格尊严、公平交易的保护提升到了新高度,也为文化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部分问题提供了法律遵循。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期待着,《民法典》颁布后,文化业界人士能正确理解、准确适用,把纸面上的法律转化成行动中的法律,让《民法典》的精神和内容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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