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择校“关系费”闹上法庭,法院:别争了,收归国库!
两位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杭州市江干区法院提起诉讼,就在两人为案涉款项归属争执不已的时候,法院却宣布:案涉款项属于不法原因给付,所涉款项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东窗事发后,黄武、曾某被抓,吕伟担心自己受牵连,向其经手的三位家长退赔了52万元,并取得谅解。
最后,法院判决黄武、曾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十年,均并处罚金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公诉机关因吕伟、朱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两人不起诉。
但吕伟、朱杰两人并未吸取教训、认识到自身错误,吕伟觉得自己退赔52万元吃亏了,要求朱杰返还自己通过其转给黄武的“关系费”,将朱杰告上江干法院,要求返还44.5万元。
对于原告吕伟是否有权主张被告返还案涉款项的问题,法官认为,本案双方均确认案涉款项交付的目的是用于为不符合入学、转学条件的学生违规办理入学、转学所需,双方对于实际请托事项依法不能办理的事实属明知,均知晓各自流转的款项用于不正当用途,故案涉款项属于不法原因给付,所涉款项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发出了民事制裁决定书,认为双方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行为,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鉴于原告吕伟已将其从家长处收取的款项全额退还,作出被告朱杰从中获利的款项予以追缴、收归国库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的情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本案中的吕伟与朱杰,明知自己所谋之事依法不能办理,涉案款项属于不法原因给付,法官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以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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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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