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我此前是写过文章的,而且就涉黑案件的会见难,更是费过不少笔墨。记得是徐昕说过这样一句话,大意是,法学院的教授博导们,应该去司法实践中接受侮辱,才知道中国刑事诉讼的问题所在。他前段时间被广西一个小地方关过,心有余悸,所以最近回归书斋,要写书,要培育人才了……但我还在继续挣扎。
今天上午八点,我按照前几天电话中与徐州中院刑二庭王法官的约定,提前来到徐州中院,等待约见。二审合议庭想不开庭,说要口头听取律师意见,而我恰好要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和《中止审理申请》。我的计划是上午见了法官,提交了材料以后,再去会见因病重被指定监视居住在医院的被告人。迟到不是我的风格,早到比晚到要好。
八时许,我到达徐州中院门口,先后给王法官和其法官助理张某打座机电话,均无人接听。大家都知道,去机关办事,他们永远都是给座机号码,而座机号码永远都是打不通或是没人接的。于是十分钟后,我给张法官助理的手机号打了电话。她说他们的上班时间是九点,王法官今天要开会,上午都不在,下午可能也不在,所以她给我做笔录。我说,我跟王法官约好的,法官助理不能单独听取律师意见。
张法官助理很生气,跟我争辩说,法官助理也可以提审被告人,也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谈话。我说,法官助理提审被告人,也应该与法官一起,而不能单独提审。我不是被告人,是辩护律师,二审即使不开庭审理,那听取律师意见也应该由法官进行,而不是法官助理。张助理法官更生气了,她说,法律有哪条规定,不允许法官助理问话了?我说,法律哪条授予法官助理单独的审判权了呢?你单独问话,制作笔录,也是不合法的。既然法官不在,那我改天再约。
张法官助理更生气了,说我们徐州的律师都是这样做笔录的,你们北京律师怎么了?我说,王法官既然跟我约好,我又联系不到他,那我只能先把排非申请和中止申请提交给你,转交给他。她说,我没有义务转交。而且这个手机是我私人手机,请你以后不要再打这个电话,然后挂掉了电话。好大的脾气!我又发短信给她说,这个手机号是那天被告人从看守所转到医院时你们法院联系我们的,我以为就是工作手机。本来我是想等到九点上班,把材料交给你,如果你不接受材料,那我只能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寄给法官了。
这两份申请,一份是因为被告人蒋某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被非法关押在徐州的郡岭庄园,遭受了铜山公安局袁某等人的多次刑讯逼供,其中袁某亲自动手殴打的至少七八次。由于蒋某一开始陈述的事实满足不了专案组的要求,袁某与一名三十多岁的干警,在对蒋某讯问时反复对其进行殴打,打耳光、掐肋下、背铐,用不锈钢棍子“背宝剑”、用拖鞋抽打脸部、身体垫砖头,逼其按照他们的意思供述。然后才被带到铜山区执法办案中心,按要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而中止申请呢,则是因为长时间的刑讯逼供造成蒋某多处受伤,在羁押期间又得不到及时治疗,身体每况愈下,演变成胆管癌,于2020年1113日因病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1114MRI检查报告显示,胆管梗阻,肝总管上段位置占位,考虑胆管癌,病情危重,不得不动手术。来自上海的手术专家跟家属说,蒋某身体里的伤很多,造成内部组织粘连严重,应该是被人打过,受过伤。一审期间,蒋某出于恐惧没有提出排非申请,二审律师会见时,他向律师哭诉,才得知其病情与遭受刑讯逼供有关。由于蒋某做完手术,还在恢复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形。我认为,该条规定的“在审判过程中”,并没有限定是开庭审理还是书面审理,即使二审不开庭审理,也适用该条规定,不能因此剥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本着人性化的精神,才建议徐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但法官似乎是为了赶时间,完成年底结案目标,催律师尽快提交书面辩护词。
为了保证法官能收到我的申请,在寄完特快专递后,我又打印了两份申请,返回徐州中院,在诉讼服务大厅交给工作人员转交给王法官。我把特快专递的邮件编号,以及收转材料的收据编号,都短信发给了张法官助理。她可能还在生我的气,也没有回复。
随后,我去了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请求会见蒋某。因为从铜山看守所转到医院的时候,法官说过,除了照顾的一名家属和律师,其他人不能见。病房与外面以铁门相隔,二十四小时由铜山分局的多名民警和辅警轮流看守,被告人及其妻子在里面,如同坐牢,吃饭由家属送去。我递交了律师证、委托书等会见材料,他们说要请示领导。
我此前已经会见过蒋某,法官此前也说过允许我会见,怎么突然跑出来个请示领导?前前后后沟通了大约一个小时,就是不让见。步骤是:要请示铜山分局副局长郑局;郑领导说要法院同意才行;打张法官助理电话就是不接,直到用别的手机拨打;民警无法核实法官助理身份,要其发工作照;张法官助理说,要向领导请示。我说,其罪名不属于需要批准会见的,这样请示本身违法。但他们说,不管法律怎么规定,也必须领导说了算。于是,不欢而散。下午两点半左右,我正要去赶高铁,医院那边传来消息说,可以会见了,但我已经来不及了。
我接案的原则,一向是不冤不接。二审原则上不接,除非非常冤。一个被冤枉牵连的民营企业家,曾是几届政协常委,做公益无数,获各种表彰无数,没有任何犯罪事实,遭受刑讯逼供,积伤成疾,差点没了性命,如今以医院被囚笼,限制律师会见,不顾律师提交的无罪证据和各种申请,急着想不开庭维持原判,他们到底在怕什么啊?光明正大开个庭,进行庭审直播,让人民群众看看他有什么罪,听听他有什么冤,接受一下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弘扬一下核心价值观,不好么?
无独有偶,我助理赵律师今天在长沙,也经历了一次类似的会见难。
20201130,赵律师致电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询问律师会见的流程,得到的答复是会见不需要提前预约,外地律师不需要提供核酸检测报告,直接来看守所就可以。2020121日晚,赵律师在看守所附近的宾馆住了下来122号一,赵律师到看守所业务大厅办理会见手续。由于来的比较早,排第二位
会见手续时,意外情况发生了。窗口的民警在系统查询后,告知该案件情况特殊,律师会见刘某某需要经过办案单位的许可根据《刑诉法》第39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而本案的罪名是诈骗罪,并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恐怖活动犯罪,无需侦查机关的同意
窗口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接到侦查机关的通知,没办法安排会见,并给了一个电话,赵律师拨打该电话后,电话里的警官表示该案不归他办理。会见权受阻的情形,我建议赵律师向驻所检察官反映。9点多一直到11点多,赵律师去了几次检察室,该检察室一直铁将军把门,没有见到工作人员,也没有看到贴有联系电话。是个摆设吗?
回到会见大厅与值班的人员再次交涉,这时看守所的一位副所长正好在窗口,律师紧急向其反应了会见刘某某受阻的情况,他了解一下说侦查机关与看守所有着共同的上级,侦查机关的通知他们只能执行。其实,这时我们内心都基本有数,看守所确实收到了指令。
远在徐州的我通过短信和微信与长沙该案办案人员及其领导联系,据理力争,认为应该保障律师会见权。于是,看守所窗口的工作人员又告知赵律师刘某某正在接受提审。这与九点钟的说法又不一样了,九点时只说侦查机关批准方可会见。到底是不是律师去会见了以后提审的?无奈下赵律师拨打了12309检察服务热线的电话,电话中与市检察院的人员反映了会见权被侵害的情形,市检察院要求当面提交意见与手续才可处理此时已近中午,赵律师回到酒店准备下午去市检察院。
中午,我继续隔空与长沙市公安局某领导交涉,希望真的能依法办案,做到程序公正,该领导后来说会见不需要批准,会保障律师会见,由他来协调。中午,赵律师突然接到侦查机关发来的一个电话号码,与该电话联系后,被告知中午可以会见,赶紧又返回看守所,在看守所里见到了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果然在提审刘某某,他们暂停讯问后,让赵律师和刘某某进行了大约一个小时的会见。
为此,他还要对办案机关表示感谢。可是,这是律师本该有的权利,不是谁恩赐的啊。让事情成为本来应该有的样子,怎么这么难?
当年,李德胜同志说,让知识分子下乡去,在革命的大风大浪里经受捶打。有人批评说,这是对知识分子的摧残。于是现在,我们的法学教授都在书斋里,寻章摘句,穷经皓首,为完成一项项国家课题和论文,“为赋新词强说愁”。他们说刑事诉讼法需要修改,要加大对人权的保障,所以要引进这个制度,那个制度。他们不知道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某些层面上已经被架空了,能把现行规定落实就已经阿弥陀佛了。
可是学者们不愿去司法实践中经受侮辱,因为那样太丢面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很多被告人的权利、律师的权利,以及公正程序,可是,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差距太大了,你按法律规定较真,就处处碰壁。任何一个地方的法官、检察官、警察,乃至辅警,都可以刁难你,让你知道领导的说法比你手上捧着的这本法要大。程序违法,已经成了日常惯例,你要控告,还经常是无门而入。
地域管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则,被遵守过吗?在指居案件中,禁止刑讯逼供的规定,被严格执行过吗?律师无需批准就可以会见,被认真对待过吗?非法取得的证据,被坚决排除过吗?有争议的证人和被害人应出庭,被合议庭同意过吗?以审判为中心,实现过吗?无罪辩护意见,在那些长期未决羁押的案件中,被虚心听取过吗?
到处都是潜规则,到处都是规避程序,到处都是违法得不到纠正。真正较真的人,反而成了异类。到底是法律的错,司法实践的错,还是抗争不公的我们的错?那些被装裱在墙上的法律格言,让老百姓守法,可你们这些衙门,自己遵守过吗?那些法仪威严的法官检察官,把法律作为内心的信仰吗?那些被镌刻在每一个富丽堂皇的法院大厅上的“让每一个公民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标语,真的变成了现实吗?
(写于高铁上。所有与文章内容有关的录音、录像、微信和短信截屏,都有无法上传,但保证其真实性。真实记录法治进程中的每个细节,也是“天下说法”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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